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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石研习社】《新卖桔者言》经验的说服力(14日读书打卡挑战Day4)

【链石研习社】《新卖桔者言》经验的说服力(14日读书打卡挑战Day4) StoneMatrix
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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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些好朋友批评我过分固执,不肯对我认为是错误的理论让步。





 第二部分:九七问题 



     

「九七」的两个基本困难



经济学古老相传的英文名字是「政治经济学」(Political Economy)。 我对政治一无所知,也没有兴趣。拉丁文中有「法律经济」(Lexecon)这个字。古老作时兴,近二十多年来这门学问在欧美大行其道。随波逐流,我对法律是稍有涉及的。一九九七的问题是属于「法律政治经济学」;以我所知,世上从来没有这门学问。法律与政治显然是息息相关,而二者与经济又有古老的传统合并,所以世上没有「法律政治经济学」的存在,很可能是因为这三者合并实在是太复杂了。
 
既然没有融会贯通的学问,「专家」就容易产生——这是史德拉(G. J. Stigler)在开玩笑时的格言。但幽默往往是包含着真理的。自九七问题兴起之后,香港的「九七专家」比比皆是。我并不是有意讽刺这些高手(其中不少是好朋友),而是关乎自己利害的大事,意见纷纷在所难免。
 
有不少读者要求我多写点关于九七问题的文章。我想,历史上没有发生过像九七这种事,而有关政治的问题我一向是避而不谈的。作为一个在香港土生土长的人,我心中认为应该要说的话,已在《向港英致敬》一文内说过了。但该文与学术无关。撇开政治不谈,单从法律及经济的角度来看,九七问题有「引人入胜」的条件。将来的学者总要写上好几本书。但在今时今日,这问题并不是论文的好材料,因为它实在是太复杂了。
 
但九七问题显然是香港开埠以来最热门的题目;《论衡》若不谈九七,就不够「现代化」。婉转的话我不会说,所以在打算写一系列有关九七问题的文章之初,我不能不先向读者解释我所知的不足而又非冒充一下「专家」不可的矛盾。
 
港英要弃港而去,九七就有着两个无法完全避免的基本困难。第一,香港是一个大企业,由港英执政。若将这些执政者全部更换,连企业的字号也改了,不管是逐步更换还是一齐更换,都有不良的经济效果。要是这个企业蚀大本,声名狼藉,那么换班底、改字号,可能是上策。但「香港企业」在国际上有丰功伟绩,声名卓著,这更换总是不妥,更何况要接班的主持者所专长的政制,与香港是站在两个极端。我不是说港英的行政没有可批评之处(批评香港政府的文章,在国际的学术杂志上我发表了的要比任何人都多)。但批评是一回事,一个制度是要从整体的角度来衡量的。在整体而言,香港企业的制度实在难以苛求。这观点,历史是会同意的。
 
 
撇开统战的口号不谈,我怀疑中国的执政者会否定港英对香港企业所作出的经济贡献。曹操也曾煮酒论英雄,何况中、英并非敌对。
 
作为一个国际商业中心,香港人的思想是很现代化的。说什么民族大义、光宗耀祖、爱国热情,对他们来说,都及不上人民的生活享受与自由重要。不单是香港人如此,我所认识的「国际」朋友的观点都是一致的。既然企业办得好,要换班底,要改字号,在某程度上香港人就要付出代价。至于这代价是否有所值,香港人与中国执政者的观点显然是不同的。
 
中国的执政者将「统一大业」放在很重要的位置,闭关自守三十年,他们仍然有着抗战及革命期间所强调的国家观念。但「统一大业」的重要性是主观的问题,我们不能以分析去反对价值观。香港人所反对的就是这个价值观并不是他们的,而代价却要他们支付。这是伦理上的反对。
 
 
我从不怀疑现在的中国执政者是把民生放在很高的位置,但他们对一个成功企业改字号、换班底的代价显然是低估了。这是一个严重的讯息问题,有着多种含义,我会另文再加解释。我也从不怀疑中国的执政者对香港是有善意的,但我却不能忘记已故的夏利.庄逊(H. Johnson)曾对我说的话:「到地狱的路,通常是以善意铺出来的。」我衷心希望这句英国格言在香港前途问题上派不上用场。
 
第二个基本困难,就是任何合约或协议都一定要放弃某些权利。这个规律我曾在一九七○年《法律经济学报》的《合约结构与产权理论》一文加以详述。中国坚持要拥有香港的主权及治权,不肯明确地放弃权利或将权利转让,那么香港企业的权利就无法清楚地界定了。那是说,在「两权不弃」或「两权不减」的情况下,真正的「港人治港」或「制度不变」是不可能的。这不是说中国对香港没有诚意,也不是说中国不会尽力保障香港的经济繁荣和维持社会安定。要点就是中国若不肯明确地放弃某些权利,香港企业的权利就起了混淆——制度就改变了。
 
举一个例。假如某甲是一所商业楼宇的业主,拥有产权及使用权。某乙要在该楼宇开设酒家,甲就对乙说:「你尽管用吧。我不会向你收租,不会干涉你的行政,你有困难时我会资助你,你可放心投资。但使用权(或治权)我是不会放弃的。」在这情况下,无论甲所出的条件如何优厚,善意如何明确,乙的行为是绝对不会跟他有了清楚而固定的权利一样的。要使乙方有清楚的权利,在某程度上甲方一定要将某些权利清楚地放弃。这是所有合约或协议的定例;这也是所谓资本主义或利伯维尔场不可缺少的基础。
 
假如甲对乙说:「权在我手,但我决不会用这些权利去管你。」乙就会想,世上哪会有有权而不用的人?他又会想,既然有权而不用,那么甲要权来作什么?那就是说,权在甲的手上,阻吓的能力就已存在。这也是说,有权在手而不用的人,在无形中已是用了权力!无论甲将他的善意说得如何详尽,乙的权利总及不上甲对他说:「权是你的,不属我的,你好自为之。」
 
在九七的问题上,中国的执政者好像是说:「香港人的产权不变。」但他们又说:「香港的主权及治权是我们的。」这两句话的矛盾所在,就是因为中国的执政者没有说:「香港人的产权不是我们的。」不说这句话且加以保障,就解决不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困难。虽然若说了这句话,「一国二制」还有其它的困难,但这些其它困难在原则上是可以解决的。
 
读者可能要问:「美国政府不是有着国家的主权及治权吗?在美国国内又何尝不是有着不同的产权制度?」答案是肯定的。但美国宪法中最重要的含义,就是市民的私有产权不是政府的——政府对这些权利无权过问!
 
撇开要保障一个承诺的困难不谈,单就要中国明确地表示香港人的产权并非他们所有,就不易办到。这是因为他们现有的宪法——以共产党为至上的宪法——是难以容忍这个明确的表示的。所以严格来说,困难并不在于「一个国家、两个制度」,而是在于「一个党、两个制度」。
 
 
自贺维访港之后,一个已知却「未定」的猜测被正式地公开了——港英在九七后将弃港而去。撇开英国国会将来的决定,上文所提出的两个基本九七困难是现实化了的。一般言论中所提及的信心问题、自由问题及甚至保障问题,都是以上提出的两个基本困难的副作用。这些困难不易解决。但以我个人之见,要对九七问题作有建设性的提议,跟解决任何问题一样,第一步要指出困难所在。
 
  

  



经验的说服力



在上一篇文章,我谈到「九七」的两个基本困难。第一是「改字号、换班底」会引起不良的经济效果;第二是「一党二制」会导致香港没有清楚的权利界定,使制度有所改变。我要花两篇的篇幅来分析第一个困难,提出一些建议,然后再分析第二个困难。
 
绝大部分香港人都会同意,假若中国今日的政制及经济成就如美国、加拿大、澳洲或甚至台湾,将香港改字号及换班底就不大叫人担心。有很多细节在这里难以详述,我个人认为就算中国有如美国,改了香港的字号及班底也不会比港英的办得好,但在大致上,若中国的制度有优良的经济表现,改字号的困难就解决了一大半。问题与「中国」的名字无关。
 
赵紫阳问:「香港人怕什么?」这句话把香港人吓了一跳。有一个美国朋友(是经济学高手)跑来见我,提起九七,他也问:「香港人怕什么?」我也愣住了。虽然这位朋友不大明白九七问题,但我素知他的脾性,若不是百思不得其解,遍问不知所以然,他是不会跑来问我的。我沉思良久,无以为对。两人静坐十多分钟,我突然灵机一动,说了两个字: 「Empirical regularity (经验的规律)。」他站起来,点点头,转身而去。
 
经济学上有一个困难,那就是要解释人们的预期是怎样形成的。在某些情况下,我们能有好的答案;但有些情况答案并不容易(例如通胀的预期是怎样形成的)。人们的预期若有了转变,行为就跟着不同,经济前途也就会受影响。一般人所说香港人的「怕」,对九七「没有信心」,就是说香港人对将来的预期有了转变。单就这一点——姑勿论其它——就足以使香港的经济一败涂地。
 
行家说行话,我那位美国朋友问:「香港人怕什么?」他的意思是:「香港人恐惧九七的预期性是怎样形成的?」我答:「经验的规律。」这句话的意思是:「以往,在共产政制所及之处,民生及自由乏善可陈,是香港人熟知的经验规律。经济原理对他们不重要;共产中国将来的转变或经济的优良表现不在他们的经验范围内。经验的规律有说服力,预期也就因而形成了。」要想改变他们的预期,改变他们的经验当然是好办法。但在十三年内中国能在这方面做得到多少?若预期大幅度地恶化,香港的安定繁荣难以维持十三年。
 
一九八一年,我写了《中国会走向『资本主义』吗?》这本小书(一九八二年出版),推测中国会逐渐采用近于私产的政制,扩大市场的运作。三年后的今天,我对这推论很感满意。说实话,我很佩服邓小平,因为在历史上所有的共产政制中,他是唯一敢将门户开放的执政者。讯息有说服力;中国的门户开得够大,再也关不起来了。单就这一点,将来的历史学者对邓小平的「功过分帐」总会笔下留情。
 
但是一个经济体制有良好的转变,十三年可能不足;而香港人的预期转变对香港经济所能造成的致命伤,十三年却是有余。我常在想,要是九七能延后二十年,香港人的预期很可能被经验改进。这并不是「拖得一时得一时」的想法,而是多了二十年,中国的改进很可能大有苗头。中国今日所承诺的「九七后五十年不变」,远不及将九七延后二十年,让中国有足以炫耀的经济表现,香港人就大可安心。
 
因为经济水平不够现代化而影响了香港人对前途的信心,中国的执政者是知道的。举一个例,最近香港某乡绅问姬鹏飞,中国所说的九七后五十年不变可否延长。撇开那些引人注意但无关重要的大字标题不谈,姬鹏飞有如下的回答:「五十年已是中国可能容忍的极限。由现今起计,二十年后,中国就算是不能追赶过先进国家,亦大概可以平排。在此情况下,将五十年延长实在亦无多大意义。」
 
这推论有道理。但问题是,姬鹏飞认为中国的经济水平在二十年后可与先进国家平排(或起码足以炫耀),香港人却不相信。因为若中国坚持共产政制,姬氏的预期是违反了香港人所知的经验规律。香港人现有的不良预期,若继续恶化,后果可能不堪设想。要是铤而走险,去尝试一下这预期对香港所能造成的损害,中国与香港都可能要付出很大的代价。改变香港人的经验当然是个好办法,但几年之间(恶性预期所能造成的损害不需十三年)很难办到。对香港人说什么安心话是没有用处的。
 
不良的经验规律促长了不良预期的形成。既然我们不能在几年之间改变香港人的经验,我们却可使他们不用这些经验去促成他们的预期。其中一个办法就是将收回香港主权的年期改为不固定,而转为采用一个令香港人足以安心的准则来决定年期。例如收回香港主权的时间是定于中国国民平均收入及得上香港的一半(或其它类似的准则),香港人就不会用他们的经验规律为依归。目前的中英谈判不妨继续,但若固定了年期(不以准则决定),一个无可避免的坏处就是强迫香港人用现有的经验规律去促成他们的预期。

 
 
我不想强中国之所难,或低估了中国的经济发展。我一向强调,中国若能大幅度地运用利伯维尔场的功能,她会有惊人的经济增长率;我也曾推断中国会向这方面走。但毕竟这是个人之见,不是香港人所知的经验。要将中国的国民平均收入追上香港不容易(姬鹏飞可能是过于乐观),但要追上一半或其它足以安定香港人心的比率,不应是苛求。战后日本直追美国的速度是一例。要是中国长久都追不上香港市民平均收入的一半,中国的政制就难以自圆其说了。
 
问题是这样的。中国执政者的自信跟香港人所知的经验格格不入,而恶性预期所能造成的损害是难以估计的。善用市场的人靠经验生存;他们从来不听安心话;统战只能增加他们的恐惧感。以现在我们所能猜测到的中英谈判及将来协议的形式,对香港人的预期我恐怕也无能为力。跟任何决策一样,日期一固定了,预期就会被迫而形成。学生明知要考试,但一提出考试日期,他们就举室哗然!据说定了日期结婚的人,心跳率是会加速的。
 
另一方面,要中国放弃香港主权是不可能的。时间是要有所决定。我建议的不是推翻时间的决定,而是这决定是要基于一个足以安定香港人心的准则。因为上文提及的「经验规律」,这个准则应该是基于中国现代化的经济成就,这与姬鹏飞的推论大同小异。有了香港人能接受的准则,日期的迟早并不重要。
 
我从来不明白中国既然不承认中英当年的条约,为什么九七却要固定了。英国既愿意弃港而去,中国若要收回香港,就应照他们的原定计划——找到适当的时机。以条约固定日期并不适当——从经济的角度来衡量,适当的时机是要决定在一个足以安定民心的准则。中国若能真的将经济水平现代化,这准则是不难找到的。有了这准则,香港人所担心的「保障问题」就变得无足轻重了。
 
与其让日期决定香港的繁荣,倒不如让中国的繁荣来决定香港的日期。

 

 



讯息不足的烦恼



香港人从共产政制中所得的经验,是他们对九七产生了不良预期的一个主要原因。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的执政者对香港经济制度的运作知得太少了,这是讯息不足的问题。要将香港企业换班底、改字号,接班人的言论显示出他们对这企业的成功因素一无所知,怎能不叫这企业的成员担心?
 
去年中秋节的前夕,我和几位朋友与从中国来港的八位经济专家(包括许涤新及钱俊瑞)一起吃晚饭,在席上发生了辩论。这件事在国内的《瞭望》杂志曾有报导;美国的学术界也有些不大正确的传说。在席上我很少发言,而事后我跟当晚在座的香港朋友意见有所分歧的地方,是我认为那场辩论没有基本的冲突。
 
作为一个从事经济研究的人,我对辩论视作家常便饭——就算是再激烈十倍,也从不介于怀,但令我感到烦恼的,就是我坐听双方的言论良久,竟然找不出大家观点的不同之处。骤然听来双方的不同点甚多,但细想之下,又觉得大家都不知道对方到底在说什么。既不知对方的假设及推理的程序,怎可以说是有所不同呢?
 
中国的专家以他们惯用的角度看世界,以「党」、以马克思、以革命精神来看「资本主义」或利伯维尔场,我们是不容易明白的。正如以现代经济学理论的角度看世界,跟善用市场而不管其理论的香港人的观点也有所不同。要辨别不同的所在是要花时日的。在一般人与人的接触中,传达讯息是要基于一个共通的语言。因为专业的分别而使大家有讯息传递的困难,双方都了解,不求明白对方,没有什么大不了。但问题是,若是我有权管你,而你却不知我说什么,你就会产生惧怕之心。
 

在讯息不足的问题上,香港人对九七的「怕」,不是理论上的分歧,而是中国执政者以他们自己认为是「再合理不过」的立场发言,香港人听不惯,或不知所指,就产生了恐惧。我可举一些最近的例子。邓颖超说香港人可以放心,因为中国绝对不会作一些对香港有害的事。这可算是最平稳的说法了,而说话的人又是周恩来总理的遗孀,怎会是有恶意的呢?但香港人可能会想:「她认为是『有益』或『无害』的究竟是什么?中国政府多年对人民的『善意』,效果又如何呢?」 

又例如姬鹏飞说,将来的港督及「司级」人物都要爱国。爱国没有什么不好,但在香港人的心目中,姬氏所说的「爱国」却没有明确的定义。他们就会想:「爱国的人是否要听『中央』的话?爱国跟生产赚钱有什么相干?不『爱国』会受惩罚吗?」邓小平说,将来香港若有动乱,中国会派解放军到香港去,这显然是善意的,但香港人既怕「军」,更怕「解放」。

 
在不同政制下的人所持的观点的不同,差别之巨,我是在九七问题发生以后的经验中才体会到的。中国的执政者认为是乱,是要改的事,惯于利伯维尔场的人可能认为司空惯见,认为很平常。而中国执政者认为是大可安慰人心的行动,香港人可能持相反的看法。
 
举一个例,中国的经济专家若去参观香港的玉器市场、花市、鱼市或股市,他们会认为是「乱」,是要改的;惯于身在其中的人,觉得没有什么特别,处之泰然;作为一个从事市场研究的人,我觉得这些市场妙不可言。
 
几年前有一批中国学者到西雅图去,华盛顿大学校长慎重其事,要我亲自向他们介绍美国。我于是跟一家大股票经纪公司联络安排,带这些学者去参观。他们见到庞大的办公室内电讯横飞,经纪奔走相告,几十个电话一齐响,而柜上用灯打出来的价格不断跳动,认为是「乱」。其中一人问我:「为什么不将价格固定了?」我回答说:「他们正在这样做,但要定价,市场就要搜集数以百万计的人的讯息,井井有条地安排,免除了这些持有不同讯息的人的纷争。若不这样做,社会的经济就会乱!」我解释了半个小时,他们都不明白。
 
举另一个例。「统战」是在共产政制中的一个治乱办法,跟市场的治乱办法是截然不同的。因为九七的问题,中国就在香港从事统战;以他们的观点,可能是顺理成章。但统战跟市场格格不入。「统战」没有买卖、没有产权的界定、跟生产赚钱扯不上关系。但在利伯维尔场中,买卖、市价及产权界定,正是治乱的基本机能。中国以统战来安定港人,但港人却认为是风声鹤唳,因恐惧而乱。
 
要明白一个经济体制的运作,着实不容易。就算是在国际上有名望的经济学者,穷多年的研究,对私产制度的运作往往是一知半解。因为若对这制度有全面性的理解,所知的一定要博且深入。能体会到这个困难的学者,对阿当.史密斯在一七七六年所著的《原富》,是无不五体投地的。
 
 
我们当然不能要求在一个私产政制中的执政者懂得经济学,更谈不上要清楚地理解整个体制的运作。但若这些执政者惯于这制度中的日常生活经验,他们的言论就不大可怕。另一方面,有了私产的界定及保障,执政者要大事干预并不容易。芝加哥经济学派的元老戴烈德(A.Director)就曾对我说过,任何人当美国总统都没有多大分别;史德拉(G. Stigler)也有同样的观点。
 
中国要收回香港的主权,因为两个制度截然不同,他们的执政者就要对香港的制度在某程度上有正确的认识。这是一件急不容缓的事。在目前,他们连生意合约的本质也不了解,其它如香港的金融制度、利率及投资风险的各种含义,就更谈不上了。经济理论姑且不谈,亲历其境的细心体会是起码的要求。走马看花或甚至连香港也没有到过而下判断,怎能教港人安心?
 
在九七问题上,困难的所在不仅是讯息的不足,还因为讯息可能在传达中失实。某些香港的压力团体或为自己利害关系的人,为形势所迫,或为自利的缘故,尽量说一些中国执政者喜欢听的话。这些行为是私产制度的产品,是自由的代价,难以厚非。而某些久于香港做生意的中国干部,恐怕也因为中国的政制所限而难以直言。这又是另一种代价。
 
孔夫子说得好:「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自九七问题兴起之后,中国执政者的言论往往给香港人一种「不知为知之」的感觉。「英国人能办到的,中国人一定会办得更好」——这是信心十足的。要成功地做一件事,信心应与讯息并重。在九七问题上,香港人有讯息而缺乏信心;中国的执政者有信心而缺乏讯息。
 
 




公司法治港(上)



有一些英文字很难译,Incorporate 或 Corporation 是一例,在英汉字典中,「Incorporate」的大意是「组合而成公司」,而「Corporation」的大意是「公司」或「机构」。但「公司」——Firm 或 Company——有多种不同的形式;「Corporation」只是其中的一种。且让我在这里以「公司」一词代表「Corporation」,其它的非 Corporation 的公司形式与本文无关。
 
在九七问题上,香港的权利界定及保障应用怎么样的协议或合约形式来处理,可算是我所曾遇到的法律经济问题中最困难的一个。内容姑且不谈,单就是以什么协议形式来减少香港现行制度与共产政制的冲突,什么形式比较容易保障,就很难选择。合约形式的不同对效果有很大的决定性,是可以肯定的。以生产为目的,件工与日工合约的效果就大有不同;以探油为目的,不同的合约安排也有着极大的决定性——这是中国执政者所深知的。
 
目的是一回事,局限条件又是另一回事。在九七问题上,中、英、港的目的大致相同——要保持香港的安定繁荣。但合约或协议形式的选择,是要对各种局限条件有着具体的认识。在这一方面,我认为中英双方的工夫实在做得不够。所谓小宪法或基本法、或详尽协议,能否经得起与共产政制及「党中央」的矛盾的考验?能否经得起香港压力团体的考验?确是一大疑问。
 
不少香港人怕中国将来会不守承诺。我认为这完全不是问题——中国若要反口,什么保障也保不了。问题是,若中国的执政者要遵守承诺,他们会否被政制或其它压力所逼而无法办到?不少香港人怕中国将来会管治香港,或会使「港人治港」成为傀儡政权。我也认为这完全不是问题——中国若真的要管,什么协议都是纸上谈兵。问题是,若中国的执政者要不管,他们会否被形势所逼而非管不可?
 
以现实的角度衡量,那些希望中国守承诺(或怕不守承诺)、希望中国不管(或怕中国管)的观点都无补于事。我们若假设中国会不守承诺,会管香港,什么协议,什么基本法都毫无用处。但若我们假设中国的执政者言而有信,要香港制度不变,我们就要问:「怎样的协议形式才能使中国的执政者不受压力的干扰而干预香港?」这不单是指现在的中国,与将来的中国更有关系。
 
我们的答案是,协议要避重就轻,要尽量避免与共产党及中国宪法有正面冲突。要做到这一点,我认为最可靠的办法,就是先将香港「Incorporate」,成为公司,然后以公司转手的方法把香港交回中国。
 
在英美,公司的形式并不只是因为生意贸易。某些地区的居民要组合而成城市,有着自己的财政、行政、法例、保安及其它公共措施,公司城市就会产生。公司城市虽始源于英国,目前在美国很盛行。这种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让有关地区的居民有较大的自由去选择自己所要的法治安排,让居民有独特的权利去选择自己所要的公共措施,及让居民避免他们所采用的法例与郡、省或国家的某些法例有所抵触。
 
在中国收回香港主权的大前提下,我建议英国先将香港在形式上改为一间公司城市,把现有的香港法例改为这公司的法例,而每个香港市民自动成为这公司的成员。这形式上的修改并不困难——类似的例子在美国是常见的,虽然这家香港公司(Kong Hong Incorporated)是比较复杂些。当中国要收回香港的时候,英国就将这间香港公司交给中国。中国当局要做的,就是(一)在他们的宪法上加上「成立了公司的地区是例外」这一句话(Except the region is incorporated);(二)在中国的其它法例中,要加强保障在中国领土内的所有公司(Corporation)的固定权利。而中英双方的协议,就只要简而明地让中国承诺香港公司的存在及保障。
 
当然,因为中国的政制跟香港的现有制度相去甚远,香港的公司权利界定及法例要比一般在美国的「公司」城市为广泛,自治范围也要较大,但基本性质是没有分别的。这建议与「收回主权、港人治港、制度不变」没有冲突。而「高度香港自治权」,正是中国执政者所极力主张的。
 
 
我不想在这里向读者深入地解释合并公司的定义或概念。在法律上,简化的定义大约如下——
 
「一间公司(Corporation)是由国家(State)法律批准的一个组织,通常有很多成员,以一个特别的命名(Denomination)及政制(Politic)而存在。这公司的独特个性是与其成员的个性分开,但因为有了法律的特许,无论成员怎样变动,公司的个性会继续存在。这存在可能是永久的,也可能是有固定的年期。在生存期间,公司有权以一个单位或一个人的形式去处理组织中的各种公众事宜。
「一间公司是一个(地区)特权(Franchise),由一个或多个成员拥有,以一个独特的政制及命名而存在。在法律上它是有着永久承继的生存能力。无论成员多少或被公司执管的事情多少,这公司的理事形式就像是一体或一个人。」
 
在如上的定义下,公司再有分类。香港应组成的是有公共性的公司——
 
「一间公共公司(Public corporation)是因为行政上的需要而由国家许以特权,使这公司能以代理的形式从事民政。这民政通常是以地区为界,有着本地的立法权利,例如一个组成了公司的郡、市或学校区域。」
 
换言之,一间公司有自己的生命,其个性与公司的成员分离。公司有特权,或地区特许立法权利,而执政或作决策就如一体或一个人。「公司」不是一件物体;它是处理事情的一种办法。公司本身不是党,没有立场,而更重要的就是公司的权力是安置在一个概念上的「法人」(Legal entity)身上。
 
中英双方要考虑将九七协议推到一个「法人」的身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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