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坚实制度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意义在于重构环境与经济的关系,将生态保护从“道德倡导”变为“刚性约束”;其主旨则是以责任倒逼行动,以修复替代破坏,以制度保障可持续。
近年来,怀柔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持续走深走实。
“损害者担责”——落实主体责任。
“修复优先”——注重生态功能恢复。
“预防为主”——推动源头治理。
“多元共治”——构建全社会保护网络。
案件基本情况
2024 年11月9日怀柔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从事金属制品加工。现场检查时车间有数控机床两台,正在进行金属的焊接和抛光,产生烟尘、粉尘,未安装粉尘收集净化设施,焊接烟尘抛光粉尘无组织排放。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之规定,对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后城街村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
调查评估
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烟尘、粉尘无组织排放行为,给所在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要求,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本次损害数额小于30万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按照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进行了综合认定。
赔偿情况
2024年12月11日上午9:30,采取现场会议方式,举行了第一次磋商会。因本案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达成如下磋商意见:
1.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主要包括配套安装烟尘、粉尘收集处理设施3台,费用10000元。
2.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其他生态损害赔偿采取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的方式,在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周边采取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上述“替代修复”费用合计 500 元。
案件启示
未安装净化设施的金属加工粉尘无组织排放,因扩散性强、难以集中管控,易导致重金属(如铅、铬)在土壤、水体中累积,破坏生态平衡;同时,悬浮颗粒物加剧大气污染,威胁生物呼吸系统。此类行为直接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排污者需承担修复责任或赔偿修复资金,以弥补对土壤、水、大气的持续性破坏,实现损害担责的生态治理逻辑。
文字来源: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
图片来源: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
供稿科室:管理科
排版编辑:杨奕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