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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提升案件管理水平

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提升案件管理水平 戈雅传媒
20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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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杂志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关刊物、中国法律类核心期刊。多年以来,在法学界一直享有盛誉,在全国检察机关也颇具影响力,被众多读者视为良师益友。


《人民检察》立足检察实践,注重业务指导,锐意理论探索,追求学术层次,为我国检察理论研究不断加强和走向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民检察》以其高层次、权威性、指导性和实用性的鲜明特色以及成熟的风格,成为全国检察官必读刊物,受到众多法官、警官、律师和学者的亲睐。


本文摘自《人民检察》。本文作者:姜 琪 、从鑫莎、 徐 凯(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具备统一规范管理、全流程监控、辅助领导决策、方便执法办案四大功能特点,对提升案件管理水平有积极的作用,但系统在应用过程中也存在信息填写充分度低、部分功能闲置等问题。笔者从问题的成因分析和“过程控制”理论角度,提出改善系统便利性、将考核功能纳入系统、强化使用者对系统的认知,以期解决问题并完善系统,从而推动案件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一、统一业务系统对提升案件管理水平的积极作用
  根据过程控制理论,提升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水平的关键在于在案件管理中贯彻落实案件统一集中管理、全流程监控预警、案件质量考评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必须依托信息技术才能发挥作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检察业务信息化的重要途径,对于提升案件管理水平具有积极作用。
  

  (一)提升案件质量的关键在于系统的“过程控制”。在传统的管理学中,“过程”是指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活动。实践证明,对于过程的有效控制可以使组织在过程结果、有效性、效率和成本方面取得最大的成效。根据管理学理论,过程控制包括三个基本环节,即确定标准、衡量绩效和纠正偏差,标准的确定是进行过程控制的基础,绩效的衡量有助于管理者及时掌握反映偏差是否产生及其严重程度的信息,而纠正偏差则是指依据制定的控制标准对工作绩效进行衡量,及时发现和纠正过程中的偏差。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所拥有权力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基础在于法律的合法赋予,其一切行为,特别是侦监、公诉、反贪等业务部门的具体办案活动,都必须在修改后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严格依法进行。但业务部门的办案活动往往受到检察官素质高低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案件管理工作的有效展开。尽管个案存在无可避免的差异性特征,但是就办案活动的一般过程来看,还是具有普遍的共性。对这些具有共性的过程进行有效的识别与管理,厘清各个过程之间的先后顺序、互相之间的作用,有利于强化案件管理。

  

  以过程控制为核心的案件管理工作,应当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1)对案件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案件进出口和评价标准,即“确定标准”;(2)对案件的各个过程进行严格监控,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处理,即“纠正偏差”;(3)对案件质量进行科学的考评、合理的奖惩,即“衡量绩效”。换言之,如果能在检察机关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效、连贯地实施案件统一集中管理、全流程监控预警、案件质量考评的“过程控制三环节”,就能更好地发挥案件管理工作在提升检察工作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和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案件管理的“过程控制”需要信息化手段作为依托。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过程控制三环节”,需要信息化手段作为提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案件的统一、集中管理需要依托信息技术。对各项检察业务实现统一管理,就需要对所有办案环节统一“出口”和“入口”,即实行所有案件统一受理和移送、统一录入信息、统一分案轮案、统一管理法律文书进出口、统一监管赃款赃物,这都离不开记录、查询、运算、汇总等信息技术功能。借助于信息系统,有利于案件管理部门对各项检察业务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同时将操作错误以及违规、违法行为都通过微机予以显示和保留,为案件管理提供原始记录。
  

  第二,案件的全流程监控、动态预警需要依托信息技术。通过业务系统软件对案件环节和步骤设定操作规程,办案人员如果不遵守规定,将无法进入下一步操作环节,以此最大程度地减少执法办案操作随意性。各项检察业务通过网上流转、网上公开、网上管理,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方便案件管理部门对各业务部门进行监督制约,杜绝暗箱操作。通过办案期限预警提示功能,对将到期的案件,业务系统软件会提前发出警示,有效防止超期办案的发生。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筛选功能对重大、敏感、不捕、不诉等重要或异常案件进行重点标记、信息采集、反馈和预警提示,及时提醒办案隐患,尽早予以预防或提前应对,变事后责任追究为事前主动预防。
  

  第三,案件的质量考评需要依托信息技术。借助于计算机系统对全程监控系统、执法档案数据进行自动分析,按照程序是否有违规或瑕疵、文书是否规范齐全、效率高低和各项业务评价指标,确定相应的分值,根据分析结果对案件质量作出评价。同时,通过信息数据网络互联与共享,打破区域与层级界限,构建省市县三级院一体化案件质量考核平台,实现跨院查询案件信息,进而扩大数据样本范围,之后借助计算机系统生成的各类指标、数据报表,进行量化综合及数据对比,以发现共性问题、预测未来走势。
  

  (三)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提升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笔者认为,该系统对于推进检察业务信息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有利于”的功能特点上:
  

  第一,有利于统一规范管理。系统提供统一的案件受理、案号分配、案件分配、卷宗领取、送案管理、涉案款物管理,从源头到出口集中监管案件质量;所有案件信息从受理开始,统一录入案卡,且在不同部门、不同阶段之间关联、传递,并可以由各阶段承办人实时更新,避免多头、重复录入;文书审批流程要求每一份文书都经过审批,审批通过后才可以插入文书文号、提交用印打印,最终产生法律效力;系统采取自动轮案为主、手工轮案为辅的方法,有效避免关系分案、人情分案。
  

  第二,有利于流程监控。系统通过设定办案步骤节点控制,对案卡必填信息遗漏、关键文书未制作等不规范操作发出提示,拒绝超出规定之外的“随意动作”,能有效地防止任意性执法活动,避免工作的疏忽和遗漏;通过对案件运行表和重点关注案件的查询跟踪,案件管理部门可以随时了解每起案件在检察环节的所有程序信息,杜绝暗箱操作;案件办理期限即将到期前,系统通过提示承办人案件到期天数的方式进行预警;系统设立风险评估预警功能模块,通过填写风险评估预警案卡、制作文书、确定风险等级等方式加强对办案风险的跟踪预警,让每一环节承办人了解案件风险存在和变化情况,加强对办案风险的统筹管理。

  

  第三,有利于辅助领导决策。系统支持对个案的监控,主管领导可以直接查询某一案件,了解具体办案阶段、法律文书的内容和审批情况;通过常项指标和专项指标查询,可以根据案件性质、嫌疑人身份等了解一些重点案件,如“两抢一盗”、涉黑、涉黄以及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等专项工作情况;通过质量指标和质量指标查询,系统自动生成各个部门、各个承办人的办案数、审结率等指标数据,帮助主管领导掌握整体办案进度、监测整体案件质量;系统支持跨上下级院的远程数据分类汇总统计,减少了案件信息传递层级,缩短了案件信息传递时间,院领导可以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辖区范围内各项业务工作运行情况。
  

  第四,有利于方便执法办案。系统配置了800多种文书模板,自动生成固定内容和格式,实现文书制作模板化,并支持多人和多种文书的批量生成;由于案卡信息能在不同检察环节之间以及上下级院之间共享,各环节的承办人可以在办理案件、制作文书时,通过系统读取该案件前一环节的有关信息,自动生成文书上的部分信息;系统支持在线文书审批,并提供了审批的撤回、退回、多次审批、痕迹保留、审批日志等相关功能,便于报批和审批操作;系统提供在线法律法规查询和案例库,为承办人办案提供指引和帮助;系统能将常用语进行储存,方便文书填写和报告撰写。
  

  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案件管理水平影响的实证分析
  为更加全面了解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部署运行后功能发挥情况,笔者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侦监、公诉部门2013年一季度(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4月9日)的案件数据和系统正式运行后2014年一季度的案件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并且问卷调查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富阳市人民检察院、江干区人民检察院共174名使用过该系统的检察干警(所调查样本的部门分布为案件管理占6%,侦查监督占17%,公诉占43%,其他部门占34%;年龄分布为30岁以下占34%,31岁至40岁占42%,41岁至50岁占12%,51岁以上占12%),发现了以下问题:

  (一)案卡数据项填写中存在的问题。案卡信息不仅是系统内文书内容生成来源,更是进行案件质量统一集中管理的数据基础。2013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信息填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准确。填录的信息应当客观、准确反映业务办理的真实情况,禁止弄虚作假……(四)完整。系统设定的数据项,应当根据要求全面填录。”但根据问卷调查,仅44.83%的检察干警表示会核对并纠正案卡信息;除了案件管理部门的干警之外,只有约1/4的检察干警表示会充分填写案卡信息。案卡信息作为案件管理的基础和支撑,本应该完整填写,并在业务流转过程中得到完善和纠正,只有这样,案件的管理、监控工作才能得以有效展开,可实际情况是,相当数量的检察干警抱着只要业务流程能够走完即可的心态,对案卡信息是否完整、是否准确不够重视。
  

  (二)应用系统制作相关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只有在系统上全面、充分制作文书,才可以促进文书的标准化、规范性,才使得动态监督执法办案过程成为可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办人应当依照系统内的文书模版拟制文书”,第十七条又规定,仅在系统发生故障、属于绝密业务的情形下才可在系统外制作文书,且必须经过案件管理部门确认并适用统一的文书编号。根据问卷调查,虽然系统配置了800多种文书模板,但是仅有32.76%的检察干警选择在系统内制作所有法律文书,更多的人选择仅制作流程要求的关键文书,即只保证流程能够进行,最终仅有流程要求的法律文书入卷上网,其他文书仍在系统外制作,无法被纳入监督范围,使得系统实时监控、规范执法的功能目标不能完全实现。

  (三)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根据问卷调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后运行故障影响了使用效率。调查显示:89.66%的检察干警认为系统故障给工作带来了不便,71.26%的检察干警认为用印打印给工作带来了不便。因为在过去,执法办案的过程和结果仅体现在法律文书上,所以,一个流程的办案环节主要集中在文书的报批审批上,只要文书审批完成,该办案流程也随之基本完成,而用印打印仅占用了极少的时间。系统应用后,一个办案流程增加了案卡填写、办案步骤操作二个环节,如果不事先完成,就不能执行文书生成和报批审批操作,加上系统试运行期间故障较频繁和办案干警对系统的陌生及不适应,影响了系统的使用效率。


  (四)系统提供的辅助功能使用率较低。为了杜绝关系案人情案、跟踪预警办案风险、为办案提供参考,系统提供了自动分案、风险评估、资料查询等辅助功能。关于案件分配方式的问卷调查显示,仅32.19%检察干警所在部门采用自动或自动手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案件分配,其余超过2/3的检察干警所在部门仍采用手动分案。关于风险评估功能使用率的问卷调查显示,仅21.84%检察干警使用该功能,其余超过3/4的检察干警未使用该功能。关于法规、案例、论文查询功能使用率的问卷调查显示,仅20%检察干警使用该功能,其余超过4/5的检察干警未使用该功能。

  

  三、解决系统现存问题,提升案件管理水平的思考
  (一)改善系统的用户体验,变不便为便利。要通过增加便利性来改善系统的用户体验,提高检察干警使用系统的主观能动性,能够使系统规范办案的同时与检察干警的办案习惯更好地契合,提升案件管理水平。我们建议:加强技术保障,逐渐杜绝系统运行故障;将共享范围扩大到案件的不同环节,实现控申、自侦、侦监、公诉、监所跨部门文书共享;加强信息在不同案卡之间关联,减少重复填写;合理设计案卡,将高频选项设置为默认项,以方便填写;用印环节采用自动化和手动盖章相结合,有效简化文书制作环节;实现多份法律文书跨步骤节点同时报批审批;开发法律文书自动装卷功能,采用软件程序将法律文书按照装卷要求进行自动排序和自动生成页码、目录、封面,并且提示缺少的法律文书,从而大幅度减少装订案卷的工作量。
  

  (二)开展宣教与培训,提升对系统的认识和应用能力。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一个人机互动的整体,所以离不开人的作用,如果说改善系统自身的便利性以赢得使用者的认可、将衡量绩效纳入系统以监督评价使用者是通过改善系统这一外因来提升案件管理水平的话,那么发挥使用者的主观能动性则是必不可少的内因。作为新生事物,更加规范、透明的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改变了检察干警以往的办案习惯,变化难免带来不适应,从而容易使人产生抵触情绪。为此,一方面,应通过开展专门的宣传教育来深化干警对系统重要性的认识,使他们从思想上认同检察业务信息化的发展趋势,积极适应在程序化和透明化的环境下执法办案,主动将自己的办案过程纳入系统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须通过技术培训提高检察干警使用系统的能力,定期收集系统在应用中的常见问题,通过集中培训共同解决系统应用中的问题,形成全体检察干警应用系统的良好氛围。
  

  (三)以系统为依托建立案件质量评查与个人业务考核制度,补齐“过程控制”最后一道环节。根据管理学理论,案件质量的过程控制应当包括三个环节,即对案件进行集中管理、对案件的各个过程进行监控和对案件质量进行考评、奖惩。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了过程控制的前二个环节,但没有完全实现对案件质量进行考评、奖惩。《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类相关检察业务考评应当依据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审核认定的数据。”目前,系统已经在各级检察院全面有序地开展实施,但是个人考核却仍停留在承办人报告、人事部门测评老办法上,案件质量评查方式也基本停留在事后阅卷的老套路上。这导致承办人使用系统办理案件缺少评价标准和考评机制。所以,应当建立以系统为依托的检察官个人业务考核与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在将来设计专门的软件模块时,将考核与奖惩功能纳入系统,成为系统的一部分,补齐过程控制的最后一道环节。建议在系统内为检察干警建立个人执法档案,将信息填录和文书制作的准确、全面程度纳入档案之中,并赋予一定的分值,再通过信息系统将案件评查人员的评查意见、办案数量与效率等内容纳入档案,作为个人奖惩的依据之一,实现干警业务考核的自动化,从而强化承办人的责任意识,准确、规范地应用系统来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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