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干活时喝酒,晚上朋友妻子过生日喝酒,之后又到歌厅喝酒……
刘先生与几名酒友转场饮酒,终因不胜酒力晕倒在歌厅,最终因为胃内容物反流致吸入性窒息死亡……

2017年10月12日下午,刘先生在潘某家干活,期间喝了两瓶啤酒。当天晚上,郑某妻子过生日,于是郑某组织肖某、潘某、盛某及刘先生在自己家吃饭,期间几人喝了酒。酒桌上,肖某提出请郑某妻子到歌厅唱歌,随后包括刘先生在内的几个人一起前往歌厅唱歌,期间又喝了一些酒。

在歌厅期间,刘先生走出歌厅,在晚上10时18分许,刘先生回到歌厅,扑倒在前台外侧大厅地面没有知觉。歌厅服务人员上前将其扶起,刘先生开始呕吐,不能坐立。晚上10时20分,盛某来到大厅,随后郑某、肖某、潘某陆续出来。

晚上10时26分,众人将刘先生抬出歌厅上车。当晚10时31分,车辆驶离去往医院,刘先生经抢救无效身亡。在此期间,郑某、肖某等人均未拨打急救电话,也未采取急救措施。事故发生后,潘某、肖某等四人共同支付刘先生家属5000元。
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先生死因系胃内食物反流致吸入性窒息死亡。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
事发后,刘先生家人将潘某、肖某等四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郑某组织其他被告及刘先生到家中吃饭饮酒,肖某在期间倡议去歌厅唱歌饮酒,均系出于朋友间情谊,行为本身并无过错。

刘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饮酒量大小应有认知和控制能力,应该意识到饮酒可能会对自己造成的伤害,包括身体上的疾病发作以及醉后无人照料的可能性,却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其在歌厅期间外出,说明对自身尚有一定的控制能力,故其自身应承担饮酒致死的主要责任。组织饮酒应当在饮酒时及酒后对同饮者尽到提醒、护送、遇到危险情况进行救助的义务。刘先生当日下午工作中已经饮酒,潘某应当明知,却没有对刘先生继续饮酒进行提醒或劝阻;郑某、肖某作为两个不同场合饮酒的组织者,没有对刘先生尽到劝阻、注意、关照的义务;在刘先生晕倒在歌厅后,至刘先生被送上车辆拉往医院13分钟期间内,四被告均没有及时进行救护,或拨打急救电话,错过了急救时机,四被告对刘先生的死亡均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但疏于照顾、缺乏急救经验仅是轻微、次要的过错。

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某、潘某、肖某
分别赔偿死者家属1万元;盛某赔偿死者家属5000元。
三个人心里苦,但是也没有冤枉他们,喝酒时候尽量别劝别人,还有自己能喝多少没数嘛?逞能的后果

2016年11月,台州仙居男子吴某应张某邀约参加聚餐,喝醉后被独自留在车中不幸身亡。后吴某家属将当天聚餐的10人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赔30万余元。后法院判处张某赔偿6万余元,其他同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1月,柳州的吴某、阿亮邀请阿贵等人到家中吃年饭。当天10人一起饮酒,没有猜码划拳和强行劝酒,但阿贵醉酒意外猝死。后法院判决阿亮、吴某两人赔偿3.4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其他共饮者每人赔偿2000元。
2015年5月,武鸣男子黄某邀请朋友聚会,酒后潘某独自驾驶摩托车离开,结果出车祸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系酒驾超速行驶,应负全部责任。事后,潘某亲属将黄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70558元。

一般情况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这类纠纷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
个人酒量的大小只有自己最清楚,即使是熟悉的人也是很难准确判断。因此,对于因喝酒产生的人身损害等后果,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您就犯法了。
小饮酌情,大饮伤身,
小编提醒大家喝酒时各位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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