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烟酒行的丁某一直有销售贵州茅台酒,为赚取更多利润,销售高仿茅台酒。
“职业打假人”赵某在购买过程中怀疑是假茅台,因此怀着别的目的直接购买了4瓶。
随后赵某遂投诉至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鉴定,该4瓶白酒果然均系高仿假茅台酒。随后赵某又跑到丁某的超市要购买同一款酒,并且强调一定要拿和上次一模一样的,别的都不要。
丁某有所察觉,拿出原装正品茅台,赵某放弃购买。
随后赵某直接一纸诉状把丁某的超市告上法庭,以丁某“知假售假”违反《食品安全法》侵害消费者权益为由,要求法庭对其处罚并要求丁某按售价的10倍共74800元进行赔偿。
法院按以下事实来作出判决:
一、确认赵某购买到假茅台事实。
赵某至南长区货超市购买4瓶53度贵州茅台酒,共计7480元,后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鉴定,该4瓶白酒均系假茅台酒,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丁某的超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赵某非消费者主体。
但是经过调查发现,赵某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以消费者的名义进行维权了,就单单假茅台酒诉讼就有5件之多,其它的就更多了,因此可以断定赵某实为“职业打假人”,其真正目的并非为消费者维权,而是通过“打假”来获取“惩罚性赔偿”,从而获利。
法院并不认定赵某为消费者主体,并不适合索赔三倍的赔偿金,或者支付10倍的赔偿金。丁某只需要退还购物款7480元即可。

(来源国酒财经)

●贵州省人民政府重点推进茅台3万吨酱香系列酒技改工程等项目加快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