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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化肥法定
检验目录调整
2021年10月15日实施
海关总署上周发布公告,提出自10月15日起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公告原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

1. 什么是海关监管条件"A""B"?
海关监管条件的“A”“B”类是针对于法定检验检疫给出的分类。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必须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
监管条件“A”:
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监管条件“B”:
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2. 政策调整涉及范围?
此次法检目录调整的范围是化学肥料,不涉及动植物源性肥料,主要包括海关税则第31章编码(3101项下的动植物源性肥料,硫酸铵、硫酸铵和硝酸铵的复盐及混合物除外)和28章中肥料用氯化铵,共对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码增设监管条件“B”。
3. 检验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
目前,涉及肥料的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主要包括《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 38400-2019)、《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磷肥及其复合肥中226镭限量卫生标准》(GB 8921-2011)等标准。
GB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4. 什么是法定检验?法定检验是不是仅限于法检目录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对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海关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即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的范围不限于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海关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5. “出口贸易相关方需要注意什么方面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规定: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贸易相关方在办理出口业务时,对新调入目录的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产品应当及时办理海关检验手续,并预留充足的时间,以免耽误发货。
建议出口贸易相关方主动收集相关产品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向当地主管海关咨询,确保出口商品符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