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霸州市“散乱污”企业有奖举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散乱污”企业举报机制,特通告如下:
一、举报受理范围
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散乱污”企业。
二、举报处理流程
1.市公安局、环保局接到举报登记后,立即报送至市推进办,由市推进办统一交由涉项乡镇(区、办)核实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涉项乡镇(区、办)2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上报市推进办,市推进办在核实结果作出后1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
2.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及照片或录像等相关证据资料和本人姓名、联络方式等。
3.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我市设立了有奖举报资金,将对经核实后的群众举报线索进行1000元的现金奖励。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拨打110(24小时受理)、12369(工作日受理)、0316-7861918(工作日受理),举报疑似“散乱污”企业。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行动起来,提供有价值的举报线索和信息。对举报人及举报信息,我们将严格保密。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5日

1.有色金属熔炼加工: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2.橡胶生产:橡胶生产过程中,炼胶、成型、硫化工序未采取密闭工艺,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需加热工序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
3.陶瓷烧制: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采用煤气做燃料,未安装脱硫设施的。
4.铸造: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5.耐火材料:原辅料露天破碎的,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6.石灰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7.砖瓦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8.水泥粉磨站:磨机机头、机尾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9.废塑料加工:热熔、挤出工序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10.家具制造:胶合板生产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家具生产喷漆工序使用有机溶剂且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