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章 外部性与冲突的权利
根据经济学的思维方式,个体通过权衡期望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选择其行动路径。除非与行动者相关,否则别人的收益和成本不影响本人的决策。这对于理解更大范围的社会问题极其重要。
10.1 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
旁白 多一分钟,对1200个开车人来说,意味着多20个小时的开车时间。
丹尼是文明驾驶的典范,部分是因为他重视自己的安全,但是更多的是由于他有一颗善良和体谅别人的心。不过丹尼在每个工作日早上7:45左右都要开车上路,丝毫没有考虑到这么做会加重道路拥堵。和其他人不同,他不是开车去工作;他退休了,他是在开车去打高尔夫球的路上。给别人带来的拥堵并不进入他自己的考量,故不会影响他的决策,他实际上从来没有想到过他们。交通工程师能够算出7:45被丹尼挡在后面的开车人不得不在路上多花的时间,因为丹尼让道路增加了些许拥堵,而当将这点被耽搁的时间与此时路上所有开车人的数量相乘时,就会得出一个很大的数字。丹尼,和蔼而又彬彬有礼,却在上班路上给其他人增加了大量成本。因为他在做决策的时候,并没有把这个成本考虑在内——经济学家将其称为丹尼行为的“外部成本”,或者负外部性;另一个通俗的说法是溢出成本。
旁白 当一个十几岁的年轻人在海滩上大声地播放收音机,带来的是负外部性还是正外部性?
丹尼如果发现他带来了负外部性,他可能会难过,但是他要是知道他也常常带来正外部性,他一定会很高兴。正外部性是指在决策者考虑之外的行为产生的收益。假设今年夏天,丹尼把车库漆成了闪亮的洋红色,他自己不太喜欢这个颜色,他这么做是因为他的邻居喜欢(记住,丹尼是个什么样的人)。丹尼知道他刷油漆会让他的邻居获益,这也是他考虑这么做的原因,因此邻居的收益不属于外部性。丹尼不知道的是,很多路过的人第一次看到他的洋红色车库,也会觉得新奇好笑从而得到欢乐,这种收益就是正外部性。遗憾的是,街坊中也有人在经过丹尼家的时候会移开他们的眼睛,因为看到这样滑稽的车库让他们觉得不舒服。结果是丹尼刷油漆,既带来正外部性,也带来负外部性。
下面我们将集中关注负外部性,关于正外部性一些有趣的问题会在第11章中讨论。
10.2 十全十美无法达到
要了解关于这个话题的所有真知灼见,首先要清楚地认识到一点:负外部性不可能被完全消除。要知道为什么不能,让我们来看看罗杰的例子。罗杰是一个居家的全职父亲,住在舒适的郊区,每天早上在妻子上班之前要骑一会儿摩托车。(罗杰失业了吗?我们把这个问题留到第13章解决。)当他在每个工作日早上6:30发动摩托车时,无意中他吵醒了8位邻居,这些邻居各自诅咒罗杰的摩托车,然后翻个身接着再睡上一个小时。如果这些人好好考虑一下,他们可能会愿意每人每周花5美元摆脱早上的摩托车噪声。如果罗杰好好考虑一下,他可能只需每周得到15美元的报酬,就愿意把摩托车推到邻居听不到的地方再发动。换句话说,邻居愿意支付40美元摆脱噪声,罗杰愿意为了15美元满足邻居的要求。但是他们很可能进行不了交易,因为交易成本太高了。
交易成本是指在需求者和供应者之间安排合同或交易契约的成本,在第2章和第5章中提到过。交易成本让很多本能带来更多财富的交易无法发生。尽管如果每个邻居一周给罗杰3美元,让他把摩托车推到他们听不见的地方再打火,这对邻居和罗杰都有好处,但是收集所需信息、把钱交齐、实施协议的总成本会比潜在收益更大。因此什么事也没有发生,外部性继续存在。
旁白 将外部性内化。
要消除外部性,不一定要靠货币支付。罗杰听小道消息说(小道消息常常降低交易成本),他早上6:30出发的时候骚扰了他的一些邻居,于是他自己决定把车推到街区边上再发动,他决定宁可推车也不愿意影响邻居。但是首先他必须了解他在制造外部性。当他知道了这一点,就会“把这种外部性内化”,意思就是他将其纳入了考虑,而后选择改变他的行为。
罗杰不一定是这样一个好心人。他把车推到街区边上再发动,可能是因为某位气愤的邻居在车座上贴了张匿名便条,威胁说如果罗杰继续在7:30以前发动摩托车,他的车就会遭殃。这也会将外部性内化。另一种可能性是有人报了警,警察告诉罗杰,郊区的某项法令禁止工作日早上7:30以前在居民区里行驶摩托车。在这种情况下,警察的拜访使得罗杰将外部性内化了。
在工业化社会的城市里,人们每天和成千上万人互动,负外部性迅速增多。文明人会学着忽略大部分他人带来的负外部性,并尽力注意自己的行为无意中给他人造成的成本。限制负外部性造成问题的第一步,是培养公民体谅、礼貌、谦虚和容忍的美德。如果一个民族没有足够多的这些美德,文明是不可能存在的;如果人们坚持一定要得到他们认为有权得到的任何东西,文明就会让路给战火。如何在美德业已枯萎的地方培养或重建它们,这个问题远远超出了本书的范围。但是我们可以
好好记住,本章接着要讨论的、其他所有应对外部性带来问题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以这些美德为先决条件的。
10.3 协商
面对最小化负外部性带来的社会问题,我们常用的办法是协商(negotiation),彼此达成协议。人们同意负担与特定商品生产相关的成本,是因为其他需要这些商品的人会给出补偿,以使相关的承受变得值得。这就是为什么机场的行李搬运员不会抱怨飞机的噪声,或者汽车维修工不会抱怨机油蹭到了他们的衣服上。如果别人的狗乱跑乱叫还随地小便,可能会让城市里推崇法治的人暴跳如雷,但“宠物托儿所”之类地方的老板对此却毫不介意。
旁白 协商带来交易的双赢。
“你们自己去解决”是一个合理的建议。因为人们的品位、天分和其他条件有很大差异,他们通常能够协商交易相关的成本,从而让各方都受益。另外,让当事人之间自己解决,也促使这些对可能的解决方式最了解的人们相互协作。如果不要求人们进行协商,他们通常会站着说话不腰疼,要求大动干戈,从而对别人来说成本很高。例如,人们会要求设立禁止在餐馆吸烟的法律,而不是要求在餐馆里找个闻不到烟味的位子。他们对空气中的一点点烟草味道愤然指责,但却忽略他们自己开车到餐馆时排放到空气中的有害物质。
如果我们认识到协商作为减少外部性问题的社会途径(social procedure),我们实际上在以各种不同的方式使用它,便可能会对其更加重视。讨厌城市噪声和尘土的人搬到远离城市中心的地方居住,厌恶城郊文化的人在镇子里生活,而不喜欢封闭的乡村生活的人选择住在城里。耳背的人得到在飞机起降航线下面的便宜住宅。冲浪者和同伴们聚在一起,从而自动和那些讨厌躲避冲浪板的游泳者隔开。有午睡习惯的人花1.59美元买一盒耳塞,而后就听不到附近青少年“暴走族”拆掉消声器的摩托车噪声。不是每个人都完全满意,但是自愿交易确实减少了施加在那些局外人身上的总成本。
旁白 明确的产权是协商的基础。
但是,除非产权足够清晰,否则协商不可能有效。任何种类的自愿交换,只有在相关各方对“谁拥有什么”达成一致时,才能有效运作。在某些情况下,产权是否明晰,可能是达成让双方都满意协议的唯一挑战。例如,假设史密斯和布朗(第2章里酿制啤酒的家庭酿酒商)对两家房屋分界线上的一小块地产生了争议。两个人都想在争议地带种花,只不过史密斯想种百日菊,布朗倾心于矮牵牛,所以问题并不大。在“谁有权做什么”的问题解决之前,谁都不会种花,只能接受地里长满一堆杂草的次优选择。如果他们雇用了一名勘测员,证明史密斯实际上拥有这块争议地带,那么花儿终于可以盛开了。并不一定非种百日菊不可!一旦明确史密斯是这块地的所有者,有权决定在边界地带种什么样的花,布朗就可以购买这个权利。布朗对矮牵牛可能如此热衷,以至于向史密斯出价一年25美元购买在分界地带种植矮牵牛的权利。如果史密斯更喜欢收入25美元,看到矮牵牛胜过种自己喜欢的百日菊,那么这块地上盛开的就将是矮牵牛。
10.4 通过裁定减少外部性
说到边界勘测员,我们就引入了另一种减少外部性问题的社会途径:裁定(adjudication),即判定“谁拥有什么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初始权利界定,人们就无法通过交换权利以改善自己的处境。足够明晰的产权不是成功协商的充分条件,但看起来确实是其必要条件。
旁白 裁定明确产权。
在周围环境变化的时候,曾经清楚且充分界定的产权也可能变得不清楚或者不确定。例如,考虑到复印机带给每个图书持有者的新方便,低成本复印技术的发展给版权持有者预期的实际图书销量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当环境变化让原本相容的产权变得不相容时,裁定是解决矛盾的一种办法。
我们用“裁定”这个词来指称勘测员所提供的解决办法,即发现谁拥有什么权利。勘测员通过调查,而不是选择,回答所有权问题。如果史密斯和布朗同意通过掷硬币解决问题,那么他们依靠的办法不是发现产权,而是创造产权。发现产权和创造产权之间的区别是很重要的,因为发现或裁定的目标是维持预期的延续性。如果预期剧烈变化,供给和需求决策也会剧烈变化。接着会以不可预知的方式改变各种行动的相对成本和收益,从而带来供给和需求的更多变化。简而言之,如果没人知道该预期是什么,就没人知道要做些什么或者别人会做些什么,结果是一片混乱。稳定的“预期”同样是“现实”的一个重要方面,其重要性我们还未能认识到,因为我们没有注意到社会在运行良好的时候是如何运转的。
10.5 抱怨的房主
我们可以用一个与商业航空公司航线相关的问题,来说明裁定(或者发现产权而非创造产权)在解决外部性争端时的重要性。试想,丽格莱塔·塞[1](普罗菲塔·希克尔已经结婚的姐姐)拥有一栋房子,与一座大型机场相隔10英里,但正好位于一条主要的起降航线正下方。一天早上,当她被喷气式客机的噪声吵醒时,她认定自己应该得到赔偿。她认为机场或航空公司应该给予她赔偿,因为它们剥夺了她将自己的卧室作为休息和恢复精力之地的权利。她是外部性的受害者。因此她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她有理由得到赔偿吗?她有可能得到赔偿吗?假设丽格莱塔在机场计划建设前就购买了这栋房子,那么没人能说,她在买房子的时候知道机场的相关情况,也不能说她已经以较低的购买价格得到了赔偿。她应该被赔偿吗?问题是成千上万的房主都有着同样正当的诉求。如果一个人获得赔偿,所有人就都应该获得赔偿。但是如果所有人都获得赔偿,就会给机场和航空公司施加沉重的成本,最终这个成本会转嫁到航班的乘客身上,或是通过减少服务,或是通过提高价格。
第一眼看上去这似乎很公平。更高的价格让航班乘客为他们旅行带来的副产品(噪声)支付相应的成本。但是现在,一个新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外部性遍布整个社会。我们应该解决所有的外部性吗?房主应该因为下列情况得到赔偿吗:车辆经过;邻居任蒲公英种子四处飘散;遛狗人和他们的宠物路过之后留下“礼物”;邻居孩子哭闹;电动割草机发出轰鸣;隔壁枝繁叶茂的栗树遮挡了视线;或者如果邻居因为遮挡了自己视线而砍倒了栗树,他们所失去的树荫?如果我们解决了房主的问题,我们可能必须开始为行人索取赔偿,他们当中很多人承受着与房主所受折磨同样的成本,并且也没有获得补偿。为了创造一个完美的世界,最后我们可能还可以对极度乏味的人实施罚款,以补偿他们给别人带来的厌烦感。
我们根本做不到。有太多溢出成本了,太难确定适当的赔偿了。甚至应该由谁给谁补偿也常常不清楚。例如,反过来向那些大大咧咧的人征收罚款,以补偿那些乏味拘束的人自身的敏感受到的冒犯,不也同样正当吗?谁说只能由乏味的人补偿粗鲁的人呢?
[1] 这是作者调侃的起名,原文为Regretta Sigh,分别与英文中“后悔”和“叹息”谐音。——译者注
10.6 先例的重要性
我们已经为这个问题做好了准备:丽格莱塔·塞是住在机场10英里以外受到骚扰的房主,航班乘客从飞行中受益,但是给她带来了不方便,她应该得到航班乘客的补偿吗?我们的答案是:以这种方法解决这个问题,要做到务实而又公平非常困难,而且几乎是不可能的。
但是,我们一开始问了两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房主是否可能获得赔偿。这个问题的答案几乎肯定是“不”。法院会设法通过发现辩论双方各自的权利所在,对这个问题进行裁定,而房主最终能支持自己利益的举证将非常有限。这种情况并没有说一定要做出赔偿,房主和航班运营者很久以来都持有这样的预期,这几乎就是裁决考量的依据。这种预期指示了房主和航空公司各自的产权。我们甚至可以“证明”住在机场10英里以外的房主不具备获得噪声赔偿的合法权利,因为如果法院裁定支持房主,他们在起降航道下面的房子的市场价格就会大幅上
升。这是预期以外的事件,能够为房主带来利润,而让航空公司股票的持有者受到损失。对于那些不认为应该支付这类赔偿的当事方,这类预期之外的价值变化将构成决定性的证据支持,否则法庭的判决就创造(create)了先前并不存在的产权。
我们之前的结论假设如果要求赔偿会导致相关房价的上升,对这个前提假设的讨论可以进一步说明我们的论点。如果在这个案子中法官支持房主,受到影响的房子的价格可能并不会上升多少,因为房子的潜在买主很可能收到建议说法官犯了错误,在案件上诉的时候可能会改判。是否可能出错,这一概念有助于我们分辨不同的情况:如果裁定创造的是新的产权,无所谓出错与否。只有法院试图去发现什么是更占优势的产权,进而应该以这样的产权裁定案件之时,才有可能出错。
裁定,或者说试图通过发现已有权利来解决矛盾诉求的尝试,总是试图避免预期以外的决策或结果。它试图支持和加强人们持有的最普遍、最确信的预期,以此解决产权争议。因此,裁定是在环境发生变化的条件下,维持预期延续性的一种努力。我们再次提醒你,稳定的预期是任何庞大、复杂的社会中有效协作的基础。
10.7 剧烈变化带来的问题
裁定是一种渐进地解决负外部性问题的方式。但是有时变化并不是渐进发生的。当我们遭遇全新的情况,以至于既定的原则和惯例无法给出多少指导来处理时,裁定就无法很好地起作用了。技术创新通常给我们带来各种领域的飞速变化,可以举出近年来的很多相关例证,机动雪橇、杀虫剂、雷达导航捕鲸船、抗生素以及核反应堆只是其中的少数几个。当技术创新迅速增多负外部性的时候,就需要新规则来解决这些问题了。
随着收入的提高,产权也需要重新进行定义。不久之前美国人似乎还持有一种实践中的共识,即向大气任意排放工业废气带来的社会利益大于其损害。我们的法律和传统观念认为大气层是属于每一个人的,因此也不属于任何人,所以工厂厂主不假思索地将大气层当作免费的垃圾场。人们可以将住宅搬离工厂,或者如果人们更看重省钱而不是享受洁净的空气,也可以在工厂边用低价购买住宅。同时工厂通过向大气层排放废物压低了成本,这意味着工厂制造的产品有更好的可及性。但是情况变化了。工厂制造的商品现在数量过剩,很多人降低了在这些商品上赋予的边际价值。当我们开始对蓝色天空和洁净空气赋予更高的边际价值时,我们就开始把它们看成我们的权利了。我们开始主张对这些环境“物品”的产权,要求其他人停止
对环境的不当使用,因为这与我们对环境的享受相矛盾。这就需要制定新规则,而不仅仅是将旧规则应用于新情况。
10.8 通过立法减少外部性
我们把制定新规则叫作立法。裁定和立法的分界线在实际中似乎并不那么清晰。但是原则上,它们的区分是很重要的,因为立法会改变目前占优势的产权,改变游戏规则总是会引起公平问题,而且常常迫使行为进行调整。对社会而言,其面临的挑战是在立法时避免整体的不公平,并用最小的成本达成目标。我们应该关注后一个标准,不是因为它更重要,而是因为经济学理论更擅长分析成本最小化,而不是公平最大化。
旁白 立法通过创造产权使产权得以明确。
到现在为止,你可能已经注意到了,很多被我们称为“污染”的社会问题,都可以作为负外部性的结果进行分析。人们并非因为喜欢肮脏的空气和水才去污染它们,这些是他们从事其他行为的无意结果,比如使用汽车或者制造商品。他们忽视了溢出成本,因为它们看起来无关紧要。驾车者开车上下班的确污染他们自己的空气,但是不足以引起关注,而乘坐公交车(在他们看来)又非常不方便。他们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他们也污染了其他成千上万人的空气,众多小到无法带来明显差异的污染加在一起,就是数量庞大的污染了。然而每个参与这个问题的人的行事逻辑,似乎是认为驾驶带来的个人收益超越了施加给每个社会成员微小的额外成
本。最终的结果可能是灾难性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或许是通过新的立法使这些外部性内化。
旁白 使用“命令和控制”减少污染是一种有缺陷的方法。
立法限制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普遍方法,它被称为“命令和控制”。法律规定,在某天之后,所有人禁止向空气或水中排放超过一定数量的污染微粒。这种方法肯定无法使得单位污染的成本降到最低。它忽略了一点,即达到一个既定目标通常有多种途径,因此没有给人们提供寻找和实施成本最低途径的激励。下面,我们会用一个非常简明的例子说明污染控制办法的某些原则,这些原则应该得到更好的理解。
10.9 把成本降到最低
假设阿卡迪亚[1]城所有的空气污染来自三个源头:甲工厂、乙工厂和丙工厂。表10-1显示了每个工厂每月排放到空气中的污染物数量和每个工厂减少单位污染物排放的成本。现在我们假设,因为污染物破坏市容,而且给人的肺带来伤害,环境保护署决定把污染物每月的排放从90000个单位降低到45000个单位。你也许会问,为什么不把污染物降低到0。因为环保署认为把污染物排放降低到0的成本将超过其收益。也许一点点的污染物不会伤害到人的肺,甚至可能都看不见。我们忽略环保署得出此结论的过程,仅仅假设这个决策是在最佳的科学信息基础上得出的,而且考虑到了阿卡迪亚人民的整体利益。我们想问的是:什么是达到这个目标的最好办法。
表10-1 阿卡迪亚的污染物

达到目标有几种办法(见表10-2)。环保署可以禁止所有工厂每月排放超过15000单位的污染物。这使乙工厂必须每月减少15000个单位的排放,减排成本为30000美元;丙工厂必须每月减少30000个单位的排放,减排成本为90000美元。两个厂的减排成本总计120000美元。另一种办法是,环保署可以命令每个工厂将自己的排放减少一半。那么,甲工厂要支付7500美元,减少7500个单位的排放;乙工厂要支付30000美元,减少15000个单位的排放;丙工厂要支付67500美元,减少22500个单位的排放。减排成本总计105000美元,这是一个可以较为节省地达到目标的方法。一个更为节省的办法是让环保署命令每家工厂减少15000个单位的排放。那么,甲工厂要支付15000美元消除其全部15000个单位的排放;乙工厂要支付30000美元减少一半的排放;丙工厂要支付45000美元减少1/3的排放。用这个办法,只花90000美元的总成本,就能让阿卡迪亚城达到减排目标。
表10-2 排污达标的方法

正如你能看到的,甲工厂的污染物减排任务越重,丙工厂的污染物减排任务越轻,总成本就越低;因为甲工厂的减排成本是每单位1美元,而丙工厂的减排成本是每单位3美元。因此,如果我们的目标是用最低的成本让污染物排放降低到45000个单位的水平,为什么不把减排的责任完全放到甲工厂和乙工厂的身上呢?如果环保署让丙工厂保持现状,而要求甲工厂和乙工厂消除其全部排放,那么达成目标的总成本就会降低到75000美元。
为什么不这么做呢?把所有成本都强加给甲工厂和乙工厂,而让丙工厂完全逃脱责任。不这么做的一个很好的理由,是因为这样不公平。毕竟,当政府官员试图达到某个目标时,成本最小化并不是唯一要考虑的事情,公平也是政府决策的一个重要的评估标准。如果这样做了,表面上看来有“窃钩者诛,窃
国者为诸侯”的嫌疑:小的污染者因为减排成本更低反而遭到惩罚,但大污染者却可以继续排放。环保署有可能会选择这种方法吗?
[1] 原文为Arcadia,希腊神话中牧神潘的家乡,用以指代世外桃源。——译者注
10.10 另一种办法:征收排放税
让我们把这个疑问放一放,先深入讨论一下症结所在。假设环保署实际并不知道每个污染源减排的单位成本,这比我们原来的假设更有可能,原因如下:污染者自己最清楚实际成本,但是他们有夸大其成本的动机,以便在环保署或公众面前为自己申辩。另外,他们的夸大也不完全是说谎,因为没人能在还没做之前就确切地知道某事的成本。这时把成本估计得高一些只是一种正常的谨慎,特别是在将成本估计得越高越有可能不必承担之时。最后,尽管通常能够通过研究和试验降低成本,但是没人能够预测研究和试验的结果如何。当环保署面对这种信息匮乏的情况时,什么是成本最低的解决办法?
如果环保署的答案是对每个排放单位征税,允许各方以其认为最佳的方式进行应对,那么它将赢得众多经济学家的掌声。如果你承认这些污染是溢出成本,而不是由其制造者承担,那么向污染行为征税就很合理。如果通过某种方式,单位排放的税收被设定为与单位溢出成本相等,此时就由污染制造者和溢出成本的受益人承担了这些成本。如果这让污染行为成本过高从而无法继续,污染就会停止,因为此时的成本超过了收益。如果在缴纳了税款后收益还是超
过成本,污染行为就会继续,但是其速度变慢了,因为现在污染行为的成本更高了。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税收收入可以用来补偿那些承担溢出成本的人,或者说用来换取他们的同意。
假设环保署不告诉每个工厂必须降低多少排放,只是要求它们每个月为每单位污染物排放缴纳2.01美元的税。每个厂家都被同等对待,这看上去更公平。厂家如何反应?甲工厂发现消除其全部排放比交税更便宜,乙工厂也是如此。然而丙工厂发现,缴纳税款并保留每月45000个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更有利。因此使用这种办法减少一半污染物排放的总成本是75000美元,而且所有工厂都得到了同等对待。注意,按照这种方案,丙工厂要缴90450美元的税,这是转移到社会其他地方的财富,而不是净成本。甲工厂和乙工厂支付减排计划的所有成本,丙工厂补偿社会,获得每月继续排放45000个单位污染物的权利(见表10-3)。
表 10-3

环保署的任务是比较减排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通过不断调整税率以估计各厂商减排的真实成本,环保署得以从所观察的当事人的反应中,获取关于成本和收益的私有信息。这是一种可以让政府从试验中不断学习的途径。对于任何与人类福祉相关的环境保护计划来说,获得关于成本和收益的可靠信息都是必不可少的。
10.11 污染许可证
让我们回到刚才提出来又暂时放下的问题。我们问的是,在比较了减少空气污染的各种方法的成本之后,环保署有没有可能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法。我们并没有急于回答这个问题,是为了先论证各种形式的具体指令,即“命令与控制”的方法,作为控制污染的手段一般来说都不如征税。通过征收排放税,我们让价格体系帮我们解决问题。但是有一个原因使得征税的手段不受公众欢迎,这个原因同样也让环保署难以采用成本最低的指令控制的方法(即甲乙停产、丙不受影响),即污染税被贴上了“污染许可证”这样一个名声不好的标签,听起来很像是官方对犯罪的许可。
但是,这绕开了一个重要问题。我们或许愿意认为某些污染行为本质上如此令人厌恶,以至于应该被全部禁止;但是,我们显然不会对大多数现在称之为“污染”的行为都采取这样的态度。人们所从事的带来污染的活动一般都会带来收益,有时还是非常大的收益,不论是对其他人还是对他们自己。无论我们是否愿意承认,宽恕这类行为就是宽恕污染。在这里,“污染”这个词很可能误导了我们。历史上看,这个词带有强烈的道德含义,任何合格的字典都会指出这点。在经典文献中,污染行为会糟蹋整个社会。在这样的上下文中,“污染许可证”就像是允许犯下不道德行为或犯罪的许可证。但是显然没人愿意说房主生火取暖,将“污染物”排放到空气中,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或犯罪。大多数污染应该被看作成本,而不是犯罪,因此如果成本低于正确计算得出的相关收益,污染就应该被“许可”。
10.12 效率和公平
一些人也反对征收排放税,因为他们认为这种税收从根本上说就不公平。他们认为污染税把减少污染的负担整个放到了穷人身上,而让富人理直气壮地污染环境。按照成本最小化方案的需要,根据减排的成本选择承担减排义务的对象,对很多人来说似乎也是专断且不公平的。任何对公平性争论的回答中重要的部分,在于揭示我们可以达成有效率的解决方法,并且用不同的方式解决公平性的问题。换句话说,我们在选择最有效率的解决方法的时候,并不需要特别指定成本在各方间如何分摊。我们可以再次用阿卡迪亚的例子来进行说明。
假设出于某种原因,环保署想要将减少污染的全部成本施加在丙工厂身上——也许是因为丙工厂最有能力承担这种成本,或者因为它是最大的污染制造者,或者因为它是最后一个在阿卡迪亚修建的工厂。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环保署需要做的就是告诉丙工厂的管理人员,他们必须将排放到阿卡迪亚城空气中的污染物降低45000个单位,如果他们达不到这个目标,就必须为超额部分每个单位的排放支付2.01美元。于是丙工厂的管理人员将会寻找减排45000个单位成本最低的方案。如果管理人员拥有表10-1中的信息,他们会给甲工厂一笔钱,比15000美元再多出几百美元,让其消除全部排放;给乙工厂一笔钱,略高于60000美元,也让其消除全部排放。这样丙工厂就让污染排放达到了目标水平。但是丙工厂的管理人员并没有付出135000美元自己进行减排,而是付出了总计75000美元,让甲工厂和乙工厂代替他们完成了任务。
旁白 排放交易。
减少污染和其他一些活动很相像,在这些活动中,一些人比其他人更有效率。让在生产中具有比较优势的人生产我们的食物、玩具和化妆品,我们可以获利;与此相同,让最具比较优势的人生产更多的洁净空气,我们也能从中获利。但是比较优势需要通过交易才能得以利用。这就是为什么对于减少污染来说,征税的办法通常优于对特定工厂实际具体的限制。征税的办法试图改变相对货币成本,以反映对“谁拥有什么权利”的重新界定。然而它给予各方自由,允许人们根据各自的比较优势进行交易,确保以最有效率的方式达成新的社会目标。
10.13 泡泡法
1979年,环境保护署根据上述分析的指导迈进了一大步,颁布了新法规,允许和鼓励空气污染源之间进行交易。执行机构没有对每个烟囱的排放制定严格的限制,而是允许工厂在某处超限,只要能在另一处弥补回来就行。他们设想整个工厂上方有一个巨大的泡泡(这是此种方法名称的由来——泡泡法),只要控制向泡泡中的总排放即可。在这种政策之下,工厂可以在其减排控制成本非常高的时候让排放提高,在排放成本较低的时候再弥补回来,这样就能降低达到某一空气质量控制要求的成本。
这种方法在法院受到了环保团体的质疑,他们声称这让在空气质量已经达不到环保署标准的地区产生了更多的污染。不应该因为一个工厂减少了烟囱乙的排放,就允许它从烟囱甲大量制造有害物质。环保主义者认为,如果烟囱乙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减排,那么就应该减少这些排放,但是不应该允许增加烟囱甲的排放。环保主义者的观点隐含地假设只有一种利益目标,即洁净的空气。
1984年,最高法院驳回了这种观点,从而为现有工厂在空气质量有问题的地区扩张铺平了道路(并未让空气质量进一步恶化),并鼓励了环保署更进一步。如果允许工厂为了追求效率、或者以可能最低的成本达成既定目标而进行内部交易,为什么不可以允许工厂之间进行这种交易呢?如果一家电力公司想要在不让空气质量恶化的前提下,建设一个新的发电厂来满足顾客的需求,它也许可以说服其他某个企业减少排放,以换取自己增加相应的排放。实际上,企业就可以买卖“污染权”了。
这完全不符合激进的环保主义者的意思,他们认为没人拥有“污染权”,因此其他人也无法购买这种权利。但是,这个前提是有问题的。企业实际上确实有权向空气中排放有害物质,这已经被事实证明了:它们可以公开地进行排放,而且没有被处罚。无论是实际上还是法律上,它们都拥有所谓的“污染
权”。通过承认并澄清这些权利,环保署给构建在这些权利之上的市场提供了发育的空间,进而意味着厂商可以从那些在减排上具有比较优势的人那里购买指标以达成污染控制。如果环保署只允许购买指标的企业按某种比例使用其所购买的排放权——例如,要使用100个单位,必须购买130个单位——环保署就
能使得这种允许企业间交易“扩展的泡泡法”,服务于逐步改善空气质量。同时请注意,在这种制度下,希望空气比环保署要求更清洁的人可以通过买断全部“污染权”,收回并废弃这些指标。
但是,除非这些权利有清晰的界定而且可以信赖,否则这种制度无法奏效。如果管制机构能够任意制造新的权利取代被收回的权利,就不会有个人或团体愿意为了收回权利而付钱买断。如果企业相信,它们可以只靠一点点游说,就能从管制机构那里获得相同的权利,它们也不会愿意付钱购买这些权利。而如果企业知道它们可以把节省下的减排指标卖给其他人,就更有可能去投入资源发现和发明新的手段以进行减排。
让空气变得清洁是一个非常难解决的环保问题。空气污染源数量众多,难以监控。清洁空气的机会成本(以放弃的其他收益衡量)往往比我们倾向于设想的高得多,我们总是只想到工厂(而且还是别人工作的工厂),而不自觉地忘记我们自己的烟囱、汽车排气管、后院烧烤和杀虫喷雾。更加清洁的空气可以带来巨大的好处,但同时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这让我们倍加珍视任何一种能用更低的成本达成更多目标的制度。
10.14 权利和污染带来的社会问题
我们不想以对效率的支持背书来作为本章的结尾,因为缺乏效率并不是根本问题。污染是当前的重大社会和政治问题,是因为人们对权利的分歧。更多的人开始说:“你通过将成本施加到我们的身上而获取收益,你们这么做没有道德基础,因此也不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权利。”这种争议可能非常难于解决。经济学的思维方式给出了若干原则建议,对我们着手解决问题也许会有可观的帮助。
首先,对于任何商品的需求都不会完全没有弹性,甚至对洁净的空气也是如此。我们必须决定我们想要多少,最好清楚地认识到,要获得更多,只有放弃甚至更多的其他好品,而这些好品也是我们想要的。
其次,我们应该让人们有尽可能多的自由,以让他们选择适合自己的调整方式。例如,如果我们的目标是减少化石燃料的消耗,我们应该让人们选择能够降低其成本的方式。我们应该避免“命令和控制”,其通常会提高达成任何目标的成本,而且由于提高了成本,也会加深人们对目标本身的抗拒。利用价格机制可以降低成本,允许人们进行交易,也能减低成本。
最后,我们应该记住产权稳定的重要性。当人们知道规则是什么,并且可以信赖其不会被任意篡改,交易成本就会降低,有效的协作就会随之增加。
10.15 交通拥堵作为一种外部性
但有时我们对权利的执著让我们看不见真实的世界,比如交通拥堵的例子。堵车一直被美国人列为城市生活最迫切的问题之一。当你思考这个问题时,你会发现这是一个令人费解的社会问题,因为抱怨交通拥堵的人同时也是制造交通拥堵的人。但如果你理解了外部性的概念,费解就会消失。拥堵是一种负外部性,它作为人们行为产生的成本,却没有进入当事人的决策考虑。人们只考虑了其他开车人给自己带来的成本。
如果我们促使开车人将交通拥堵的外部性内化(internalize),会发生什么情况?如果我们可以找到某种方式,让拥堵的成本回到制造它们的开车人那里,又会如何?人们只有在开车的边际收益高于边际成本的时候才会开车。当然,每个人现在都在这么做,但是根据我们目前的做法,这些成本不包括施加在其他人身上的成本。如果除了自己的开车成本之外,开车人还必须支付他们的决策施加给其他人的边际拥堵成本,他们就会选择少开车。只有在他们自己的边际收益大于所有社会成员的边际成本总额时,他们才会开车。所有的开车人的境况都会有改善!街道不会再拥堵了。开车人可以去他们要去的任何地方,不会再被堵在路上了。对于那些边际收益较少的出行,开车人会寻找替代,从而降低了其他人的成本,他们出行的边际收益更高。开车相应替代物的质量几乎肯定会提高:拼车出行会变得更加容易组织;公共汽车可以在没有拥堵的街道上跑得更快,并且由于需求的增长,其班次也会变得更频繁。这多好啊——只要有一种方法能让外部性内化!
确实有这样一种方法,它叫作“定价”,经济学家称其为“拥堵定价”。几乎其他所有人都叫它“通行费”,并且从不希望听到它。“我为道路支付了燃油税,我不想再付通行费了。”但燃油税支付的是修建道路的成本,不是使用道路的成本。正是因为忽略了道路的使用成本,带来了人人抱怨的拥堵。我们会经历交通拥堵,是因为拥有道路的政府允许每个人免费使用道路。如果我们都被要求按照开车施加给别人的成本来支付费用,我们就能消除拥堵。
现在已经存在这样的技术手段,能够根据拥堵水平(即外部成本)精细地调整向开车人的收费。另外,一切可以自动进行,无需任何人停车支付,账单会在月底寄出。但这种技术还没有被使用,因为人们对于通行费敌意太深,人们认为他们有权免费在他们交税建起的道路上行驶。他们认为通行费就是直接从他们的口袋里掏钱,而并没有意识到,一个管理良好的拥堵定价系统带来的
收益多于以通行费形式支付的成本。这又是一个例证,用以说明一种稀缺品(在这里指城市的道路空间)的定价可以减少无谓成本(deadweight costs),从而让所有人的境况变得比之前更好。
简短回顾
人们的行为常常给别人带来成本,这些成本是行为者没有考虑到的。经济学家把这些成本称为溢出成本(spillover costs)或负外部性。
负外部性在城市化、工业化社会中迅速地成倍增加。即使某些特定行为的溢出成本高于行为者的收益,交易成本也经常让人们无法通过协商达成更加令人满意的安排。
协商是社会成员普遍使用的措施,不必给别人施加不受欢迎的成本,也能确保协作和他人的赞同。清晰界定的产权降低了交易成本,从而让协商更为容易。
相互冲突的权利主张,通常可以通过考察已有的原则和判例得以解决。裁定以这种形式维持了人们预期的延续性。界定不清的产权和任意的更改变动,让任何人都更难自信地制订计划,从而使得社会协作更加困难。
迅速或剧烈的社会变革使得通过裁定解决相互冲突的权利主张变得非常困难,因此需要进行立法。立法带来新规则的建立,建立和定义了人们对其支配下的资源可以如何使用。
如果新规则让人们更容易地交易权利和义务,那么这些规则就能针对“污染”这样的负外部性问题,提供低成本的解决方案。对不受欢迎的溢出成本征税和“污染权”交易体系为污染者提供了正确的激励,促成了低成本地降低污染的方案。而所谓“命令和控制”的方法,与市场导向的体系相比还远远缺乏对信息及激励问题的重视,而这些问题对于任何旨在降低污染的政策目标都是严峻的挑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