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佳某公司开设了一家专营酒水的网店。小武在浏览网页过程中看到该店公开拍卖2瓶2.5升、53度“茅台日纪念”系列贵州茅台酒,直购价80998元,起拍价2850元,拍卖类型为增价拍,保证金100元,加价幅度100元。佳某公司还明示“正品保证、支持专业机构鉴定、假一赔三、顺丰包邮”。该拍品被“围观”170余次,小武决定支付保证金,参与竞拍。

令小武意外的是,竟只有自己一人参与竞拍,直接以起拍价2850元竞得2瓶茅台!小武火速付款,满心欢喜地坐等“确认收货”。
然而,佳某公司表示,没有库存,补偿点钱或者以4万元价格购买。小武无奈向香洲法院起诉,要求佳某公司运输交付上述2瓶茅台酒。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佳某公司在网络平台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将茅台酒出卖给不特定买受人,原告小武按竞价规则支付对价,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双方成立以最高应价为交易价款的买卖合同。原告小武已支付合同价款2850元,被告佳某公司应依约履行交付义务。被告佳某公司在拍卖成交后声称库存不足,却又要求原告小武以4万元价格购买,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被告佳某公司要求原告小武加价购买上述2瓶茅台酒,可见该买卖合同具备履行条件具有高度可能性,且拍品交易页面上明示“顺丰包邮”,故香洲法院判决支持小武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佳某公司运输交付该2瓶茅台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