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PPP发展势头迅猛,对于加强顶层设计、尤其加快立法的呼声也愈发强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曾分别提出了“特许经营立法”和“PPP立法”。但随着7月7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的一锤定音,PPP领域的立法“两法合一”,将由国务院法制办统一主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则由原来的立法主导方转变为参与方。这一重大决策得到了业内专家们的普遍认同和积极响应,认为将减少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不确定性,也让PPP实操问题可以在一部法律下解决,减少混乱。
不过,虽然立法的大方向得以确定,但专家们也表示,PPP是对传统投融资模式和项目实施模式的重大转轨,切换起来难度不小,可能需要一个很长的过渡期。相应的,作为PPP顶层设计重要内容的立法工作,也不应期待一蹴而就。
在这样的背景下,日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合作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发起和主办的“PPP30人论坛”第二次研讨会中,PPP立法作为其中重要一项议题,成为了专家们热议的焦点。
立法强调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是PPP立法的唯一主导部门。因此,在此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司长刘长春对于当前PPP立法工作的介绍就格外吸引了与会者们的关注。
刘长春表示,PPP尤其是特许经营,相关工作和项目投资规模大、适用领域广、合作周期长,涉及到的主体、利益关系和风险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因此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一方面可以传递政府的决心来稳定政策预期,增强市场信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障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激发社会投资的活力。“个人认为,PPP立法工作需要统筹考虑PPP和特许经营的关系问题,防止碎片化,更要防止多头立法导致立法本身可能带来风险问题。”
就PPP立法工作,刘长春谈了三方面的认识:——立法的方向问题。
刘长春指出,PPP模式的界定应突出强调四点:一是合作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应通过合同来确立权责利的关系;二是长期的合作和风险的共担关系,应要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通过合同来加以约定;三是突出强调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政府应依据绩效评价的结果来支付对价,“目前,我国的实践当中存在一些假PPP问题,它不是一种真正的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而是假PPP之名,行地方政府融资之实”;四是明确项目回报机制。
——推进PPP应立足国情。
刘长春表示,PPP源于国外,我国主要是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引进。而从全球来看,在立法和实践过程中,各国有较大差别。到现在为止,并没有一种统一、公认、适用于所有国家的PPP模式。所以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过程中,应结合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历史、文化、法律框架、法律渊源等具体情况来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立法过程中需要研究和探讨的重点问题。
一是关于条例名称的定位问题;二是相关职责及管理体制问题;三是PPP的具体适用模式和具体方式;四是项目实施相关程序问题;五是PPP合同问题;六是纠纷解决机制问题;七是PPP立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衔接问题。
另外,在此次会议上,相关立法专家还透露,国务院法制办接手PPP立法工作后也会邀请以前的专家进行论证。而目前国务院法制办还在对立法工作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并没形成草案初稿。
PPP立法最主要的是规范政府
PPP立法的总体方向得以确定,但在具体内容方面,依然是业内专家们争论的热点。
像在此次会议上,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司长李亢就从国内外实践角度出发,分析了中国PPP立法需要关注的一些问题。
首先,从国外实践来看。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通过近年来与有关方面合作发现,各国PPP立法的出发点和实施情况各不相同。究竟是制定法律,还是搞合同范本,各国都是从本国的实践出发来决定采取合适的立法体制和结构。国外并不讲究概念定义,更加关注目标问题。如欧洲的很多国家和政府组织就关注两条——义务转移和风险转移。在此两条下实现PPP有机的框架性合作安排,这也应成为我国PPP立法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其次,从国内实践来看。李亢认为,PPP立法先要把概念统一到大家都能够认可的范畴上来,不能各部门各发各的文件,各有各的理解,这样既增加了市场进入的成本,又对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类社会资本有序、安全、稳定、持续地进入公共建设领域增加了阻力,降低了效率,加大了风险。
李亢还表示,在中国的现状下,应通过立法或统一规则明确定义PPP适用领域,具体来说就是应对PPP项目范围设立门槛,只有具备长期性、稳定性、复杂性,并形成一定规模的才可以采用PPP模式。此外,PPP立法中还应对判断标准进行清晰定义,包括风险共担、风险转移、持续运营和提供服务、明确绩效等。同时,还应逐步完善协作机制,规范项目前期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等。“个人认为,PPP立法最主要就是规范政府,通过立法的强制性约束力限制政府,在公开、透明的前提之下,确定哪些项目符合PPP的法定标准。”
部门协调解决PPP短期化问题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兼院长刘尚希则在此次会议上表示,“PPP到底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地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没有一个真正的理解。”
刘尚希认为,从改革开放的大背景来看,这种合作应该是要解决政府能力不足的问题。借助于社会资本,不仅仅是借助其资金,更是要借助其技术、管理、运营能力,来弥补政府自身能力的不足。这其中也蕴含着政府自身的改革。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如果说过去强调的是“分”的改革,现在则强调的是一种“合”的改革,这意味着政府要转变自身职能。而且,这种“合”的改革也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合作是为老百姓服务的,是不亚于市场化的一场革命,所以对PPP的认识若只停留在融资、建设、增加扩大提供公共服务这个层面上是不够的。
对于推进PPP立法的建设,刘尚希表示,这有助于解决引导预期的问题。如果说法律能尽快形成一个框架,或者说能达成共识,提供一些信号,就能引导预期,这对当前转型升级、供给侧改革都会有积极的作用。
不过,他也提醒说:“必须要注意的是,我们长期以来没有全周期、全过程的理念,社会资本更多地重视建设,追求短期利益,不从长期考虑。实际上,法律关系理不清,未来的风险就是无法预期的。这或许正是目前社会资本方参与投资建设的积极性很高,而参与运营的积极性则普遍缺乏的原因。”
他还指出,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如何处理PPP和特许经营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这其中,协调成为改革发展中的最大难题。“当前制定的政策难以落实,与部门之间协调不够有很大的关系。一些地方企业不好操作执行,就是各个部门发出的信号不一样。这既会使企业培养一种投机主义行为,又会使企业感觉政策不可预期,谁也不敢搞长期的事情,这就形成了PPP里面最明显的短期化现象。”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