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坚实制度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意义在于重构环境与经济的关系,将生态保护从“道德倡导”变为“刚性约束”;其主旨则是以责任倒逼行动,以修复替代破坏,以制度保障可持续。
近年来,怀柔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持续走深走实。
“损害者担责”——落实主体责任。
“修复优先”——注重生态功能恢复。
“预防为主”——推动源头治理。
“多元共治”——构建全社会保护网络。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9月至11月期间,张某某在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龙泉峪村东南沟,使用禁猎工具油丝绳套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狍2只、中华斑羚1只。张某某的非法狩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调查评估
经鉴定,狍2只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中华斑羚1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和《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狍2只,价值人民币3000元/只;中华斑羚1只,价值人民币50000元/只。涉案野生动物总价值56000元。
赔偿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张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影响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张某某应当作为赔偿义务人依法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因张某某家庭实际情况较为贫困,无力支付赔偿金,故采用劳务代偿的形式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具体工作内容为:一是日常巡查,发现有打猎的行为及时向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举报,发现非正常死亡或者受伤的野生动物及时告知北京市怀柔区园林绿化局;二是做好宣传,向周边群众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知识,配合做好镇乡林业站和园林绿化局相关宣传工作;三是做好防火、防汛期间巡护工作;四是协助做好村域内环境卫生工作。日常巡查工作每天不小于6小时,换算后劳务代偿期限共计为364个工作日。
案件启示
非法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是对生态底线的严重破坏,既损害生物多样性,更挑战法律权威。生态损害赔偿劳务代偿机制则以"行为罚"替代单一经济赔偿,让违法者通过参与生态修复(如植树护林、清理栖息地)直接承担责任,既弥补了生态损失,更以"劳动赎罪"强化其生态保护意识。这一实践启示我们:生态治理需刚柔并济——严惩违法是底线,推动"破坏者"向"修复者"转变,更能唤醒公众对自然的敬畏,形成"不敢猎、不愿损、主动护"的生态保护共识。
文字来源: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
图片来源:北京市怀柔区生态环境局
供稿科室:管理科
排版编辑:杨奕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