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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北京市4月份发布的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
还有 7 天!
6月1日起
六类不文明行为将被重点治理
部分不文明行为
将受到严厉处罚
如果您之前没有重视此事的话
今天就带您了解一下
重点整治的内容
和违反文明行为条例可能面临的处罚
一起来看看吧~
六类行为
01
集中整治
1、公共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随地吐痰、便溺;
乱丢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
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
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
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
2、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以谩骂、起哄等不文明方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在遇有突发事件时,不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3、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驾驶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违法占用应急车道;
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逆行,乱穿马路;
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座位;
从车辆中向外抛物;
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按照规定停放。
4、社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遛犬不牵引,犬便不清理;
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
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5、旅游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以刻划、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
采挖景区植物,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
伤害或者违规投喂动物。
6、网络电信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
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短信;
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不文明行为
02
如何处罚?
Q: 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
A: 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Q: 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
A: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Q: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A: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局机关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Q: 遛犬不牵引,犬便不清理
A: 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
Q: 刻划、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
A: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Q: 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
A: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Q: 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A: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内容来源:综合自北京发布、北京日报等
编辑排版:薛圣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