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 —2022),经统一评估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居住地为山东的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且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的服务地址在山东境内。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每位老年人在同一自然月内仅可领取某一类电子消费券享受一类补贴项目,不同类的电子消费券不能重复领取、叠加使用。
补贴标准
1.800元消费补贴:适用于长期入住机构、“喘息”服务、日间托养,抵扣比例是实际消费金额的40%。居家上门服务,抵扣比例是实际消费金额的50%。长期入住机构、“喘息”服务、日间托养、居家上门服务月最高补贴额度为800元。
2.100元老年人能力评估券:老年人评估为中度失能及以上的可以使用。
3.消费券有效期:项目实施期限为12个自然月,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一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消费券领取使用流程
1.个人申请。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并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
2.能力评估。县级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3.电子消费券发放。对首次申请并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当月提出申请时不足 5 个工作日的,经审核后自次月起发放),后续按月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或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所在 地县级民政部门,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4.电子消费券核销。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抵扣相应金额。
5.资金结算。县级民政部门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复审;县级财政部门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咨询电话:金乡县民政局养老服务科0537—8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