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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17号文!

国资委17号文! 供应链行业观察
20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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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资委17号文!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新规 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

新《规则》聚焦交易规范、资源配置效率与权益保障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提升资产流转配置效率和规范性,国务院国资委近日修订并印发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此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完善操作规范内容,填补制度空白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本次修订对原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进行调整更新,新增国有企业增资及实物资产转让的流程指引,强化各类资产合规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优化交易流程

新《规则》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统筹增量做优与存量盘活,通过简化流程、压缩周期、降低交易成本等方式促进资产顺畅流动。例如明确投资方遴选要点、细化项目降价机制、缩短信息披露时间等。

三、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规范权利义务

《规则》明确了从决策批准、信息发布到合同签订、产权过户的全流程操作标准,并就关联交易回避、名称字号使用、保密义务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增强透明度与可操作性。

企业产权转让操作流程要点

转让决策与批准

  • 第五条:转让方须开展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制定转让方案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 第六条:转让方案应包含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职工安置安排、债权债务处理、定价依据等内容。
  • 第七条:完成内部决策后按规定报批。
  • 第八条: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审计与资产评估,完成核准或备案。

信息披露管理

  • 第九条: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控制权转移需预披露。
  • 第十条:提交公告所需材料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审核。
  • 第十二条:正式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预披露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第十三条:首次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
  • 第十六条:如变更底价低于90%,须经批准单位审批;每次延长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意向受让方确认与竞价交易

  • 第十八条:意向受让方需在公告期内提出申请并登记。
  • 第二十四条:产生多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进入竞价环节;仅一个则按报价孰高确定价格。
  • 第二十五条:支持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多种竞价方式。

合同签订与资金结算

  • 第二十九条:合同应包括交易双方信息、职工聘用安排、债权债务处理、付款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 第三十二条:交易资金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以人民币结算。
  • 第三十五条:原则上应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价款;特殊情况下可分期付款,首付不低于总价款30%。

凭证出具与变更登记

  • 第三十七条:合同签署且价款支付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 第四十条:凭交易凭证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和工商变更手续。

企业增资与资产转让规范流程详解

第一节 增资决策与批准

企业在进行增资时需完成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并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最终形成书面决议[第四十一条]。在设置投资方资格条件时,应考虑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需求,同时确保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第四十二条]

增资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 增资企业的基本信息;
  • 企业功能定位与战略方向;
  • 拟募集的资金规模及其用途;
  • 增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安排;
  • 投资方的条件、选择标准及遴选方式;
  • 其他相关内容。

募集资金须为投资方的实际出资金额[第四十四条]。完成内部决策后,企业还需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第四十五条]。此外,增资企业还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在选定投资方前完成相关核准或备案程序[第四十六条]

第二节 信息披露

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增资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可采取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结合的方式或直接进行正式披露[第四十七条]。提交的信息披露材料需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其完整性与规范性,符合条件则对外发布,否则需调整[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时,企业可根据需要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明确保证金数额、缴纳时间和处理方法[第四十九条]。除了正式公告及其附件外,企业还可提供其他增资相关的资料备查,并在公告中指明获取途径[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期限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若采用预披露加正式披露的形式,则总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正式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第五十一条]。在正式公告期间,除非特殊原因,否则不得更改公告内容;如需更改,则公告时间重新计算[第五十二条]

当增资企业的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更新补充披露信息,且补充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累计时间不少于原公告期[第五十三条]。若公告期满仍未找到意向投资方,可按公告规定的延长期延长公告时间,每次延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指定延长期的情况下,公告到期自动终止[第五十四条]

第三节 意向投资方确认

意向投资方需在正式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投资申请及相关材料,机构应对每一位意向投资方进行登记[第五十五条]。意向投资方可查阅公告涉及的内容及有关材料[第五十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在正式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投资方的登记情况通知增资企业[第五十七条]。收到确认意见后,增资企业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应,如有异议则需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回复视为同意[第五十八条]。对于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由增资行为的批准单位决定[第五十九条]。确认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意向投资方[第六十条]

第四节 投资方遴选

一旦产生符合要求的合格意向投资方,企业应依据公告条件启动遴选程序[第六十一条]。遴选方式包括竞价、竞争性谈判及综合评议等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或多轮次使用[第六十二条]

企业在进行遴选活动时必须合法合规,保证各方平等参与的机会。选择战略投资方侧重于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及主营业务的匹配度;而选择财务投资方则关注资金实力和财务健康状况[第六十三条]。增资企业应制定详细的遴选实施方案,包括择优原则、指标等内容,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后发送给所有合格意向投资方[第六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及见证整个遴选过程,协助企业完成投资方的遴选工作,并形成书面结果报告[第六十五条]。增资企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应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最终的投资方,并在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产权交易机构[第六十六条]

第五节 增资协议签订

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投资方确认的书面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各方签署增资协议[第六十七条]。增资协议应包含但不限于如下条款:

  • 交易各方名称及地址;
  • 增资企业的基本情况;
  • 投资方实缴出资金额;
  • 出资方式及支付要求;
  • 增资前后股东的注册资本金及持股比例(股份数);
  • 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
  • 投资方为增资企业发展提供的资源;
  • 遴选过程中达成的其他相关条款;
  • 公司变更登记的安排;
  • 生效条件;
  • 争议解决机制;
  • 违约责任;
  • 变更和解除条件。

交易各方不得在协议中约定股权回购、股权代持、名股实债等内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价格做出调整[第六十九条]。产权交易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告内容核校增资协议[第七十条]

第六节 交易资金结算、凭证出具及变更登记办理

企业增资交易款项可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进行结算,具体流程参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一条]。投资方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实缴出资[第七十二条]

签订协议并按约出资后,且服务费支付完毕,产权交易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第七十三条]。凭证内容涵盖项目详情、增资企业信息、增资前后股东信息、投资方实缴金额、持股比例等关键数据[第七十四条]

交易凭证出具后,产权交易机构需通过官网公布增资结果至少5个工作日[第七十五条]。最后,增资企业应依法办理国有产权变动登记及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投资方和交易机构需配合提供所需材料[第七十六条]

企业资产转让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下属各级子企业的资产转让事务,并应根据行业特性、子企业状况等因素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流程等工作要点[第七十七条]。资产转让同样需要按照企业内部制度和章程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第七十八条]

按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转让,由转让方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并完成备案程序;若无需评估,则需说明定价依据[第七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发布的资产转让公告应当包含标的物的基本情况、转让底价、付款方式、保证金设定、竞价方式、资产展示安排及其他必要事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应设立受让方资格限制[第八十条]

转让方需明确公告期限:转让底价低于100万元的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介于100万至1000万元之间的不少于10个工作日;超过1000万元的不少于20个工作日[第八十一条]。如首次公告未招揽到意向受让方并调整底价重新发布公告,则根据首次公告底价水平,公告时间分别不少于3个工作日或5个工作日[第八十二条]

关于意向受让方确认、受让方产生、交易凭证开具及变更登记等操作流程,可参考企业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第八十三条]。原则上交易款项需一次付清到指定账户,确有困难经审批允许分期付款,但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时回收款项[第八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合规操作要点解析

第八十五条 交易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时完成资产交付。涉及权属变更的,应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八十六条 交易各方须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八十七条 涉及交易的相关工作人员及其关联方参与交易的,应当符合任职回避相关规定,并不得参与方案制定、审批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八十八条 在产权转让或增资导致失去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原国家出资企业的名称、资质等无形资产,也不得以其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该条款应在信息披露和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十九条 如信息披露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有当事人申请中止的,产权交易机构可决定中止披露,一般中止期不超过30日;恢复后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累计披露时间不少于原要求期限。

第九十条 若交易涉及需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形(如反垄断审查、土地使用权、探矿权等),交易各方应及时报批。

第九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对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材料归档并统一保管。

第九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制定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并对外公开。

第九十三条 除公告内容外,交易各方及相关机构对在交易过程中获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九十五条 国资监管机构发现违规行为侵害国有权益的,有权责令停止交易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规则所指的公告期限,以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之日为起始日,总公告时间不得少于规定时限。

第九十七条 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按照国资监管有关非公开交易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国有资产交易,还应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15日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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