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玄武区地税局对一家科技咨询服务企业开展税收中等风险应对时发现,该企业2016年4月至11月在国税大厅代开47张增值税发票,金额1968370元,缴纳增值税57331.14元。但在地税部门申报时企业未将代开票缴纳的增值税与自开票缴纳的增值税合并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第三条的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的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经过税务人员政策讲解,企业自查补缴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
税务人员提醒,在国税大厅代开票有自助机开票、预缴税款开票和即时缴税开票等多种方式,企业不但要将代开票对应的增值税计入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同时也不能忘了将代开票收入并入企业营业收入中依法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编辑设计:北京顺义税务
来源:南京地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