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费乘车遇事故,
这些常见纠纷咋处理?
日常生活离不开衣食住行,住在小区要缴物业费,出门乘车要注意安全……有时,我们还会遇到各种各样意想不到的麻烦,一旦遇到纠纷,该怎么办呢?
只有在平时多多学习法律常识,才能有理有据地解决生活中的麻烦。这不,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梁晶,根据最近常发的案例,又来给大家上课啦~
案例:免费搭亲人 受伤谁来赔
事情经过
王某系刘某姐夫,王某之妻即刘某的姐姐已去世多年。王某与刘某两家关系较好,某日王某开车搭载刘某去看望刘某的父母,归途中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交通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王某、刘某受伤,刘某伤情较重,产生了巨额医疗费,因损失得不到赔付,故刘某起诉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
王某辩称,
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看起来王某说的有理有据,
但他说的都对吗?
没点法律常识的人还真辨别不出来,
我们一起看看
法院是怎么判定的吧?
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
刘某伤情非常严重,出院后仍需长期治疗,故王某将出院日期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称刘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意见,缺乏依据;
第二:
王某作为驾驶人,确保同乘人员的安全是其基本义务,其未安全驾驶导致单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故作为侵权人,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
单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不必然导致驾驶人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载刘某看望刘某父母,实际为双方共同看望长辈的好意同乘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家族和睦、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亲戚之间同乘车辆的合意性、善意性及无偿性,有别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搭载行为,如将王某置于与营利承运人同样的地位进行考量将有失公允,刘某应承担一定乘车风险。此外,刘某作为成年人,在乘车过程中未系安全带,对自身损害结果的造成存在过错。故考虑上述因素,确定王某赔偿责任比例为70%。
听完法院的审理,
小编明白了大半,
看来以后无偿载人的时候,
一定更要注意行车安全。
那么,
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呢?
接着往下看~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官提示
如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乘车人人身或财产权益受损,谁来赔偿的问题往往就成为了纠纷处理的核心点。如交通事故系本车之外的第三方车辆造成,则纠纷较容易解决,因为第三方车辆多会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会大大分担赔偿责任,受害方的损失可以获得有效补救。但如本车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则本车驾驶人是否应承担乘车人损失赔偿责任的问题,容易引发关于道德和法律观点的讨论。
“好意同乘”并非法律概念,
系司法实践中
对某种乘车方式的概括性表述。
法院认为,
将本案双方出行行为定性为好意同乘
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领域的公平、公正原则。
在小编看来,
现实生活中,
无偿搭载他人出行的现象较为普遍,
而且都是出于好心,
为了不让双方的感情受损,
一定要牢记,
安全出行、文明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