
甲对乙享有 10 万元债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
乙以对甲有抗辩事由(甲曾承诺延迟还款但未兑现)为由拒绝向丙还款。
丙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债权转让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但乙需举证证明其抗辩事由成立,因乙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判决乙向丙偿还 10 万元。
此案例说明债权转让后,债务人虽可抗辩,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