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向 B 企业借款 50 万元,C 企业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
借款合同明确约定,C 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到期后,A 企业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经营陷入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本息。
B 企业依据担保条款,要求 C 企业承担保证责任。
C 企业则提出抗辩,称 A 企业尚有部分资产可供执行,应先执行 A 企业资产。
但法院依据连带责任保证的相关法律规定判定,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B 企业有权直接要求 C 企业承担还款责任。
C 企业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向 A 企业追偿的权利。
这表明在企业借贷担保关系中,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充分认识到自身所承担的法律风险,一旦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跳过债务人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