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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案专家观点综述

“乔丹”案专家观点综述 法闻摘
201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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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乔丹”案审判长陶凯元、最高法审委会委员贺小荣、清华教授吴学安、北大教授薛军、人大法学院副教授张广良、北京法大律所合伙人韦新举等专家对本案表达了观点。

案件导入

  “乔丹”品牌商标侵权案历经四年拉锯战之后,12月8日,针对10个商标争议纠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其中三件商标损害乔丹本人的姓名权,应予以撤销,由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另外7件“QIAODAN”相关商标提起的再审申请则被驳回。那个关于“Jordan=乔丹”的等式,终于被证明有效了。

案件相关人

  迈克尔·乔丹: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我尊重中国的法律,也期待上海法院对尚在审理中的姓名权侵权案件作出判决。

  乔丹体育:乔丹体育将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此次裁定,并将依法履行好公司品牌以及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因公司主要从事运动鞋、运动服装及运动配饰的设计、研发和销售,三件裁定的商标注册时间不足五年,属于在周边其他类商品上的防御商标,且商标并未使用,并不涉及乔丹体育的主营业务,宣判并不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乔丹体育诉讼代理人马东晓:本次宣判的10个商标争议纠纷案,是68个“乔丹”商标争议纠纷案中的一小部分,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已经对大部分商标作出了终审裁定,维持了乔丹体育的50个商标的注册,这其中包括乔丹体育目前在主营业务上使用的最主要的四个商标,此次宣判并不意味着禁止乔丹体育使用中文“乔丹”商标。

专家观点

  “乔丹”商标案审判长陶凯元:在适用商标法相关规定,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贺小荣:“乔丹”案的判决结果,进一步树立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对于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彰显诚实信用原则,平等保护中外产权人合法权益具有深远意义。个案是一个时代的符号。最大限度地防止司法不公和冤错案件,需要在每一宗个案裁判中捍卫公正、引领价值。


  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版权委员会主席王军:此次判决无疑给“打擦边球”的企业敲响了警钟,会促使中国体育品牌、本土企业反思自己的发展模式,对中国体育产业发展、体育用品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有积极影响。通过类似案件,中国企业能够越来越认识到自主创新、经营自主品牌、合法运用知识产权、维护权益的重要性。


  清华教授吴学安:一方面,乔丹商标案显示了一些跨国公司在世界上增长最快的消费者市场所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挑战。该系列案件是在法学上具有边界性的特殊案件,也反映了我国一些企业在品牌运营上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乔丹商标案,体现了中国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对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的姓名权的保护和重视。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了一个展示中国司法体系积极形象的机会。相比于此案具体的审理过程,此次公开宣判更加值得社会关注


  北京大学教授薛军:商标都是有适用范围的,说全面禁止“乔丹”两个字作为商标使用确实不确切。姓名权也有适用的范围,即使最高法明确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用姓名权,他提出的侵犯姓名权之诉结果如何还有待法院的审理,结果依然是不一定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广良:最高法此次判决首次明确了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如果一商标注册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此商标应该被撤销或根据现行制度无效,具体到本案而言,最高法的判决明确指出,对于外国的自然人或公民,姓名、姓名的中译文,即姓名中的汉语翻译的一部分,如满足特定条件,可以作为外国的自然人或者公民的姓名权在中国获得保护。在证据的采信方面,最高法明确了市场调查报告或调查报告的效力,对以后案件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韦新举:判决根据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认定汉字乔丹在我国与迈克尔·乔丹的关联性,也就是认定乔丹是这位球星的中文名字,这也是乔丹公司申请注册中文乔丹商标的动机。然而,乔丹公司与迈克尔·乔丹不存在商业关联,未经其本人同意,使用其中文名字作为商标,侵犯其姓名权,也会误导消费者,有违诚信原则。


  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首先,乔丹案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32条的规定。而姓名权便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如果注册商标被认定侵犯了某人的姓名权,这样的商标是要被撤销的。但是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却不是绝对的,简单判断就是要看这个“姓名”的名气有多大,是不是会对公众造成影响或者让公众产生混淆。目前案件虽然判决,但争论肯定会一直持续,这体现了不同法官对法律和适用的理解不同,不存在错对的问题。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姚洪军:有人这样评论:那个关于“Jordan=乔丹”的等式,终于被证明有效了。事实上,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名人姓名的保护,只要求一个称呼与某名人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即可。这里面,既不要求某个称呼是特定名人的唯一指称方式,也不要求这个称呼唯一指向该特定名人。在商标中使用名人的姓名或形象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对价,是国际通行的商业惯例。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伟君:最高院的判决非常清楚地回答了外国人的姓名权(特别是外国知名人物姓氏的中文翻译)如何在中国得到保护的问题,并准确地提出了“稳定对应关系”的标准。客观地讲,只要任何人在运动产品上打上‘乔丹’字样,人们自然会联想到篮球运动员飞人“乔丹”。判定侵犯姓名权,只需要对该名字(包括姓氏、名字、笔名、艺名、戏称、简称等)的使用会使公众当然地联想到某个特定的人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合伙人刘春泉:此案就是典型的“原告当事人犯错却害得法院吃药”。这样的事绝非少见,因为公众看到的是乔丹是明星有理却打不赢官司,但绝大部分人不理解也不屑于去深入了解打官司有很强的专业性: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能打赢的案件,以姓名权起诉可能就是输。本案最高法院改判了,当然可以认为原告睿智,但有几个人会从有纠纷时就料到在一路败诉后会出现大逆转?


  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宁:我注意到审判长在评述中认为,认定NBA球星乔丹是否就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的条件之一是,二者之间是否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而非如乔丹体育公司要求的二者之间必须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也就是说,即便在中国也有很多人名字叫乔丹,也不能据此就否定乔丹主张姓名权的成立。过去法律界对在先权利具体包括哪些权利不够明确。此次判决结合了民法、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概念做了解读和澄清。


  体育法学者李智:乔丹在中国人心中有明确的指向,就是那位NBA球星,特别是在体育相关领域,指向性更强,而拼音的联系就较弱了。很多体育明星走商业化道路,依靠姓名和肖像等获取利益,相关权益保护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在体育国际化的特点下,本案对如何保护外国人译名问题,也提出了法律判断方法,对国际体育运动、中国体育产业国际化的法律保护有深远影响。

网友杂谈

  轻声呼啸:在特定消费群体中,乔丹体育有误导的成分。


  秋千系宇:我国有数百个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取注册在先的原则,即谁先在该国注册商标,谁就拥有商标的专用权并得到该国的法律保护,乔丹体育最先在国内注册商标,理应获得相应权益!


  佚名:乔丹体育利用乔丹这个名字的影响力,是最早预料到乔丹在国内的商业价值并加以利用。即使是乔丹本人,最早也没有预料到自己在中国的商业价值如此之大。


  红星闪闪的懂你:明明我们有好的技术,用的也是好材料,为啥不能培育自己的品牌?


  香克斯shankusu:蹭热度的品牌能做什么好东西出来?太LOW,永远做不大,就跟“阿迪王”、“纽巴伦”一样。


  ChangRay丶:不叫“乔丹”,谁会知道它这个品牌?


  黄易喷子特工队微博7组:“乔丹”这个名字在美国就像“王静”在中国一样普通,你叫这个名字,所以别人都不能叫了?


  飞羽歃血:非常鄙视“乔丹”这个品牌,明明侵犯了人家权利,还死活不认,而宣传广告又死皮赖脸地与乔丹拉上关系。


  苑广阔:乔丹赢了商标我们赢了知识产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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