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茅台集团旗下“健康产业销售有限公司”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院判决书显示,2020年8月4日,湖南遵生八笺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遵生公司”)向贵州茅台集团健康产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茅台健康产业公司”)达成合作。
该合作要求贵州茅台健康产业公司使用茅台集团持有的“茅韵商标”为其生产“茅韵遵生酒”(配制酒)10000件,分三批次交货。
不过由于贵州茅台健康产业公司购进的基酒(张国豪配制酒贵州民族酒业集团德盛缘酒类收储有限公司生产)未达到53度标准,故未能向湖南遵生公司按时供应第一批4000件“茅韵遵生酒”。

这表明茅台集团旗下品牌商标的“内部供应”定制酒,其基酒从外部采购而非集团内部生产。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贵州茅台健康产业公司是按湖南遵生公司的要求,为其生产并向其交付“茅韵遵生酒”,双方间实质构成承揽合同关系。
由于贵州茅台健康产业公司按湖南遵生公司要求购进的基酒未达到“茅韵遵生酒”标识规定的53°,故而未予生产,并无过错。但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贵州茅台健康产业公司在发现购进的基酒未达到“茅韵遵生酒”标识规定的53°后,未能和湖南遵生公司及时沟通说明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存在不当。对于湖南遵生公司的请求:关于继续履行合同,合法、合理,应予支持,贵州茅台健康产业公司应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合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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