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经市政府批准,
自2023年7月起,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每人每月1320元调整为1395元

记者从北京市民政局了解到,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出炉,现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调整方案,本市低保标准拟调整为家庭月人均1395元。
为更好地保障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综合考量财政状况、城乡统筹及均衡发展等因素,参考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以及其他省市低保标准同步增长等因素,本市决定对低保标准进行调整。
按照《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关于建立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统计部门测算、制定了本次低保标准调整方案。根据方案,本市低保标准拟从每人每月1320元调整为1395元,从2023年7月正式实施。因调整标准所增加的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本次低保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将于7月8日截止。
(1)持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持有外地户籍的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后并在本市定居半年以上,且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也可纳入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低收入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
符合本市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扶养或抚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中提到的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一)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申请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申请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二)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申请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以下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
1.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2.商业保险;
3. 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
4. 当地区县民政部门规定,需要记入认定范围的其他货币财产。
(三)家庭财产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符合享受社会救助条件。
1.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普通摩托车(不含残疾人专用摩托车);
2.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房屋累计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除外);
3.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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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书;
(二)《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
(三)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四)收入证明,主要包括:
1.在职人员需提供由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在职人员收入证明》,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无工作单位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在村务农人员需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2.离退休人员需提交离退休证件及个人收入凭证(企业内部退休人员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需提交企业实行内部退休制度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工资等收入凭证办理。);
3.享受失业保险人员需提交领取失业保险金凭证或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4.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人员需提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凭证或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5.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提供收入凭证;
6.职业介绍机构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存档凭证;
7.其他有关收入的证明。
(五)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状况相关凭证;
2.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报告;
3.罹患重大疾病人员需提供本市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
4.已婚家庭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5.解除婚姻关系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解除婚姻关系凭证;
6.在校就读的家庭成员需提交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或部门内部调查核实;
7.家庭成员为残疾人的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六)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申请城乡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交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后,应指导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北京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统,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结束后,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后,填写《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及时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低保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保障事务所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完成网上审核工作并将材料上报区民政局。
(三)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并入户抽查。入户调查结束后,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完成北京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统信息录入和网上审批工作,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信息来源:北京都市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