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无锡高架桥事故已经过去近两个周了,但事故的后续仍在继续发酵中,余威不减,全国各地治超行动如火如荼。
对于该事件除了可能存在有关公职人员渎职问题外,还涉及一个刑事法律问题,就是严重超载导致的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
1.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若无锡事件中货车超载是导致桥梁倒塌的直接原因,那么货车司机已经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至少负主要责任,并且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达到了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需要负刑事责任。
目前,无锡事故的判罚还未定决,我们还无法定责。与无锡事故相似,早年在北京发生的超载货车压塌大桥事件,最终肇事司机被判交通肇事罪,承担巨额赔款并入刑。
2011年7月19日,司机张文军驾驶超载110余吨的货车,将怀柔宝山寺白河桥压塌。后张因交通肇事罪,一审被判刑4年,并被判赔偿怀柔公路分局1556万余元,车主父子负连带赔偿责任。
张文军上诉后,9月24日该案二审开庭,张文军称赔偿数额过高,量刑太重,“子子孙孙都赔不起”。其辩护人认为,公路局亦有责任。
随后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文军有期徒刑三年,其与曹某父子连带赔偿怀柔公路分局273.8万元。

经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的桥梁价值1556万余元。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怀柔公路分局1556万余元。
司机上诉:量刑太重 赔偿太高担不起
二审开庭时,张文军称:“我家没有经济来源了,家里老人还生了重病,这1500万余元的连带赔偿,我得还几百年。“一审量刑太重,不能让我承担全部责任。”
其辩护人周密律师表示,桥塌与张某的直接因果关系很小。相关单位没有尽到监管养护责任,桥存在质量问题,“4年的量刑和赔偿金额都太高。”
公路分局:桥塌就是严重超载造成的
怀柔公路分局称,被损毁的大桥不存在质量问题,大桥损毁的原因就是张文军驾驶的车辆严重超载所致,请求驳回上诉。
据了解,塌桥事故发生后,怀柔公路分局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每年都会用公路检测机器检查路面情况。白河桥是二类桥,说明桥的状态良好,最起码承重结构是没问题的,事故发生前也没有发现白河桥有裂缝。
上诉审理桥梁重估价值减1000余万 公路分局有异议
二中院审理期间,针对双方关于桥梁价值及赔偿数额认定的争议焦点,重新委托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被毁大桥价值为273.8万余元。
市检二分院认为,一审认定的大桥价值不准确,导致量刑失当、民事赔偿有误,建议按二审期间的价格评估报告等依法改判。
张文军的律师表示,273.8万元是1983年建该桥时的费用,而一审认定的1500多万元是要在原地建一座新桥的价值,一审认定有误,二中院进行的纠正非常准确。

(重建完成的白河桥 图源/新京报)
终审判决认可重估桥梁价值 作出改判
二中院审理认为,张文军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曹某父子作为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在定罪及适用法律上正确,但对被毁桥梁的价值认定有误,故依法予以改判,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事件从法律上来说,责任和判罚最重的都留给了司机,可能到最终,无锡事件也会像北京白河桥事件一样以判罚司机告终,但是理性告诉我们,发生事故,司机和货主责无旁贷,但各种声音和舆论有总会把我们的感性推向对交通监管部门和桥梁建设的失望和怀疑。
但咱们作为最普通的底层货运人们,除了一边努力发出声音求关注被重视、一边努力辨明是非不传播谣言,还能做什么呢??只能但愿这悲惨的事故永不要再发生,但愿即使有了“天灾”也不会总想着是“人祸”,最重要的是要记住,“安全” 永远是回家最近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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