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西省赣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赣酒公司”)等4家企业提起了侵权诉讼。
贵州茅台认为赣酒公司生产的“赣酒1953”商品侵犯了其第284526号、第1567674号、第28400045号等商标专用权。从市场呈现来看,“赣酒 1953” 的争议点并非简单的商标复制,而是一套 “组合拳式” 的模仿策略。
在产品层面,“赣酒 1953” 的包装设计暗藏玄机:瓶体、瓶颈装饰带等细节与茅台酒系列高度相似,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视觉混淆。更值得关注的是其宣传话术 —— 官网宣称 “坚守九蒸八酵、七次取酒的古法酿造工艺”,而这正是茅台酱香酒的标志性工艺术语。
对于茅台而言,“1953” 这一年份数字更具特殊意义 —— 这是茅台建厂的重要时间节点,早已成为品牌历史叙事的核心符号。赣酒将 “1953” 作为核心产品命名,难免引发 “借势营销” 的质疑。正如业内人士分析:“这种‘模糊边界’的操作,本质是试图搭乘茅台的品牌快车,用低成本撬动市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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