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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共五个章节、四十八条。《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明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
1.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
2.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3.未经检测出具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
4.存档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与发出的检测报告不一致;
5.未按规定上传数据结果至行业主管部门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
6.未按规范规定留置已检试件的;
7.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8.伪造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检测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签名的;
9.以其他形式造假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
《实施细则》还提出,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建设,严格信用管理,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对存在虚假检测行为的检测机构及人员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并视情形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直至永久逐出市场。
全文如下:
















|信息来源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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