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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本攻坚警示曝光丨不要给生命通道“添堵”!本市曝光3起典型案例

治本攻坚警示曝光丨不要给生命通道“添堵”!本市曝光3起典型案例 科技大兴
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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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通道,岂容“添堵”? 应急疏散通道,是关键时刻保障大家伙儿安全撤离的“生命线”。咱们常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平时图方便堵上它、占用它,万一真遇上紧急情况,后果不堪设想——这不仅是害人害己,更是实实在在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必定依法查处,绝不手软!今天,就曝光三起本市今年发生因应急疏散通道不畅通、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而被处罚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5年4月7日,丰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北京某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丰台区赵辛店村953号的厂房西侧设置的疏散通道没有明显的标志,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丰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3月31日,顺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某餐饮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的出口、疏散通道没有明显的标志,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顺义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5年2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北京某影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阳光剧场南侧紧急疏散出口使用铁丝铁棍别住了门把手,未能保持出口畅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丰台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这些教训就在眼前

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都能以此为镜

自查自纠、立行立改

把通道管好,让安全常在

安全无小事,责任重如山

让我们一起守护好这条生命通道吧!




来源:北京应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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