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年初披露的《王静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王静受贿人民币447.5189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该份判决书为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的2020年12月28日的判决,案号为(2020)黔0626刑初59号。

据披露,王静于2016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先后在贵州茅台集团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综合部公共关系管理科科长、系列酒事业部经理助理(主持工作)、云商平台部经理助理。其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8月2日被德江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立案调查,2019年8月5日被德江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11月13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王静属于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币382.2061万元,索取他人价值65.3128万元的茅台系列酒, 共计财物价值447.518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受贿罪。
判决书称,王静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王静亦被认定有自首情节, 但其虽然表示“认罚”却不如实交代赃款的去向,且退赃数额只有一半。
最终,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决王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另外,王静受贿所得赃款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述判决书显示为一审判决。截至目前,暂无法查询到王静此后是否上诉等相关信息。
判决书披露了王静的九宗受贿事实,其中六宗事实, 均涉及王静帮助行贿方在茅台电商公司平台上销售茅台系列酒,然后受贿。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