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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石研习社】《新卖桔者言》资产可养鱼千里(14日读书打卡挑战Day1)

【链石研习社】《新卖桔者言》资产可养鱼千里(14日读书打卡挑战Day1) StoneMatrix
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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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些好朋友批评我过分固执,不肯对我认为是错误的理论让步。





 第一部分:假设与实证 



     

养蚝的经验 (附后记)



有些好朋友批评我过分固执,不肯对我认为是错误的理论让步。这批评我倒引以为荣。在学术上,不知道也不需要知道的,我一向不理;不知道但需要知道的,我屈膝求教;知道自己是错了的,我欣然承认。但若真理既知,我是半步也不退让的。
 
其实,这些朋友的批评主要只有一点,就是二十年来我坚持产权及交易费用在经济学上的重要性。但这并不是说我认为没有这些因素在内的其它经济理论不重要。我坚持的观点很简单:任何经济理论,若含义着产权对人类的行为没有决定性的影响,都是谬论。我为什么这样肯定呢?单举养蚝的例子就够了。
 
蚝是在海滩上繁殖的。要繁殖得好,每天要有过半的时间浸在海水之下。蚝是不会走动的;若海滩是公用的,任何人都可随意拾蚝,而这海滩又是在容易到的地方,那就算是小孩也知道蚝的数量一定不会多。若海滩是私有,投资养蚝的机会必定较大。同样的人、同样的海滩、同样的天气、同样的蚝,不同的产权制度有肯定不同的行为。当然,养蚝是可以国营的。政府养蚝,以法例或甚至武力惩罚拾蚝的人,又是另一种制度。国营蚝场既非公用地,也非私产;它有着不同的困难,不同的经济效果。养蚝若是国营,投资多少由谁决定?用什么准则决定?蚝类的选择由谁决定?用什么准则决定?蚝的收成时间由谁决定?又用什么准则决定?决定错了谁负责?而惩罚多少又以什么准则来决定的?
 
在私有产权的制度下,这些问题都有肯定的答案。作决定的人是蚝的拥有者,或是租用蚝场而养蚝的人。投资的多少,蚝类的选择,收成的时间,都是以蚝的市价及利率作指引而决定的。不按市价、不计成本、不顾利率,养蚝是会亏本的。作了错误的判断,市场的反应就是惩罚。亏蚀的大小是惩罚的量度准则。我们怎能相信政府是万能的?怎能相信官员的判断力会在「不能私下获利」或「不需私人负责」的情况下较为准确?怎能相信他们错误的判断会一定受到适当的惩罚?
 
美国西岸的华盛顿州,是一个养蚝的胜地。这可不是因为那里天气适宜养蚝。相反,这地区在美国西北,天气较冷,是不适合养蚝的。冬天若结冰过久,蚝会受到伤害;夏天不够热,蚝的成长速度会减慢。那为什么华盛顿州是养蚝的胜地呢?主要的原因,是这个州不单准许私人拥有海滩,就连被海水浸着的地也可界定为私产。所以这地区虽然海水奇寒,不适宜养蚝,但在那些海水较暖的海湾,养蚝者比比皆是。
 
华盛顿州的胡德海峡(Hood Canal——原字是 Channel,但最初发表时拼错了字),长而狭窄,两岸有山,海峡有尽头,所以海水较暖。海滩既是私有,养蚝是海边房子拥有者的「例行私事」。在同一海峡,公众可用的海滩,蚝就很难找到了。我爱海,也爱静,所以八年前在那里的海边将一栋旧房子连海滩一起买下来,作度假用,也就成了一个养蚝者。
 
胡德海峡潮水的涨退,最高跟最低相去十七呎;最适宜养蚝的就只是其中涨退相距四呎水位的海滩。若海滩斜度较大,好的蚝床面积也就较小。因为这海峡的沿岸房子林立,所以每户人家所拥有的蚝地只有几千呎。这一带的养蚝者大都不商业化,养的蚝贵精不贵多,多选择长大较慢的品种,是肉嫩而甘甜的珍品(Willapa Bay Oyster)。 我自己的海滩较平坦,所以养蚝特多(大约三万多只)。蚝培养三、五年可食,所以我每年大量送给朋友,仍可保蚝床不变。
 
私人的海滩一看便知。除了蚝多以外,我们还可看到开了的蚝壳被有计划地放回滩上(让小蚝附壳而生);取蚝的人多在蚝床开蚝(让蚝中液体的营养留在原地);蚝与蚝之间有空隙(让蚝多食料而增肥);海星被人拿到岸上(海星是会吃蚝的)。这些小心翼翼的行为,没有私产保障,怎能办到?
 
商业化的蚝场,蚝床面积以亩计。被选用的海滩都是极为平坦、海水浅而风浪不大的地方。商业养蚝的品种,都是长大较快的。养蚝者用竹枝插在浅水的蚝床上,作为产权的界定,也用以作为收获分布的记号。有不少商业蚝场的海滩是租用的;也有些海边住户将蚝滩卖掉。
 
若你要在华盛顿州的海边买房子,你要问海滩属谁?海滩的私地是用哪个潮水位量度?若你见海滩有蚝,你也要问,蚝是否跟房子一起出售?假若蚝滩是租了出去的,你应再问,租蚝滩的合约中有没有容许业主采食少量的蚝?养蚝者有没有权走过跟房子一起出售的岸上地?在私产制度下,这些问题都是黑白分明的。
 
香港流浮山的蚝场,污染程度确是惊人。蚝本身是不会产生污染的;污染是产权界定及合约的问题。据我所知,香港法例不容许海滩私有。但若不是在某程度上流浮山所养的蚝是私有的,蚝场就不会存在。我对流浮山蚝滩的产权结构一无所知。这显然是论文的好题材,希望有研究生能作点学术上的贡献。

蚝不一定是要在浅水的海滩上繁殖的。用绳子及竹枝将蚝种吊在较深水而又较清洁的海湾繁殖,也是一个有利可图的有效方法。香港海水够暖,政府应考虑租用海湾给养蚝者。但以吊蚝的方法繁殖,风浪大就不行。在香港,可以避风的清洁海湾恐怕不易找了。
 
谈及在中国投资,我就曾异想天开,想租用南中国海某些适当的海滩,商业化养蚝。在滩上养蚝,风浪的问题不难解决。只要中国能对蚝的私产权利加以保障,这可能是一个比较实惠的投资。 


后记
 
文内提到的旧房子,一九七六年初购买,作价美元六万八千。其后我用了大约四万美元造鱼塘、 建园林等改进。园地及滩地大约各一英亩(每英亩四万三千多平方英呎)。今天的市价,大约 是五十万美元。算上利息与物业税,不是个好投资,但也不算差,若加上自己生活上的享受, 更为不错。可惜我在八二年回港工作,放弃了享受。
 
中、日战争时,母亲带着我到广西逃难,田园的景色使我向往。这是我在美国购臵度假屋的原 因。问题是,四万多平方呎的园林,什么果园、鱼塘之类令人醉心的玩意,维修保养的劳力甚 大。人老了,这些玩意就变得力不从心。要是花钱雇用劳力,不自己亲力亲为,没有什么意思吧!
 
儿女长大了,对田园的生活没有多大兴趣。他们要的是不用动手的度假屋。很有点伤感,但我 不能不考虑把这房子卖掉。
 
回头说流浮山的蚝,后来我才知道,早就不在那里繁殖,而是进口的。 

 



会走动的资产


鱼是会游动的;跟牛羊不同,鱼身是很难作上记号的。北美洲的野生大水牛(Buffalo),因为没有人肯饲养,往往要移动很远去觅食,几乎被猎者杀得一乾二净。高斯曾对这些水牛的产权问题作过多年的研究,但大作至今仍未发表。天上的飞鸟与水中的鱼,产权的保障有特别的困难。但究竟飞禽不在水面下生活,较为容易看见,所以食料价值较高的,早已给人养乖了,作为私产。在美国时有一位朋友猎得野鹿,分了些肉给我,盛赞鹿肉比牛肉为佳,我感激之余,仍忍不住要反驳:「怎么可能呢?若鹿肉胜牛肉,人们怎会养牛不养鹿?」

 
海中的鱼,难以捉摸。有些市场价值很高——例如鲑鱼(即鲑鱼——在生长期间要远渡重洋。不少经济学者认为海鱼不能界定为私产,无法加以保障,所以海鱼也就成为经济学上的一个专题。在课室里,经济学老师要表达私产的无能为力,总免不了要举海鱼为例。海鱼若没有私产的保障,捕钓的人数会增加,鱼网的孔会较密,而孵养小鱼会受到忽略。鱼的产量就会变得越来越少了。
 
因为这些问题,世界各地的重要鱼场,都立下了多而复杂的法例,去管制在公海捕钓的权利及行为。这些法例的形成都受过多个压力团体不断地左右,所以要解释法例的成因并不容易。尽管不少经济学者认为既然海鱼难有私产的保障,政府以法例约束行为理所当然,但我却从未遇到一位稍知渔业法例的学者,会拍掌附和。究其因,就是这些法例的本质大致上都是寓禁于征,即以增加捕鱼费用去减少捕钓。这样一来,我们就很难分辨海鱼界定产权的困难,是因鱼会游动,抑或是因渔业法例的存在。这个比较深入的问题我会在下一篇文章向读者解释。
 
且让我先说淡水鱼。以鱼塘养淡水鱼,据说是中国始创的。这种养鱼的方法外国也有,虽然是哪一国始创不易考究,但中国养鱼的历史甚久,即使不是始创也绝不会是学外国的。平凡的现象,往往有着不平凡的含义。中国在鱼塘养鱼的悠久历史,证明了中国在地产上私产制度的施行,要比欧美早得多——中国在唐、宋期间的富庶,可不是侥幸的。以天然环境而论,鱼塘养鱼的条件怎可能及得上大湖?私产保障的需要很显然将鱼从湖里带到塘中。
 
在研究中国农业时,我很佩服中国人养鱼的智慧。水稻的田地竟然在稻收成后,加水而用以养鱼。鱼可为稻田增加肥料;鱼收获后,又再种稻。在农业上,轮植的合并选择是一门不简单的学问。在我所知的数十个轮植的方式中,鱼与水稻替换最富想象力。这法门可能是中国独有的。不知这传统智慧现在是否还保存着。
 
淡水鱼我自己也养过。我在华盛顿州的海边房子的后园,有一条小溪横过,绕过房子,流进海里去。因为溪水所经的地形及树荫环境,很适宜养鳟鱼(Trout),所以渔农处就很例外地批准我将后园的小溪加阔加深,建成鱼塘,也发给我一张养鱼的商业牌照。这其中最主要的困难就是溪水是流动的资源。溪虽属我,但溪水却是公产。要不是我要造塘的地点极宜养鳟鱼,溪水的下游再没有其它人家,改小溪为鱼塘是很难获准的。在美国,很多公产差不多「公众不可用的」。在耕种或畜牧地带中,流水的产权在美国是有颇为清楚的界定。但在住宅地带,流水没有生产的用途,产权的界定就被忽略了。
 
要举私产无能为力的例子,经济学者一向都避谈淡水鱼。但「海鱼不能保障为私有」却是个一般性的定论。这个定论,香港的经验是一个反证。以浮笼在海湾养鱼在香港颇为盛行。香港的海非私产;多年前,在海上浮起的物体要跟船一样,久不久要移动的。可能是因为香港海里的鱼被人捕钓了十之八九,甚至用鱼炮打得七零八落,政府也就见于市场的需要,而容忍现在以浮笼养鱼的行业。详细的法例我知得很少。跟流浮山的蚝场一样,浮笼在海上养鱼也是个论文的好题材,大学的经济学研究生还等什么呢?
 
假如在香港目前许多早已没有鱼可钓的海湾内,捕钓的权利被界定为私有,又由这私有权利的拥有者负担费用去禁止非法捕钓的人,那我差不多可以肯定海湾的生产要比浮笼的方法有效。浮笼所养是海底(Bottom Fish)。 这类鱼虽会游动,但若找到有好的栖身之所,牠们就不会远去。香港政府若能租出海湾作养鱼之用,给予租借者一个可以禁止他人捕钓的权利,养鱼者就可在海底设引鱼的物体,在海上放鱼种,在海底下饲料,即使海湾大为开放,鱼也不会逃走。这方法可减少污染,可不阻碍海面的其它活动,可令鱼采食海中的其它食料,鱼肉也较鲜美。鲨鱼的干扰是一个问题,但总有解决的方法。
 
从我和朋友在美国合资引鱼而钓的经验中得知,石斑最喜欢的是大石屎渠——破烂了的弃渠更好。将这些长短不一的石屎渠多量地抛入海中,几个月后,附渠而生的物体已是鱼的食料;再加饲料,又有渠洞可藏身,石斑是驱之不去的。鱼喜吃附木的生物,找些破旧不堪的废船,沉于海底便行。
 
鱼比石斑活泼,游得较远,私产的保障可能要用几个相连的海湾。而石斑呢?只要「好食好住」,牠们差不多是「不动产」。这其中有一个使渔业经济学者难以自圆其说的含义。越是容易给人捕钓清光的鱼,私产保障的费用越低。私产无能为力的话是不可以乱说的。
 
有了禁止他人任意捕钓的权利,租用海湾养鱼的人就可请人巡更,这费用应该比现在维修管理浮笼的费用少。当然,收获时的捕鱼费用是要比浮笼的方法高,但把香港海湾的鱼捕钓光了的人总有相宜的办法。最好的辨法可能不是由养鱼者自己捕钓。开放鱼场给垂钓者享受,过下钓瘾,但钓得的必定要买,定价以重量计,怎会不客似云来?要防止钓上太小的鱼,规定鱼饵的选择就行。这种取价不取鱼的方法可不是我发明的。
 
远渡重洋的鱼又怎样呢?下一篇文章我会再作分析。

 
 



私产可养鱼千里


话说在美国华盛顿州时,我在海边房子的后园内,将小溪改成鱼塘,饲养鳟鱼。小溪经过鱼塘,绕过房子,流进海里去。因为塘边的树荫、溪水的大量氧气,及水温的寒冷,我养的鳟鱼从不生病,而养到最大时每条可有五磅多重。每一个好鱼者都有自己的「鱼的故事」;养了鳟鱼后,与朋友聚会闲谈中,若有提起鱼的,我就爱谈养鱼,不再言钓!

 
在一个冬天的清晨,我漫步塘边,俯望塘中,竟见一条二十多磅的鲑鱼(即鲑鱼)在那里休息。这种以远渡重洋而闻名于世的名贵食料,可不是我养的!我定神一想,即明其理。这巨大的鲑鱼一定是若干年前在我后园小溪的上游出生,在海洋长大后,就依这种鱼的天性,回归出生之处;我以小溪改成的鱼塘就成了牠必经之地。对这位「少小离家老大回」的不速之客,我毫无杀生之念;只想着牠可能到过的遥远的地方,笑问客从何处来。
 
但私产的拥有者永远都是本性难移,打生产的主意。这鲑鱼的出现证明了那鱼塘是适宜孵养小鲑鱼的。在塘中养鱼饲料昂贵,而太平洋的饲料却是取之不尽,我何不在塘中孵养小鲑鱼,养到四五吋长,数以千计的让牠们随小溪流入海中。几年之后,鱼在海洋长大了,只要有一二成能游返鱼塘,盈利当甚可观。就算是只得十数条回归,蚀了本,我也可赢得一个值得炫耀的「鱼的故事」。
 
想做就去做,我立刻查询有关孵养鲑鱼的数据。殊不知一查之下,竟发现有资本家早几年已比我捷足先登,养鱼千里凌波去。而他们对孵养鲑鱼的研究之深,技巧之妙,令人拜服!只可惜他们不只受到政府法例的干预,也受到压力团体的诸多留难。
 
撇开香港少量而昂贵的海鲜不谈,鲑鱼是世界上市值最高的鱼类。这种鱼在淡水河流出生,在海洋长大,可以游到二三千里以外的地方。在海洋觅食三至七年之后(按鱼种类而别),仍能生存或未被人捕钓了的,就会回到自己出生的河流,从不出错。回到了出生的河床,产卵之后,鱼就会死的。鲑鱼既曾在大海中搏斗,气力甚大,在回归时不到目的地誓不休。但在逆急流而上之际,鱼拼命跳,在半途就往往弄得遍体鳞伤,鱼肉变质,市场价值下降。所以捕钓鲑鱼的人要在海中或离河流入口不太远的地方下手。

 

在大海捕钓鲑鱼,费用很高——这些鱼不会在一个地点逗留多日。但在河口的必经之地,用网捕捉却易如反掌。更容易的方法,就是在河口建造一条只有几呎阔的鱼梯(Fish Ladder),让鱼只能从鱼梯上河,那么回归的鱼就成了网中鱼。但问题是,若任人随意在河口捕鱼,很容易捕得过多,使鱼越来越少。若鲑鱼的生产是私营的,那么为要图利的缘故,养鱼者必会顾虑到将来的生产,捕捉会有分寸,而孵养小鱼也会大费心思。但若私营者要在河口捕鱼,河口的产权属谁?就算河口是私产,我们又怎能决定私营者所捕到的是他自己的鱼?进河的鱼可能是野生的。
 
若政府要提倡渔业私产化,方法是很简单的。第一,让河口的捕鱼权利作为私有;第二,让河鱼的产权作为私有;第三,禁止渔民在海中下网捕鲑鱼。此法一行,鲑鱼的产量一定激增,捕鱼的费用大幅度下降,而鱼的市价会起码下降一半以上——这些都是专家们近几年研究后公认的效果。但现有的一般渔业法例,都是基于古老的「海鱼不能被保障为私产」的观念,加上渔船的拥有者及渔民的不断左右,不仅对在河口捕钓有多种管制,就算是在大海里,那些有高度效率或费用最低的捕钓方法,也都被禁止。
 
非私产的矛盾要比马克思所想象的大得多。海鱼既非私有,船主与渔民各有各的立场。前者要减少渔船牌照,后者要减少渔民的数目,也要推行那些多用劳力的捕鱼方法。于是乎公会对立,各执一词,结果就是法例增加了捕钓的费用。费用增加,捕获的鱼就当然减少,这正投了要保护鱼类的压力团体的所好。受害的就是消费者。
 
我前面提及的「资本家」,是有名的私营林业公司,在美国西北部拥有大量林地,其中包括了某些河流。在七十年代初期,他们在华盛顿州以南的俄勒冈州,实验孵养鲑鱼,送出大海长大,任人捕钓。他们只希望有百分之五以上的鱼会回归;但私养出海的结果,仍能生存或漏网而回的,却在百分之十五以上。他们选的品种是不吃钓饵的鲑鱼(却任人在海上网捕);自建鱼梯(不霸占河口);在鱼鳍上作记号;用私有的水道放鱼出海。换言之,他们的私产保障不多,也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在孵养小鱼的过程中,他们以暖水加速鱼的成长,给小鱼做过几种免疫手续。到后来,他们竟设计用大船浮于海,让回归的鱼游进船里去。
 
以少许的私产保障而养鱼千里,盈利大有可观;有两三家公司就也跟在俄勒冈州打主意。这个可以肯定成功的渔业革命,却引起一场大官司。虽然渔民及船主会因这些私养的鱼群而增加网捕,但长此下去,鱼价的必然下降对他们是有害的。私养的成本要比在公海捕钓的费用低很多;就算是私养者任人在海中捕钓,但只要市价下降三分之一左右,在公海捕钓的费用就会「禁止」捕钓的行为。所以渔民及船主群起而攻,反对私养。结果他们赢了官司,阻止了私养鲑鱼的继续发展。但现在仍有两家公司继续养鱼千里。
 
在俄勒冈州以北的华盛顿州,繁殖鲑鱼更为适合。但在较早时有另一场官司,结果是使私养鲑鱼难以施行。这是印第安人与白种渔民之争。前者胜诉的结果,就是在华盛顿州只有印第安人才准在河口捕鱼。这个民族在土地上一向都没有私产,所以他们本身是难以私养鲑鱼的。我自己要在华盛顿州孵养鲑鱼的困难,就是那一点到现在还没有人能给我清楚的法律解释。依照法例,我没有权在溪水出口捕捉回归的鲑鱼。但溪水出口的海滩是我的私产,依照法例,我是有权禁止印第安人在那里捕鱼的。究竟在法律上我能否雇请印第安人代劳,也是难以肯定。我的「鱼的故事」,就再也说不下去了!
 
无论官司怎样判,压力团体的势力怎样大,经济的需要迟早会显现出来。以私产来养鱼千里的渔业革命,只是时日的事,这是我个人的观点。只要有某些适宜养鲑鱼的地方,实行渔业私产化,那么现有的华盛顿州及俄勒冈州的法例,是非改不可的。
 
在中国东北部的河流,很可能是适宜饲养鲑鱼。国营虽及不上私营,但总要比野生的产量大得多。孵养鲑鱼的科技近十多年来因私营而突飞猛进,这是值得中国渔业界注意的。在适当的情况下,养鱼千里确是本小而利大的行业。
 

 



如诗如画的例子



在经济学上,用以描述市场失败的例子中,有好几个都是如诗如画,令人难以忘记的。久而久之,这些例子就成为了某种经济问题的象征,在行内任何人都是一提便知。
 
庇古(A. C. Pigou)的大地如茵的禾田例子,令人向往;但很不幸火车要在田间经过,使火花飞到稻穗上,造成损害。因为火车的使用者没有给种稻的人予以补偿,所以社会的耗费(包括稻米的损害),是没有全部算在火车成本之内。在这种情况下,庇古认为政府是应该干预的。
 
 
关于庇古对社会耗费的分析,高斯(R. H. Coase)在一九六○年曾力斥其非——其后就有了足以万世留芳的高斯定律。高斯的两位好朋友,史德拉(G. J. Stigler)和艾智仁(A. A. Alchian),在一九七一年同游日本。在快速的火车上,他们见到窗外的禾田,就想起庇古与高斯之争。于是就问火车上的管理员,究竟车轨附近的禾田,是否受到火车的损害而地价下降。管理员的回答正相反,车轨两旁的禾田地价较高,因为火车将吃稻的飞鸟吓跑了!
 
虽然庇古已作古,不能欣赏后人的幽默;但史德拉和艾智仁却不肯放过高斯。他们联名给高斯一封电报,说:「在日本发现了高斯定律的大错!」十年过去了,一九八一年,高斯要退休;我们二三十人在洛杉矶加州大学聚会,向高斯致意。史德拉被选为在宴会后代表我们的致词者——这是再适当不过了。史德拉说笑话的才能,比起他后来获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实在难分高下。大宴将尽,致词之时快到,史德拉突然跑到我身旁,在我耳边轻问:「你记不记得十年前我告诉你在日本的有关高斯的笑话?」我稍一定神,也悄悄地回答:「火车与飞鸟!」
 
史德拉大喜,毫不犹豫地走上讲台致词:「我要感谢张五常:他提起我在日本时的一件事„„」以他说笑话的本领,哄堂大笑在所必然。由于笑声震天,有些在座的人竟然以为日本禾田地价的例子是我提出的。
 
较早时获得诺贝尔奖的米德教授(J. E. Meade),曾以蜜蜂及果树百花齐放的例子赢得永恒。这例子使人想起花的芬芳、蜜蜂的翻飞、蜜糖的纯洁,衬托着大自然的风和日丽,怎会不令人陶醉,难以忘怀!

米德的分析,就是养蜂的人让蜜蜂到苹果园采蜜,却没有付花中蜜浆的价钱给果园的主人;这会使苹果的种植太少,对社会有所不利。另一方面,蜜蜂采蜜时,无意中会替果树的花粉作了传播,使果实的收成增加;但果园的主人也没有付钱给养蜂者,所以蜜蜂的饲养就不够多,对社会也有损害。因为得益者可以不付代价的缘故,市场是失败了。以米德及一般传统经济学者之见,政府是既应该津贴果树的培植,又应该津贴蜜蜂的饲养者。
 
在逻辑上,没有价钱收益的服务或供应,当然是要比有收益的为少。但不付代价的行为是否对社会有害,或是否导致浪费,并不是传统经济学所断定的那么简单。我希望将来有机会向读者解释这一点困难。
 
逻辑归逻辑,事实又是另一回事。事实上,究竟养蜂者是否不用付钱去买花中的蜜浆?植果树者是否不用付钱去买蜜蜂替花粉传播的服务?花粉的微小,蜜浆的量度困难,蜜蜂的难以捉摸,在一般人看来,要论市价实在是无稽之谈。
 
在一九七二年的春天,我跑到有「苹果之都」之称的华盛顿州的原野及果园追查究竟。只用三个月的功夫,我不仅在事实上证明了蜜蜂的服务及蜜浆的供应都是以市价成交;更令人叹服的,就是这些市价的精确,比起我们日常一般商品的买卖,有过之而无不及。我于是用《蜜蜂的神话》(The Fable of the Bees,是一本古典名著的原名)这绝妙好题目作文章,去反驳米德教授及他的附和者的论调。
 
胸有成竹,下笔时就文气如虹。我见蜜蜂及果花的例子是那么诗情画意,写起来也就流水行云。但真理毕竟是真理。在带球进攻,过关斩将之后,到「埋门」之际,岂有不起脚扣射之理?在结论中我就将诗画抛诸脑后——
 
「凯恩斯曾经说过执政者的狂热是从经济学者的理论蒸发出来的。不管这见解是对还是错,事实却证明了经济学者的政策理论往往是从神话中蒸发出来。为了要推行政府干预,他们没有下过实证的功夫,就指责市场的失败。鱼类及飞禽的不能保障为私有,是他们的一个随意假设;要在某些资源上废除私产,他们就献上『天然资产』之名。土地的合约一向是被认为不善;在教育、医疗方面,他们就认为市场运作是会失败的。

 
 
「当然,这其中还有一个蜜蜂的神话。
 
「在这些例子中,我们不能否认若有交易费用或产权保障费用的存在,市场的运作是跟在没有这些费用的情况下有所不同。我们也不能否认政府的存在对经济是有贡献的。但任何政府的政策,都可以轻易地以减少浪费为理由来加以支持。只要假设市场的交易费用够高,或假设政府干预费用够低,推论就易如反掌。但随意假设世界是如此这般,这些人不单犯了将理想与事实作比较的谬误,他们甚至将理想与神话相比。
 
「我不反对米德及庇古的追随者采用蜜蜂的例子去示范一个理论上的观点——在不需付代价的情况下,资源的运用当然有所不同。我反对的,就是那些置事实于度外的分析门径,那些纯用幻想去支持政府干预的方法。以这种方法作研究所得的著作,对我们要增加了解经济制度运作的人来说,是毫无裨益的。」
 
在下一篇文章,我将会向读者介绍另一个引人入胜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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