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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遭虎咬女游客:母亲下车救我属见义勇为

北京遭虎咬女游客:母亲下车救我属见义勇为 中正祥和
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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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导语 北京遭虎咬女子赵女士已于昨天起诉八达岭动物园,并索赔155.7万余元。目前,延庆法院已立案,但其家


导语  
 

北京遭虎咬女子赵女士已于昨天起诉八达岭动物园,并索赔155.7万余元。目前,延庆法院已立案,但其家属和代理律师申请希望不由延庆区法院审理此案。赵女士认为动物园对其母亲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指出,其母亲没有法定救助义务,下车施救应属于“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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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华时报


       备受关注的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以下简称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昨日下午有了新进展。该案当事人家属已于昨天起诉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并向其索赔155.7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目前,延庆法院已立案,此外,家属和代理律师于昨天下午提交申请,向北京高院提出指定管辖,希望不由延庆区法院审理此案。

五大原因指动物园应担责

  在起诉书中,赵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赔偿母亲周女士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赵女士后续医疗整形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55.7万余元。

  赵女士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动物园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对于母亲周女士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一,自驾车游览野生动物园猛兽区是高度危险行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开展该项经营,没有经过任何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属于违法经营。第二,自驾游览猛虎区高度危险,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未尽到专门的安全教育及其培训。第三,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没有有效隔离猛兽和游客。第四,对于高度危险行为,动物园既没有应急预案,也没有配备必要的如警示牌、麻醉枪、电警棍等救助设施及设备。第五,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对伤者均未采取有效的护理措施。

  赵女士还指出,在八达岭野生动物园未有效救助的情况下,没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母亲下车施救,其性质应属于“见义勇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应全部承担母亲的死亡赔偿。

  赵女士称,就相关赔偿问题,双方曾协商过几次。最初,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还积极赔偿,但在政府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之后,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突然改变不再予以赔偿,也不再与她的家人沟通赔偿事宜。

  据了解,延庆区政府曾作出《事故调查报告》,认为该次事故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赵女士并不认可该结论,并就该结论提起行政复议。赵女士认为,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虽有关联,但并不能等同,“即使不属于安全责任事故,也并不表示被告对死者没有民事赔偿责任。”

  在赵女士诉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赔偿一案中,赵女士提出,其虽然在该案中有一定过错,但作为经营者,动物园管理方过错明显更大,故应对其损害结果承担大部分责任,故其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要求被告按照70%的比例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

  对此,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动物园已经了解了原告起诉的相关情况,“起诉走司法渠道,我们双方的观点是一致的,如果谈拢就谈,谈不拢,就走诉讼渠道。”该负责人称,至于申请指定管辖,“我也是刚刚看到这个说法,这个在哪里审判应该都是一样的,事实真相只有一个。”


在八达岭动物园老虎咬人事件中受伤的赵女士


家属提交指定管辖申请

  昨天下午,赵女士家人还提交了指定管辖申请,记者在《指定管辖申请书》中看到,赵女士在申请书里表明,由于事发地位于延庆区,为保证本案公平公正审理,另本案系在北京乃至全国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应当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家属请求能够将本案上报指定由一中院或市高院提级管辖。

  对此记者致电延庆法院,延庆法院明确回应此案已立案,关于申请指定管辖一事,他们会依法依规办理。

申请提级管辖是否妥当?

律师称该案不符合提级管辖范畴

       原告认为延庆区人民法院会因行政干预而难以保证本案公平公正审理,申请提级管辖。这是否会改变案件审理法院?专家律师均表示“不看好”。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表示,民事案件原告当事人需要从案件诉讼标的额和影响等情况,确定符合哪个级别的法院管辖,进而直接到对应级别的法院去立案。法院一旦立案,一般会采取“管辖权恒定原则”(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恒定),即法院对某个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间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从目前情况看,如果赵女士一方认为,本案属于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由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进行审理的案件,则其应当直接到相关中级或高级法院进行立案。

此外,张韬律师称,赵女士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指定管辖,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指定管辖只能由上级法院来指定,本案不符合提级管辖范畴。

华北电力大学民诉法王学棉教授也表示,指定管辖的原因分两种,一是事实原因,即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而无法行使管辖权:比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

二是法律原因,即原本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法律相关规定不适合审理相关案件,比如法院及其法院工作人员是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再或者是两个同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应报请二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因此,此案中,当事人提出指定管辖申请,理由不充分。

质疑法院难以公正审理无证据

此外,王学棉教授提出,当事人虽然质疑延庆法院对该案公平审理的可能性,但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延庆法院会出现不公正审理的情况。

其分析认为,法律没有禁止当事人提出指定管辖申请的权利,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此举更像一种诉讼策略或者诉讼手段。如果当事人确实认为应该由中院负责审理案件,只需要提高案件的赔偿标的达到中院管辖的金额标准即可,但提高诉讼标的,则要承担未获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部分,原告方自行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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