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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将修改:增加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管理人员职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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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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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监管领域内现行有效规章进行了清理,起草形成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1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对23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将对部门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作出修改。

八、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落实机构主体责任,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管理人员职责,规范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行为。”

(二)第二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属地负责工作制度和程序。”

(三)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将其中的“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修改为“说服教育、提醒敦促、约谈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

(四)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文章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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