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电商企业操作失误寄送空包裹,消费者主张欺诈未获支持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遭遇网络购物欺诈,可以依法主张相当于消费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且最低赔偿500元,本案中原告正是基于此规定主张购物价款三倍赔偿。
2、对于欺诈行为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1)行为人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2)行为人客观上诱骗受害人产生错误认知的行为,(3)受害人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4)欺诈行为与受害人的意思表示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发现包裹内无货物后联系被告,被告主动承认并表示可以退还货款,并无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欺诈。
2018年8月18日,原告张**在被告天猫商城上经营的店铺购买【新边界-榴莲干】风味零食特产水果干金枕头榴莲干35g*3袋,购买数量为210,单价29.99元,总金额为6297.9元。2018年8月22日,张**收到被告邮寄的包裹,发现包裹内没有购买的货物,遂与被告交涉。被告认可系自己的工作失误,导致向张**所发包裹系空包裹,并表示同意退还张**的货款。张**认为被告诱使张**购买产品,收取价款,却虚假发货,导致张**经济损失,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返还购物款6297.9元,同时应支付三倍赔偿款18893.7元。
原告张**从被告处购物,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张**所发包裹内没有货物,张**以欺诈为由,要求被告三倍赔偿。欺诈系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张**发现被告所发包裹内没有货物,与被告联系时,被告并未否认,而是及时向张**提出可以退还货款,并无骗取张**货款的主观恶意,被告对张**并不构成欺诈,对张**以欺诈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同意退还张**货款,本院不持异议。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货款6297.9元;
二、驳回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