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率增高,破碎的家庭给孩子带来的伤害不可估量。多家法院都发现了这一问题,北京市二中院和西城法院近日均召开发布会,聚焦离婚纠纷中抚养权的问题。市二中院还统计发现,“七年之痒”也发生变化,抚养纠纷案件六成父母婚龄在三年以下。

案件焦点
抚养费和探视权是诉讼重点
2015年至今,北京市二中院少年庭共审结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案件307件,其中抚养费纠纷案件249件,占比81.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58件,占比18.9%。
在抚养纠纷案件中,有八成当事人以无法行使探望权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主要理由或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抗辩理由。
近年来,随着教育理念更新,部分家长为子女选择就读私立学校、国际学校,参加课外兴趣班或出国“游学”等课外拓展教育,子女教育成本大幅增加,从而诉求对方分担高额教育费用。在市二中院审理的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有37%属此类案件。
此外,法院发现,约60%的抚养纠纷案件中,父母的婚龄在3年以下,且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80后”“90后”的年轻父母是此类案件的主要人群。不仅闪婚闪离,而且此类人群短期内反复诉讼现象更为突出:约44%的抚养纠纷案件发生在确定抚养权或抚养费的法律文书生效后的1到2年内,个别案件中甚至出现在离婚判决确定子女抚养权或抚养费后数日内,当事人便再行提起抚养纠纷诉讼。
法院分析
有父母把孩子当成了离婚博弈工具
离婚案件大幅上升,法院认为,首先是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生子,婚后准备不足,家庭观念欠缺,一旦产生矛盾缺乏有效沟通与交流,动辄选择结束婚姻。另一方面,“婚内出轨”“未婚同居”等行为导致诸多“问题家庭”产生,部分未成年人缺乏和睦家庭关爱,难以获得必要的情感与经济支持。
而且,部分监护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处理子女抚养事宜,将抚养纠纷作为自身利益博弈的新工具。据市二中院统计,抚养纠纷案件一般由父母作为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参加,未成年人真实意愿表达渠道不畅,案件中仅有7.8%的未成年人出庭或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实际中,有的当事人在离婚时为了达到尽快离婚或财产分割的目的,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做出较大让步,而离婚后反悔提起抚养纠纷诉讼;有的当事人以子女抚养问题为由制造争讼点,以期达到对婚后财产再行分割的目的;有的当事人将变更抚养关系、拒绝支付抚养费作为“报复”、惩罚对方的手段。有的当事人“讨价还价”,将增加探望次数,变更探望方式作为支付抚养费或增加抚养费的先决条件。此外,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还附带其他隐性利益,如部分当事人通过变更子女抚养权以期在拆迁补偿、购买安置房产等问题上获取更多关联利益。
法院还发现,部分当事人未认识到抚养子女是自身法定义务,一味强调自身困难,推诿子女抚养权或拒不支付抚养费用,有的当事人甚至通过伪造证据、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抚养义务。部分当事人认为未成年人系自己的“附属物”,忽视对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维护,不能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理性处理子女抚养事宜。
法院建议
打造未成年人立体化保护网络
对于离婚纠纷中对孩子造成的伤害,法院建议,需从源头着手,未婚男女婚前应加强彼此了解,慎重对待婚姻,避免“闪婚”引发风险;未成年人的父母应重视传统家庭观念,增强家庭责任感,努力为未成年子女成长提供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及物质支持;即使婚姻破裂,也要注重保护子女,尽量避免对子女的心理及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而且,父母应当转变视角及立场,尊重子女的主体地位,重视子女的正当权利需求,摒弃将子女作为个人附属或利益博弈工具的观念。要充分认识到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等于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终结,在离婚后仍有义务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与精神关爱。在处理子女抚养纠纷时,应当以子女利益为重,避免婚姻自由的实现对未成年子女产生不利影响。
另外,法院建议,公检法司、妇联、民政、团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单位应加强资源整合及部门合作,促进整体联动,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力度,帮助指导父母正确履行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积极探索未成年人抚养权执行、抚养费支付监督、未成年人救助等机制,构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为一体的立体化保护网络,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以案说法
案例一
经济条件不是惟一,高管丈夫输给教师妻子
赵先生博士毕业于名校的计算机软件专业,毕业后即创办了某手机软件公司。经过几年打拼,终于事业有成,名下资产过亿。妻子刘女士与赵先生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就进入某公立小学担任教师,月薪虽然不多,但足以保障生活需要。二人婚后不久便生育了一个女儿,赵先生平时工作繁忙,经常出差,虽在经济上给予了女儿最大的付出,但很少具体照顾女儿的生活起居,对女儿的陪伴也很少。刘女士的工作时间较为固定,强度也不算大,又有寒暑假,业余时间基本都在陪伴女儿。转眼女儿已经8岁上了小学,两人因为长期聚少离多导致感情破裂,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由自己抚养女儿。赵先生同意离婚,但坚决要求由自己抚养女儿,并称自己收入、学历均高于刘女士,能够给予女儿更好的物质生活。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与刘女士相比,赵先生无论是工作、学历均具有明显优势。但其本人也承认平时工作出差较多,非常繁忙,很少陪伴女儿。在孩子的生活和成长中一直是母亲刘女士在悉心照顾,并且刘女士的工资收入水平加上赵先生承担的抚养费足以保障孩子的生活水平不至于存在过于巨大的落差,故法院将孩子抚养权判归了刘女士所有。
法官说法:物质条件的对比只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一个外在量化条件,这种物质对比也不是绝对的。一些非物质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比如陪伴时间、父母的帮助、都是综合对比的因素。
案例二
父母争执不下,孩子明确表态
肖先生和王女士婚后育有一子,儿子刚过完7岁生日,上了小学。二人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肖先生感觉二人实在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作为父亲,儿子更适合由自己抚养。王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坚决要求儿子应当归自己抚养。双方围绕子女抚养权归属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自己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法庭经审理查明,双方工作强度、经济收入相当,平时孩子跟着双方一起生活,并没有让老人带孩子,也没有明显的不利于抚养的情形。于是,法庭决定对孩子进行单独询问,孩子表示自己平时更喜欢和爸爸一起玩,爸爸脾气好,性格好。而妈妈平时对自己要求过于严苛,经常脾气不好就对自己出气,如果两人确定不过了,以后就跟着爸爸过。王女士坚持认为孩子太小,没有发表独立意见的能力。
裁判观点:在双方抚养条件和能力相当,均无明显优势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权益出发,听取子女自己独立的意见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 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但这并不排除法庭可以对六周岁至十周岁之间的子女单独询问其意见,因为这个年龄阶段的子女在独立、自愿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完全能够认知父母的离异和发表自己想随谁生活的意愿。法院最终将子女抚养权判归肖先生所有。
法官说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6条规定,对于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处理抚养问题时,也可以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在双方抚养条件和能力相当时,法院也可以把单独询问子女关于随谁生活的意见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案例三
隐匿子女却最终失去子女
丈夫石先生和妻子孟女士结婚后育有一子,刚满3岁。因丈夫石先生与他人有染,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石先生在法庭上表示要痛改前非,希望法庭给予一次机会,法庭出于挽回双方感情的目的,鉴于孟女士第一次起诉且没有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石先生出轨的事实,判决驳回了孟女士的诉求。但是判决后,石先生却突然将孩子带走,说是带回老家由自己的父母照顾。孟女士每次要看孩子,石先生总以工作忙为由推脱,孟女士于半年后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法院将儿子抚养权判给自己,称孩子已近入园年龄,而半年内石先生将孩子隐匿,导致孟女士作为母亲无法看望孩子。石先生则称孩子一直在北京由自己和自己父母照顾,已经构成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不宜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要求自己取得儿子抚养权。
裁判观点:子女抚养权的判定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基本原则,石先生故意将孩子隐匿、拒绝孩子母亲的看望,无论其能否取得孩子抚养权,都是不对的。作为母亲,无论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均对孩子有法定的监护权和探望权。孩子年龄尚幼,母亲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且孩子已近入园年龄,石某将孩子隐匿、导致孩子无法在户籍所在地片区上幼儿园的行为,明显不利于孩子的教育和身心健康。最终法院判决孟女士取得孩子抚养权。
法官说法:恶意隐匿子女造成子女随一方生活,不顾子女的身心健康,既损害子女的利益也侵害了对方的监护和探望权益。具体到本案,子女年龄尚小,改变生活环境与母亲一起生活,不仅不会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而且孩子在母亲照料下在户口所在地上幼儿园,是更符合孩子利益的选择。
案例四
互相推脱难逃责任
李先生和陈女士都是95后,两人读职高时恋爱,毕业后刚到法定婚龄就结了婚,婚后不久便生了一个孩子,刚满3岁。两人都没有稳定职业,在各自父母的宠溺下,平时工作都是两天打渔三天晒网,有多少花多少,从来没有照顾过孩子,依靠双方父母轮流照顾孩子。后两人因感情不和,丈夫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以自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没有稳定工作为由要求妻子陈女士抚养孩子。陈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表示自己也没有稳定收入,一直靠着父母的接济生活,完全没有能力抚养孩子。
裁判观点: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本院审查,李先生确实患有心脏病且没有工作和收入,陈女士也属无业人员。但双方均拒绝抚养有可能导致子女处于无人抚养的危困状态,鉴于孩子年龄尚小,且近半年内一直是陈女士父母帮忙照顾,法院先行裁定暂由陈女士抚养孩子。法院认为,夫妻双方都正值青年,均未丧失劳动能力,应当肩负起抚养子女的法定责任。根据孩子的年龄和近半年实际生活情况,法院最终判决由母亲陈女士抚养孩子,李先生每月按照北京市平均收入水平的25%支付子女抚养费。
法官说法: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免除。没有工作或没有收入来源但有劳动能力不参加劳动的父母,没有劳动能力但有政府救济和其他经济来源的,都不影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
案例五
天价培训班费用是否应当分担
丈夫赵先生和妻子马女士结婚不久便因家庭矛盾导致分居,二人的儿子刚上小学三年级,分居期间由马女士照顾。两人因感情破裂,马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要求儿子由自己抚养,并列出一长条课外兴趣培训班的报班计划和收费明细,称孩子的教育和兴趣培养非常重要,要求赵某共同分担,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5万元。赵先同意离婚,也同意儿子由马女士抚养,但对这张天价的培训班和抚养费账单提出异议。他称自己虽然在金融企业上班,但月收入平均下来也就不到2万,根本无力承担如此高额的抚养费。并且儿子义务教育期间的费用加上合理的课外培训班费用根本达不到如此高的金额。
裁判观点:抚养费是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的合理花费,这里的合理性判断,一般是基本生活、公立教育、公立医院的相关花费。课外培训班的费用不属于公立教育范畴,属于自愿开支,其花费应当由父母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为子女合理的计算,需要父母共同商议决定。故无论赵先生和马女士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关于课外培训班的教育费用开支是否必要和合理都应当由二人共同协商决定。马女士主张的抚养费数额包含了未经赵先生同意的私立培训班开支,超出了赵先生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且赵先生明确表示拒绝,不应支持。
法官说法:抚养费的数额计算是三个因素相互制衡的结果,包括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也就是收入水平)、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