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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电商实务之三:部分商品或服务发布前须进行广告审查

直播电商实务之三:部分商品或服务发布前须进行广告审查 攸同咨询
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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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直播电商法律实务系列之三部分商品或服务发布前须进行广告审查各位电商行业同仁,新年好!我们( 攸同直播电商法律

直播电商法律实务系列之三


部分商品或服务发布前须进行广告审查



各位电商行业同仁,新年好!

我们( 攸同直播电商法律支持中心)致力于提供直播电子商务行业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创始人具有十余年大型知名律所律师从业背景,具备电子商务、金融、新能源等多行业法律服务经验,秉承依法合规、专业敬业的理念开展服务。

    我们提供直播电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专项合规咨询服务、项目投融资尽职调查服务等。我们的愿景是通过我们的服务,规范直播电商企业治理,传播合法合规文化,帮助国内直播电商企业抓住时代红利,顺势而上的同时,行稳致远,基业长青。

    为协助网络直播行业客户提升合规治理水平,我们编撰了《直播电子商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手册》,将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持续展示。

     在此祝大家兔年鸿兔大展,好运连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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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形下,网络主播利用直播电商平台为第三方商家在线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商业广告活动,因此该行为应当受到《广告法》的约束和调整。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某些特殊品类商品,在广告发布前应当提交审查机关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本文就该问题简要进行探讨。

一、   哪些产品或服务直播带货前应当申请广告审查?

根据《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包括哪些?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具体包括哪些其他广告,根据攸同法务的检索,在我国法律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在发布前审核的广告包括:

(1)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

(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须由省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根据《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1号)第四条之规定,各地有关主管部门应督促各大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新媒体平台、自媒体平台、APP(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主体、内容的审核,对涉及虚假夸大违规信息进行有效过滤,不得发布无高校法人书面授权或省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相应广告及其他违法违规信息。

(3)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行为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4)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

根据《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管理规定》第六条之规定, 聘用外国人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邀请外国人参加临时性不支付报酬的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中央级部门聘请的,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备案;省级以下(含省级)部门聘请的,报省级广播电视(影视)厅(局)审批、备案。聘用外国人参加电影制作活动,一律报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审批、备案。

此外,需要提示的是,如果销售的商品存在需要审查的材料或成分,基于合规考虑,也应当提交审查,比如上海市广告协会发布的《酒类广告发布标准》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医疗作用的酒类商品,其广告发布标准按照药品广告发布标准。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有保健功能的酒类商品,其广告发布标准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标准。

三、   对于相关品类广告,对应的广告审查部门是哪些?

本文以杭州市广告审查归口单位进行列示:

商品或服务品类

广告审查机关

医疗广告

报送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卫生健康局

医疗器械广告

报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药品广告

报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农药广告

报送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兽药广告

报送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保健食品广告

报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报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四、   提交广告审查申请主体是谁?

根据《广告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提出广告审查申请的主体应当是广告主,即实务中直接向消费者进行商品销售的商家。

五、   违规处罚案例

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直播发布的医美产品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处罚案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与2家公司签订了委托直播服务协议,协议明确直播时间为2021年***,主播名称是“***”,直播间链接为“***”。直播期间,消费者通过**直播间链接进入“***美容旗舰店、***医美医疗”平台线上购买消费券,购买后会生成一个二维码,消费者凭二维码到入驻“***医美医疗、***美容旗舰店”的医美机构进行线下核销。当事人收取的直播基础费用(坑位费)6.73万元,另收取该产品佣金。因此,当事人所获坑位费即广告费,计6.73万元。

经调查,当事人负责直播详细资料的设计审核制作,挑选产品,并安排指导特定签约主播**上网直播,在“**医美节”为产品开展直播广告推广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对经营者、发布者的定义。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直播脚本及被委托人的陈述,该直播产品符合医疗美容产品特性,当事人也确认为医疗美容产品,并无异议。当事人提供了与其合作上述2家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上述2家公司提供的产品医疗广告内容并没有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作为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仍为其制作并发布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广告费6.73万元,罚款人民币6.73万元,二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3.46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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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直播电商法律咨询需求的企业朋友可以电话联系13699238598(关联个人微信),直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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