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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请托办事未成,款项能否返还?——司法裁判规则与风险分析

花钱请托办事未成,款项能否返还?——司法裁判规则与风险分析 克讼视角
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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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社会生活中,花钱请托他人办事的现象屡见不鲜,人们有时会出于各种目的花钱请托他人帮忙办理特定事项。事情未能办成时,款项是否可以返还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结合司法案例,总结在花钱请托他人办事未办成


在社会生活中,花钱请托他人办事的现象屡见不鲜,人们有时会出于各种目的花钱请托他人帮忙办理特定事项,比如办理入学、就业、行政审批等。当事情未能办成时,款项是否可以返还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将结合司法案例总结在花钱请托他人办事未办成的情况下,款项返还的相关规则和处理方式。




NO.1


请托行为的概念及类型

(一)请托行为的概念

请托行为并非法律概念,是指请托人通过给付特定人员钱款或财物的方式以实现其特定目的的行为。一般而言,请托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请托人基于受托人关系或能力的信任而达成的请托合意;2.请托人向受托人给付财物或财产性权益;3.请托人向受托人给付财务或财产性权益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

(二)请托类型

alpha上以“请托办事”“返还”为关键词检索案例,一共检索出340件案例,其中民事283件,刑事55件。请托的内容多为入学、入职、工作调动、获得某个项目等。

请托事项被认定为有效的情形较少,一般为商业顾问类、商事居间类请托、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将请托费用转化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大多数的请托事项被认定为非法的无效的请托,张红教授在《请托关系之民法规制》一文中,将非法请托类型概括为:就业、晋升等铨叙请托,为了达到顺利入职或晋升之目的委托他人运作之请托;入学请托,为达考生被学校顺利录取之目的,支付金钱财物请托他人运作入学考试录取事宜;关说请托,指请托人为影响行政、司法、执法活动,请托他人打通“关节”,摆平“关系”;办证、办资请托,包括请托人自身不符合获取某种证件或资质之资格而请托他人运作等;借名请托,通常是指为规避政策,给予有资格者或有“门路”者好处,借名买房或贷款;媒体公关请托,一般是请托人请托媒体公关公司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制造话题,雇佣“水军”炒作虚假民意(非虚假事实),引起轰动,借以影响行政、司法秩序;暴力讨债请托,指债权人请托讨债公司调查债务人资信状况,暴力讨债;枪手请托,指请托他人为其替考或代写论文而组织人员、疏通关系。【1




NO.2


请托行为的法律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请托行为应定性为委托合同关系。

第一,请托行为符合委托合同的构成要件:1.请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就完成请托人的请托事项达成合意;2.请托人向受托人支付财物。

第二,法律关系的认定是结合请托行为涉及的请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来界定的,请托事项本身是否违法不影响对其性质的判断。如在吕淑辉、王春梅合同纠纷【案号:(2020)黑民申2812号】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吕淑辉为王春梅所出《收条》关于:‘收到王春梅办儿童医院护士款贰拾叁万元整,正式合同’的内容,可以认定吕淑辉系受王春梅请托办事,双方之间为委托的法律关系。故不论吕淑辉在于某的刑事诈骗案中,是否被确定为受害人,也不论王春梅是否已实际将案涉款项退还朱某,均不影响吕淑辉与王春梅之间成立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NO.3


请托人要求受托人返还财物时的司法审判思路
当请托事项未办成,请托人向法院诉请受托人返还财物时,法院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一)思路一:支持全额返还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请托法律行为无效时,款项的处理通常遵循恢复原状的原则。

刘某、李某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1972民初12432号】中,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委托他人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目的,扰乱了正常教育招生录取活动,其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案涉双方委托合同关系应属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因案涉委托合同为无效合同,故被告李某东、石某松应向原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及孳息。

梁国英与谢强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1202民初1658】中,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花钱请托办事的行为,不符合社会管理发展要求,损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及其他社会主体参与社会公平竞争的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约定属于无效约定,被告应当返还由此取得的财产。原告梁国英和被告谢强对该合同无效均具有过错,故而本案诉讼费用应当分担。

赵志刚、王长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17)豫05民终109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赵志刚以能帮助王长水办理学生入学事宜为由,收取王长水现金10000元,双方的请托办事收款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赵志刚没有合法根据收取王长水现金10000元,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王长水。

(二)思路二:按照过错程度返还部分款项

朱建国与陈叶磊、王其瑞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苏01民终303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叶磊刚从部队退役,为谋取满意的工作,通过朱建国从中牵线,采用送钱、送礼的不当方法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陈叶磊与朱建国之间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应认定无效。该无效合同的形成双方均有过错,但朱建国的过错明显大于请托人,因为在双方建立关系后,陈叶磊均是应朱建国的要求来做,因此一审法院按照过错程度酌定朱建国、王其瑞承担80%责任,作为请托人的陈叶磊承担20%责任并无不当。

(三)思路三: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当请托事项违法,有的法院可能以请托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民法保护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王佳荣、李庚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13民终289号】,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以侵犯他人隐私后将其控制在特定地点或其它不法方式追讨债务属于王佳荣请托以及李庚富受托的意思范围以内。王佳荣向李庚富支付案涉款项的目的具有不法性,其给付事由扰乱社会秩序,属于不法原因给付。王佳荣因不法原因而产生的债权属于非法的民事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其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李庚富向其返还案涉款项,不应予以支持。

马某1与王某2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23)甘01民终2214号】,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不法原因发生的给付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且不法原因存在于双方,故本案系马某1基于不法原因给付要求返还给付款项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因不当得利产生的不当得利债务返还请求权纠纷,也非民事法律应予调整和保护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法民事权益。马某1基于不法原因给付形成的债为自然之债,该债权非‘合法权益’,不属于民法保护的范畴,马某1请求返还案涉款项,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不予支持。

(四)思路四:驳回起诉

裁定驳回起诉的法院一般是认为请托事项涉及刑事犯罪,属于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而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王高峰、司双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豫01民终5188】,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20)豫0105刑初853号刑事判决已生效,认定郝振东从王高峰处取得涉案款项的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严重,构成诈骗犯罪。由此可知,王高峰支付郝振东涉案款项的行为,应由刑事法律规范调整,已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无论王高峰主张其与郝振东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借款合同关系,抑或其所谓的联立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的调整已非通过民事诉讼所能解决……故,一审法院认定王高峰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无不当。

何金光与邢通一案【案号:2020)苏03民终998】,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金光诉称案外人王某通过其找工作,何金光为此将涉案诉请返还的8万元交付给邢通,以通过邢通‘花钱打通关系’安排王某的工作……根据何金光的陈述,结合何金光在本案中提供的以邢通名义出具的收条,邢通涉案被诉收取款项的行为存在犯罪嫌疑,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何金光的起诉,并无不当。

(五)思路五:转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按新的法律关系处理

双方在付款后或者请托事项办理过程中,签署了借款协议,法院可能会认定双方已经由委托转化为借贷关系。

如在李某甲、李某乙与闫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豫01民终10281号】中,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闫某飞及李某甲均认可双方系委托关系,但闫某飞向李某甲交付现金的目的是为了请托办事之需,该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无效……李某甲在返还10,000元后,双方就剩余款项签订案涉《借款协议》,并由李某乙作为担保人签字确认,应视为双方达成了新的合意,剩余款项应认定已经转化为双方之间的借款。

(六)请托事项违法的,还会面临涉嫌刑事犯罪

1.受托人可能涉嫌诈骗罪

如果受托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2】。

如凌国汉诈骗罪一案【案号:(2021)粤0784刑初492号】,鹤山市人民法院认为:“凌国汉收到上述15000元后并无用于请托办事,而是用于其个人消费花光……被告人凌国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请托人可能涉嫌行贿罪

如果受托人为国家工作人员,请托事项是请托人让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则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3】规定的行贿罪。如:

曾锦忠行贿罪一案【案号:(2020)粤06刑终1154号】,曾锦忠为了将其购买的零散地块、有证地块和无证地块整合办证开发,主动找到时任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党委委员何某,利用何某的职务便利,为其上述事项提供帮助,并与何某商定变相给予何某财物,对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曾锦忠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NO.4


请托行为被认定为有效的情形

一般而言,请托事项均为非法或违法的,但也有小部分请托事项被认定为有效。

1.不违反国家层面的相关制度:贾树文、高振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辽01民终13485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上诉人高振宇接受上诉人委托,为上诉人办理工作并收取费用,双方存在事实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因双方均认可工作并非需经国家统一考试录用,只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即可,因此委托事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应按其承诺完成委托事项。被上诉人在收取委托费用后,并未按承诺完成委托事项,已经构成违约,应向上诉人返款项并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2.属于“弱反社会性”请托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李永军、李伟平认为,对于违背道德的行为应根据其反社会性的强弱而分别视之,具有强反社会性的行为(如卖淫)可以适用无效制度,反社会性弱的法律行为可使其合同有效并认可由之产生的债务。【4

陈广辉在《“有偿请托”的私法定性及其司法规制》一文中提及,在我国人情社会以及社会公共资源稀缺的背景下,当有偿请托类案件中请托事项仅仅是违反一般道德的“陋习”时,在请托目的合法,手段具有轻微可责性且有偿请托行为有效并不必然侵犯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适当承认请托行为的一般债之效力,这是对社会现实的回应,也是对社会道德标准与社会观念的尊重,该类请托包括但不限于:为改善住房或出行条件之借名买房(非政策性住房)、借名买车、介绍推荐职场工作(非国家机关、非国有企事业单位职位)、请托上学(非公办的私立教育)等。【5

因此,在仅有弱反社会性的请托行为中,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未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第三人利益的,应作出请托行为有效的认定。


结语


花钱请托他人办事未办成款项是否可以返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请托行为有效或者双方已经将请托费用转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应根据受托人是否履行义务以及合同约定来确定款项的返还而当请托事项非法或委托合同无效时,法院根据请托内容往往有支持返还部分或全部本金、支持返还本金及利息、驳回起诉以及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等几种裁判思路。
参考文献
    1.张红,《请托关系之民法规制》,载《法学家》2018年第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4.李永军、李伟平,《论不法原因给付的制度构造》,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0

5.陈广辉,《“有偿请托”的私法定性及其司法规制》,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总第8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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