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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声大师侯宝林题字“赤水河畔二茅台”产品被判侵权

相声大师侯宝林题字“赤水河畔二茅台”产品被判侵权 国酒时空
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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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怎么回事?

“赤水河畔二茅台”,这是已故相声大师侯宝林于1998年为贵州怀酒所作的题词。殊不知,多年后,因题词的使用不当引发了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本案主角——贵州怀酒

01

使用题词引发争议


1987年4月20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了涉案商标。后多次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名义变更,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涉案商标权利人。经授权,茅台酒公司对涉案商标进行了使用。1998年,侯宝林为海航怀酒公司的前身贵州怀酒厂题词“赤水河畔二茅台”。此后,该题词被海航怀酒公司所使用。


2017年,茅台酒公司发现市场上在售的由海航怀酒公司生产、万事鑫公司监制的白酒产品上印有“赤水河畔二茅台”“同宗同源,一脉相承”字样,且“二茅台”三字明显大于“赤水河畔”四字。此外,茅台酒公司还发现,海航怀酒公司在其网站上以醒目方式使用了“赤水河畔二茅台”字样。茅台酒公司认为,海航怀酒公司等实施的相关行为涉嫌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且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茅台酒公司将上述三公司起诉至厦门中院,并索赔经济损失等。

▲侯宝林大师题字

在三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上,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盒正面、背面的中部印有“赤水河畔二茅台”字样,其中“二茅台”三字明显大于“赤水河畔”四字,属于突出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原、被告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海航怀酒公司的相关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在海航怀酒公司和万事鑫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上,厦门中院认为,“同宗同源,一脉相承”用语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与“赤水河畔二茅台”共同使用时,容易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解或者误认为海航怀酒公司与茅台酒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两者共同使用时构成对茅台酒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02

不服一审提起上诉


▲怀酒包装


03

二审认定侵权成立


▲怀酒内外包装

(本文节选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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