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6年8月,51岁的赵春华在天津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了一个射击摊谋生。2016年10月12日,她在当地公安机关的专项行动中被抓获。2016年12月27日,经天津河北区法院认定,赵春华非法持有6只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一审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案中关于枪支的鉴定标准引发大众热议,称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过于模糊。(责任编辑:古月胡)
观点综述
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主要起草人季峻:1.8J/cm2的标准是考虑到人体最脆弱的眼睛部位。公安部相关标准的制定是按照法律法规来办的,但违规和判刑是两码事,具体案例中不可量刑过重。要搞教育,我们国家不允许气枪在马路上使用,这是一个大前提,应该让人们认识到这一点。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该案二审辩护律师):一审律师为她作最轻辩护,如果是我,我可能会去做无罪辩护,因为这种枪根本不能认定为真正枪支。公安部制定的枪支认定标准非常荒唐,其标准并不能去解释刑法,所以不应当适用。第二个争议的问题可能是量刑的问题,假设被认定为犯罪的话,根据所谓的鉴定6支为枪支这个结果,判处三年半其实不算太严。但是它是违反我们的常识常理常情的,所以这样的判决还是重了。我检索了一些类似案件的判决,基本上是判缓刑,这种情况就应该由承办的法院报经最高法院,然后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所以,如果这个案件被认定为犯罪,判缓刑足矣。客观地说,社会对天津公检法的批评过于苛刻。天津法院的这一判决算不上错案,法官对事实和法律有不同理解和判断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
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斯伟江:我一点都不觉得奇怪,因为,现在中国法律上所谓的枪支,已经不是老百姓所认为的枪支了,坦白说,小孩的玩具枪,很多拿去鉴定,也会被认定为“枪支”的。我以前看到公安修改枪支认定标准,赶紧把孩子的射击玩具枪,去扔了,还必须砸坏了,以免祸害别人。法网之密,这几年显然已经过了,这几年修改的法律,司法解释,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百姓的想象,也超出了一般法律人的想象,很多人不知道自己在做的,已经是犯罪行为。倒过来,很多明明是犯罪行为的,却得不到追究。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何兵:如何处置大妈枪案,我想起日本一个案例。因资料不在手中,只述大概:法律禁止猎杀狐狸,但当地猎人历来将狐狸称作“"獾",不知其官名叫"狐狸",继续猎杀。一审法院定罪,最高法院宣告无罪。理由是,主观上无犯罪故意。我国近年来刑事司法,趋于客观归罪,不问主观意志,判决远离民情,蠢。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升: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根据这个标准反推数据,就界定了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一律认定为枪支这个标准。其实现在市面上很多玩具枪形物,如果严查起来很多都能达到枪支标准。尤其是网上购买的枪形物。其实,玩具枪形物上市前,肯定要经过备案检查的,但是一些小作坊生产出来的玩具枪形物并不正规,没有经过备案检查,通过网络渠道进行销售,就造成了不合规的枪形物流向市场这种情形产生。
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翟德智:长气枪由于杀伤力比较大,容易被界定为枪支。通常我们打气球的时候,距离气球三五米左右,子弹可以直接打爆气球,那么想象一下打在人身上,甚至是人的眼睛上能不造成伤害吗?所以射击气球的摊位所用的枪形物被认定为枪支,是很有可能的。
上海律师丁金坤:老太摆个气枪射击气球的摊子,是娱乐活动,没有社会危害性,无罪。这是社会常识。从刑法来看,老太是为了营生,主观上也无犯意,无罪。这次是法律适用错了,当事人没错。要修改的是枪支鉴定标准,以及机械司法主义,而不是惩罚当事人。
张庆方律师:公安机械执法倒也罢了,这种明显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案子,能在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畅行无阻,说明办案检察官法官都没有丝毫的衡平意识和公正意识。如果法官都这么搬弄刑法条文就合格,干脆招聘认识三千汉字的失业人员就行了,何必搞员额制,他们又有何脸面要求涨工资!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叶竹盛:当法律令人“真想不到”,并不意味着法盲太多,而可能是法律本身出问题了。气球射击游戏的摊贩被判处非法持有枪支罪,并处以重刑,严重违背了人们的一般认知,实际上是对人们提出了超乎一般标准的不合理要求,因此违反了“法律不可要求人们做不可能之事”的内在德性。犯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需有明文规定方成立,原因便是可以提前告知理性的人们,哪些情况可能构成犯罪,以提醒人们为了避免犯罪应处之以必要的谨慎态度。因此,当司空见惯的事情被犯罪化了,那便相当于要求人们必须异常小心谨慎才能躲开犯罪陷阱。这样的法律已经超出了对人们的一般性要求,实质上已经无法让人们好好过日子,只会导致人人自危、如履薄冰。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绍明:事关刑法上“枪支”概念定义,解释权应该在最高法院,而不应该只认公安部的文件吧。这是其一,其二,法院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对行政行为负有监督权和审判权,对于这种违背常识的鉴定,法官完全可以不予采信。如果法官有独立的审判权,相信绝大多数法官都不会判摆摊者有期徒刑,但在现有司法体制下,没有哪个法官敢不判摆摊者有期徒刑,因为公安机关鉴定出来是枪,就算是玩具枪仿真枪,检察院一样公诉,法院就得判刑,现有的司法机器就是如此残酷,法官难以担当守卫良心正义的使命。
富平法院法官张一鸣:第一,法院判案应当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属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法律基本适用原则,执法部门必须作为执法依据,人民法院必须作为司法依据。第二,法院必须树立法律权威。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面临的只是法律,而不能分良法与恶法,否则,法律将无法树立权威。法律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司法机关必须要用专业性的法律思维来解决社会争议。第三,改变不适当的规章应依法进行。即使认为《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属于不适当规章,也应依法进行。
律师周玉忠:在一定程度上,公安部的规定,造成我国大陆地区所谓“涉枪”案件数量暴涨。此类事件中,更关键的问题在于,以公安部的相关文件,去解释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显然是违反法律的错误做法,也正因此,才使得因玩具枪获刑的案件,难以被人们所理解。公安部的这一个文件和标准,就算是合法有效的,也不能够解释刑法。充其量只能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只能够用于生产厂家来进行一个产品检验合格的依据,不是用来判定它是不是刑法上的枪支的标准,或者说是公民有没有罪的一个依据。
律师李英锋:诚然,这些民众赖以生存的小小营生有些不规范,有些违法的嫌疑,但司法部门不考量“营生”的情节轻微、危害较小或无危害以及当事人的行为无意识,一味追求“入罪量刑”,重拳打击,属于剑走偏锋。责罚相当是最基本的问责原则,对于民众的摆射击摊等“营生”,司法打击并非唯一的矫正手段,如果在法律范畴内以警告教育、行政处罚等方式能够予以惩戒、制约、规范,就应该使用这些相对较轻的追责手段。盲目定罪用刑,会伤害民众利益,伤害社会公平正义,伤害司法公信力。
“绍兴前最美交警”钱卫强买仿真枪练手被查: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不合理,我敢断言,一半以上的警察都不知道枪支认定标准是多少。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定得太低。
网友射射射手女 :长时间默许的突然翻脸不认人,说你违法你就违法,不服就判刑,该怎么让公众相信所谓的法制公正,呵呵哒,依法治国不等于没业绩强行制造违法犯罪好吗?
网友:回家赶紧把厨房的刀扔了吧!不然哪天查管制刀具判个三年五年的可就太冤了!
网友:现在的企业真让人心寒,都是挂羊头卖狗肉的货。原以为打着卖手机的幌子卖手雷够分了。谁知道还有更过分的,打着卖儿童玩具的幌子贩卖军火。
网友:我问一下,烟花轰天雷怎么算?那玩意一个炮弹可以轰掉半个脑袋。
网友:就没听说过持仿真枪杀人的案例,持刀杀人到是不少,铁锤,管叉,大石头,也屡见不鲜。。。这道不禁止,车祸最多,都别开车了。。。什么啊??
网友:去把玩具枪制造厂端了,过几天就会是某某执法单位端掉一个军火制造商,以及成员上百名,有史以奇功一件。
网友:如果我拿一把菜刀去抢劫,我成功的可能性占百分之九十;假如我拿一把老太太的仿真枪去抢劫,我估计我被打的找不到方向感的可能性占百分之百。。。。
网友:大妈也是倒霉,这样的摊我从小到大看的太多了,人家也没被抓。
网友满拿:法律已死有事烧纸。
网友郑书敬z:谁说中国不是法治国家~你看看他们做的哪一件事不是依法办事…依法判处…依法剥夺...依法没收…依法拘留...依法强拆…依法监禁…依法删帖...依法抓捕...依法严打...依法堕胎…依法罚款…依法强制…依法遣送…依法驱逐…依法封号…依法监听监视…依法断你网线……处处都在依法~唯独我们老百姓在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