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与刘某于2009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6年王某与刘某协议离婚,因王某不履行离婚协议内容,刘某及其女儿于2019年分别将王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按照离婚协议内容给付对刘某的借款37万元及抚养费9万余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11月、12月,对两个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王某返还刘某借款37万元,支付其女儿抚养费9.25万元,并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2500元,至年满18周岁时止。上述两个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王某并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刘某及其女儿分别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20年4月20日,人民法院向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判决执行期间,王某仍将2021年至2023年收到的房租共计人民币42万元大部分用于个人支出,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截止案件提起公诉前,王某仍有对刘某及其女儿的40余万元判决给付义务尚未执行。
2024年4月1日,王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检察官说法
王某在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后,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仍将收到的租金用于个人支出,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也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蔑视,生效法律文书不是一纸空文。“老赖”有钱不还,不仅面临出行、消费受限,还有可能触犯刑法。在此劝告被执行人千万不要心存侥幸,自作聪明,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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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