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按照《怀柔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3年行动计划》的有关规定,督促、指导、规范加油站、储油库等具有储存、输送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埋地管道和设施的所有者和运营者采取防渗漏措施,督促埋地储罐的所有者或运营者及时报告埋地储罐基本信息并定期巡查、检修、监测,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区内加油站、其他有埋地储罐企业等负责人召开怀柔区2023年度埋地储罐备案工作会。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加油站、储油库等具有储存、输送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埋地管道和设施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采取防渗漏措施。
埋地储罐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储存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埋地储罐的基本信息,包括数量、位置、使用年限、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报告。
(二)定期巡查、检修,进行防渗漏监测和地下水监测,发现物料泄漏或者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应当及时妥善处置。
根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埋地储罐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未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或者更新储存含有毒有害物质埋地储罐的基本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埋地储罐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发现物料泄漏或者地下水受到污染,未及时妥善处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请有关埋地储罐的所有者、运营者高度重视,及时依法向我局报告储存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埋地储罐的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和地下污染,保护土壤和地下水环境。

文字来源: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
图片来源: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
排版编辑:杨奕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