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2024第9号国家标准公告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195项国家标准和1项国家标准修改单,其中包括GB/T 10781.4-2024《白酒质量要求 第4部分:酱香型白酒》。
据了解,《白酒质量要求 第4部分: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由全国白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白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酱香型白酒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主要起草单位包括中国酒业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及茅台、国台、郎酒、习酒、金沙、珍酒、武陵、云门、安酒、钓鱼台等众多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
通知还显示,GB/T 10781.4-2024《白酒质量要求 第4部分:酱香型白酒》将于2025年6月1日正式实施,并全部代替现行的GB/T 26760-2011《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
那么,新的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修改了哪些内容?行业又有哪些要注意的?
新标准中,酱香型白酒是指以粮谷为原料,采用高温大曲等为糖化发酵剂,经固态发酵,固态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不直接或间接添加食用酒精及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具有酱香特征风格的白酒。
此外,本次修订在原有定义的基础上,增加了酱香型白酒(大曲)和酱香型白酒(其他)两个术语及高温堆积、高温大曲、轮次、下沙、造沙等关键生产工艺术语,强调了酱香型白酒传统酿造工艺的特点。
严格的工艺流程,是酱香型白酒产品品质的核心支撑,也是酱香型白酒区别于其他香型白酒的酿造特点。新标准从沿袭保护酱香型白酒传统酿造技艺及规范酱香型白酒生产过程的角度,分别增加了对酱香型白酒(大曲)和酱香型白酒(其他)在生产过程的要求。
同时,在标签标识上,不但对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的标签标识提出了新要求,也更便于消费者明白地购买和消费:一方面要求按GB/T10346的规定执行,即必须明确标识产品类型为“固态法白酒”;另一方面要求生产过程控制条件符合4.1,仅完全采用高温大曲为糖化发酵剂生产的产品,可标示为“酱香型白酒(大曲)”,否则不应标示为“酱香型白酒(大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