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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 年版与 2018 年版)差异化比对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 年版与 2018 年版)差异化比对表 资质认定 CMA咨询
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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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 年版与 2018 年版)逐条差异化比对表


序号

条款序号

2025 年版(新要求)核心内容

2018 年版(旧要求)核心内容

差异化说明

1

第一条

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并执行。

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评审依据文件名称表述不同,新要求明确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旧要求为 “评审通用要求”

2

第二条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无实质差异

3

第三条

1.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新要求新增 “生态环境监测人员” 定义,明确覆盖监测全流程相关岗位

4

2. 生态环境监测人员(以下简称监测人员)是指与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采样人员、样品管理人员、分析人员(包括现场测试和实验室分析)、报告编制人员、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等各类人员的总称。

5

第四条

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新要求新增需遵守《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扩大法律法规适用范围

6

第五条

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无实质差异

7

第六条

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并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 15%。

1. 新要求新增人员数量、学历 / 经历、合同签订、独立从业时间等要求;

8

(一)监测人员不少于 20 人,仅从事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电离辐射、油气回收监测类别的监测机构,监测人员不少于 10 人;

2.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占比由 15% 提高至 25%

9

(二)监测人员应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大专及以上学历,如学历或专业不满足要求,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 5 年以上经历,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见附录 1;


10

(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监测人员总数的 25%;


11

(四)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和质量负责人应依法与监测机构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


12

(五)监测人员在本机构从业 3 个月及以上,方可独立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13

第七条

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 8 年以上经历。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 5 年以上的经历。

1. 新要求强化专业背景硬性要求,取消 “教育培训经历” 替代方案;

14

2. 工作经历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15

第八条

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与授权范围相适应的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 6 年以上经历。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 3 年以上经历。

1. 新要求明确专业背景匹配性,取消 “教育培训经历” 替代方案;

16

2. 工作经历年限由 3 年延长至 6 年

17

第九条

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或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6 年以上经历。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新要求为质量负责人增设中级及以上职称、6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硬性门槛

18

第十条

监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要求删减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要求;

19

(一)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

(一)掌握与所处岗位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

2. 能力确认考核表述简化,聚焦基本理论与现场操作

20

(二)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本理论与现场操作考核等。

(二)承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前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方式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与考核等。


21

第十一条

1. 监测机构应按照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测试或采样的场所环境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供应、安全防护设施、场地条件和环境条件等。

1.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测试或采样的场所环境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供应、安全防护设施、场地条件和环境条件等。

1. 新要求明确需具有独立的仪器分析测试空间,强化空间分区合理性;

22

2. 监测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样品存贮、制备、前处理与仪器分析测试空间,分区合理,并明示其具体功能,避免环境或交叉污染对监测结果产生影响。

2. 应对实验区域进行合理分区,并明示其具体功能,应按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设置独立的样品制备、存贮与检测分析场所。根据区域功能和相关控制要求,配置排风、防尘、避震和温湿度控制设备或设施;避免环境或交叉污染对监测结果产生影响。

2. 新增工作场所完全使用权及证明文件要求;

23

3. 监测机构应根据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现场测试或采样场所应有安全警示标识。

3. 环境测试场所应根据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现场测试或采样场所应有安全警示标识。

3. 细化租用 / 借用场地期限规定,保障场地稳定性

24

4. 监测机构应对工作场所具有完全的使用权,并能提供证明文件。如租用、借用场地,租用、借用期限应不少于本次申请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且不少于 1 年),如本次申请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长于 3 年的,租用、借用期限应不少于 3 年。



25

第十二条

1. 监测机构应配齐包括现场测试和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制备和前处理、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同步测试及采样要求。

1.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配齐包括现场测试和采样、样品保存运输和制备、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现场测试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同步测试采样要求。

1. 新要求新增专用仪器设备需具备防范篡改、伪造数据的功能;

26

2. 生态环境监测专用仪器设备应符合生态环境监测国家标准和规范,具备防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相关功能。

2. 应明确现场测试和采样设备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确保其正常规范使用与维护保养,防止其污染和功能退化。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2. 新增租用 / 借用设备期限及电子数据保存备份要求;

27

3. 应明确现场测试和采样设备使用和管理要求,以确保其正常规范使用与维护保养,防止其污染和功能退化。现场测试设备在使用前后,应按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关键性能指标进行核查并记录,以确认设备状态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


3. 明确设备独立支配使用权要求

28

4. 监测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独立支配使用权、性能符合工作要求的设备和设施。如监测机构使用租用、借用设备设施申请资质,租用、借用期限应不少于本次申请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且不少于 1 年),且应保证设备设施租用、借用期间产生的电子数据能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管理要求完整保存和备份。



29

第十三条

监测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覆盖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流转、样品制备和前处理、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全过程。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

新要求新增 “样品流转、样品前处理” 环节,细化管理体系覆盖节点,实现监测全流程管控

30

第十四条

监测机构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对文件进行有效控制。采用电子介质方式时,电子文件管理应纳入管理体系,电子文件亦需明确授权、发布、标识、加密、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与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相关的外来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或控制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标准(包括修改单)等,均应受控。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的方式对文件进行有效控制。采用电子介质方式时,电子文件管理应纳入管理体系,电子文件亦需明确授权、发布、标识、加密、修改、变更、废止、备份和归档等要求。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相关的外来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或控制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标准(包括修改单)等,均应受控。

无实质差异

31

第十五条

监测机构应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保存、样品流转、样品制备和前处理、分析测试、结果计算等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采集和输出的数据、谱图和操作日志等,应优先以不可更改的电子记录的形式完整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有分包事项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对分包方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并规定不得进行二次分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就分包结果向客户负责(客户或法律法规指定的分包除外),应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

1. 新要求此条款为记录管理要求,旧要求此条款为分包管理要求,条款核心内容完全不同;

32

2. 新要求记录覆盖范围新增 “样品流转、样品前处理、结果计算”;

33

3. 明确仪器输出数据优先以不可更改电子记录形式保存

34

第十六条

监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选择能够满足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需求的监测方法,对于方法验证应做到: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以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1. 新要求此条款为方法验证要求,旧要求此条款为记录管理要求,条款核心内容不同;

35

(一)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验证。应对方法涉及的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内容进行验证,并根据标准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

2. 新要求仅针对标准方法提出验证要求,无非标准方法相关规定;

36

(二)方法验证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并附验证全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方法验证过程可追溯。

3. 旧要求记录覆盖范围未包含样品流转、前处理等环节

37

第十七条

监测机构应使用信息管理系统,对监测过程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管理,包括从合同 / 委托书签订、方案制定、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保存、样品流转、样品制备和前处理、分析测试、结果计算、报告编制、数据审核到报告签发等监测业务流程。使用时应采用系统直接采集数据的方式,当无法直接采集时,应实现系统对这类记录的追溯,并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对系统的任何修改和调整在实施前应得到确认和批准,并保留相应记录。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及系统生成的电子表格均应受控管理。当系统由外部机构进行管理和维护时,应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价。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于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应做到:

1. 新要求此条款为信息管理系统强制要求,旧要求此条款为方法验证 / 确认要求,条款核心内容不同;

38

(一)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验证。包括对方法涉及的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内容进行验证,并根据标准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

2. 新要求强制使用信息管理系统,覆盖全业务流程,强化数据追溯和系统管控;

39

(二)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确认。包括对方法的适用范围、干扰和消除、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要素进行确认,并根据方法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非标准方法应由不少于 3 名本领域高级职称及以上专家进行审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确保其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等符合非标准方法的要求;

3. 旧要求包含非标准方法确认及专家审定要求,新要求无相关内容

40

(三)方法验证或方法确认的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并附验证或确认全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方法验证或确认过程可追溯。


41

第十八条

开展现场测试或采样时,应根据任务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或采样计划,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等内容。应使用具备定位、授时等功能的仪器设备或手持式终端记录点位和时间,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现场测试和采样操作过程,至少有 2 名监测人员在场。

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对于系统无法直接采集的数据,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予以完整保存,并能实现系统对这类记录的追溯。对系统的任何变更在实施前应得到批准。有条件时,系统需采取异地备份的保护措施。

1. 新要求此条款为现场测试 / 采样要求,旧要求此条款为 LIMS 系统使用要求,条款核心内容不同;

42

2. 新要求明确监测方案需包含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43

3. 强制使用具备定位、授时功能的设备记录点位和时间,强化现场过程可追溯性

44

第十九条

应根据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加保存剂、冷藏、避光、防震等保护措施,必要时采取封志措施,保证样品在保存和运输等过程中性状稳定,避免沾污、损坏或丢失。样品应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以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对样品保存和流转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予以监控并记录。实验室接收样品时,应对样品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条件进行检查和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可以拒收,或明确告知客户有关样品偏离情况,并在报告中注明。样品在制备、前处理和分析过程中应当保持样品标识的可追溯性。

开展现场测试或采样时,应根据任务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或采样计划,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内容。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录音录像等辅助手段,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 2 名监测人员在场。

1. 新要求此条款为样品管理要求,旧要求此条款为现场测试 / 采样要求,条款核心内容不同;

45

2. 新要求新增样品封志措施、环境条件监控记录要求;

46

3. 强化样品标识可追溯性的强制性

47

第二十条

监测机构的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应根据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或基于对质控数据的统计分析制定各项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应根据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加保存剂、冷藏、避光、防震等保护措施,保证样品在保存、运输和制备等过程中性状稳定,避免玷污、损坏或丢失。环境样品应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以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实验室接受样品时,应对样品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条件进行检查和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可以拒收,或明确告知客户有关样品偏离情况,并在报告中注明。环境样品在制备、前处理和分析过程中注意保持样品标识的可追溯性。

1. 新要求此条款为质量控制要求,旧要求此条款为样品管理要求,条款核心内容不同;

48

2. 两者核心要求一致,但条款序号对应关系变化

49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报告除应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外,还应包含监测所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型号、编号、是否租用、借用等信息。必要时,还应包含采样点位布设的信息。当在生态环境监测报告中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时,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应充分了解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 / 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并具备对监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控制活动应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应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应根据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或基于对质控数据的统计分析制定各项措施的控制限要求。

1. 新要求此条款为监测报告要求,旧要求此条款为质量控制要求,条款核心内容不同;

50

2. 新要求新增报告需包含仪器设备信息(名称、型号、编号、租用 / 借用情况)及采样点位布设信息

51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的归档方式和保管期限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监测行业技术文件的规定。监测任务合同(委托书 / 任务单)、监测方案、合同评审、分包、监测全过程的原始记录和审核记录等应与监测报告一并归档。在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报告和记录代替纸质文本存档。

当在生态环境监测报告中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时,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应充分了解相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 / 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并具备对监测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

1. 新要求此条款为档案管理要求,旧要求此条款为报告符合性判定要求,条款核心内容不同;

52

2. 新要求明确归档方式需符合规定,归档内容简化(删减委托方额外资料)

53

第二十三条

监测机构申请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固体废物、海水、海洋沉积物、生物、生物体残留、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电离辐射、油气回收等十三个监测类别中任意一个类别检验检测资质时,应具备附录 2 中该监测类别规定的全部基础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能力。

生态环境监测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档案应做到:

1. 新要求此条款为资质申请基础项目能力要求,旧要求此条款为档案管理要求,条款核心内容不同;

54

(一)监测任务合同(委托书 / 任务单)、原始记录及报告审核记录等应与监测报告一起归档。如果有与监测任务相关的其他资料,如监测方案 / 采样计划、委托方(被测方)提供的项目工程建设、企业生产工艺和工况、原辅材料、排污状况(在线监测或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合同评审记录、分包等资料,也应同时归档;

2. 新要求新增 13 个监测类别的基础检验检测项目能力门槛

55

(二)在保证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报告和记录代替纸质文本存档。


56

第二十四条

本补充要求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8 年 12 月 11 日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 号)同时废止。

无对应条款

新要求新增实施时间和旧文件废止规定

57

附录

附录 1: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环境、化学、化工、生物等理工类相关专业及生态环境部认可的其他专业)

无附录

1. 新要求此条款为资质申请基础项目能力要求,旧要求此条款为档案管理要求,条款核心内容不同;              
2. 新要求新增 13 个监测类别的基础检验检测项目能力门槛

58

附录 2:生态环境监测类别基础检验检测项目(13 个监测类别对应的具体基础项目清单)

新要求新增实施时间和旧文件废止规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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