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类经营中,如果有售卖正品茅台酒,在店招、名片、酒架、货架上,可以印上“茅台专卖”的标识吗?

小美在成都某地经营了一家酒水经营部,主要销售茅台、郎酒、国窖等品牌酒水。该经营部的店招、店内的装饰装潢、名片均印有“贵州茅台集团”的字样并使用了茅台公司的商标。
茅台公司发现后诉至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认为小美的酒水经营部未经其许可即在店招、名片和装饰装潢上印上茅台公司的注册商标,侵犯了茅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决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同时登报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美的经营部系酒类经销商,其未经许可在其店招、室内装潢、名片等物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图案标识和完全包含涉案商标的“贵州茅台集团”标识,侵害了茅台公司对涉案商标的商标权。
小美主张其店铺本就销售茅台酒,标识茅台商标属于合理行为,对商标侵权起诉提出合理使用抗辩。

法院经调查发现,小美的店铺不仅仅销售茅台集团公司旗下产品,还销售其他品牌酒水,经营部亦并非只是在其销售的茅台酒的货架使用涉案标识,而是在店铺门头、店内整体装潢,包括其他商品的货架上均使用了涉案商标。
经营部的该种使用方式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其系涉案商标权人许可的特许经销商而不是普通商品经销者,该种使用方式超出了经营部为说明和指示其销售商品来源特征的限度,不应当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鉴于上述情形,故判决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茅台公司的经济损失并登报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来源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