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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机构倒闭也要处罚!某机构出具283份虚假报告被罚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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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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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倒闭也要处罚!某机构出具283份虚假报告被罚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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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省厅交办问题线索,我局于2023年6月1日、2日、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2023-2025年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至2023年期间,你公司通过采取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故意不真实记录原始数据、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等方式,共出具报告编号为CZ220246002等283份检测报告为虚假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及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主体及其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2. 2023年6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多份检测报告存在问题的情况;

3. 2023年6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5份,证明你公司篡改伪造7份检测报告的情况;

4. 2023年6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另有4份检测报告存在问题的情况;

5. 2023年6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另有篡改伪造6份检测报告的情况;

6. 2023年6月2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为保证来检样品的时效性,修改气相色谱仪电脑系统时间的情况;

7. 2023年6月1日省生态环境厅监测处关于《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核查问题记录》,证明案件来源;

8. 报告编号为CZ2202460**(委托方******非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13份检测报告及其原始采样分析记录(节选)以及合同编号为AHCZ-0354-20**(委托方安徽**铸造有限公司)等10份委托检测合同,证明你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涉案合同金额的情况;

9. 你公司开具的13张发票,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的情况;

10. 2024年8月14日、2024年10月25日、2025年3月7日我局《关于安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协助补证情况的函》3份,证明我局协助公安机关认定CZ200244001等270份检测报告为虚假报告;

11. 2023年-2025年公安机关讯问笔录36份,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况;

12. 2021年-2023年你公司提供的105份委托检测合同、2019年8月-2023年5月检测费用及其到账情况明细表,证明你公司涉案合同金额的情况(公安机关侦查);

13.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3份,证明我局13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9日以《安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宜环罚告〔2026〕7-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6年3月25日你公司申请听证,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所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主动供述并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等机构查处;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关停机构,并在已实际倒闭的状态下,案发后退缴违法所得,对员工经济赔偿,对未正常履约的企业支付违约金,积极消除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彰显社会责任。认为符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请求酌情减免处罚。


2026年4月15日,
我局组织召开听证会

现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回复如下:

1.你公司2020年至2023年期间出具283份虚假检测报告,因无证据表明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以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认为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已在罚款裁量中充分考虑。

2.你公司退缴违法所得,大观区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已充分考虑。

3.你公司在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后,主动关闭公司,并主动补偿员工工资、补偿服务对象,对减轻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一定作用,但出具283份虚假检测报告,干扰了服务对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作出准确判断的影响已无法消除或减轻。

4.你公司关闭,不属于从轻处罚的法定理由。

综上所述,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经《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8-2 ‘环境监测机构未依法实施监测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计算:涉及的服务对象数量,3家,28%;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50-10)×45%=28(万元)。该计算结果与处罚告知中适用《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2-3 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标准”计算结果一致。

经本机关负责人召开集体讨论会议审议,我局决定不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业整顿;

2.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安庆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迎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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