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权威发布:轻伤害案件认定“主观故意”的四大核心要素。
一、案件焦点:推搡致伤是否构成故意伤害?
张某与施某是同村好友。施某曾向张某借款2000元未还。某日中午,张某酒后到同村朋友家串门,恰遇施某正在为他人输液。张某想起旧账,哼了一声“说话不算数”,上前搂抱施某,被施某挣脱。
随后几人玩扑克,张某因醉酒牌都拿不住,众人散场。施某回屋换药时,张某再次讨债遭拒。施某起身离开,张某追上前搂抱,二人在拉扯推搡中,施某右脚被绊倒受伤(后鉴定为轻伤一级)。张某当场查看伤情并支付全部医疗费。
事后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张某赔偿15万元),但因对“赔偿事由”存在分歧未签协议。一年后,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立案。
二、法院判决:三次反转,终获无罪!
一审: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终审:撤销有罪判决,宣告张某无罪!
三、终审法院说理:四大关键推翻“有罪推定”
法院强调:轻伤害案件不能“唯结果论”,必须综合审查是否具有“伤害故意”:
| 审查维度 | 关键事实 | 法律逻辑 |
|---|---|---|
| 案件起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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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方式 |
目击者证实系“闹着玩”中意外绊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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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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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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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结论: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明知推搡会导致伤害结果且持放任态度,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四、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
因民间纠纷引发轻伤害案件,认定“主观故意”需综合审查:
当事人日常关系
纠纷起因与性质
行为方式与伤害部位
致伤原因(是否具有偶然性)
事后态度与赔偿情况
⚠️ 警惕“唯结果论”:
嬉闹、推搡等行为致人轻伤,若无证据证明行为人积极追求或放任伤害结果,不应认定故意伤害罪。
五、普法意义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权威案例(入库编号:2025-04-1-179-003),其核心价值在于:
打破“谁受伤谁有理”的思维定式,明确刑法中的“故意”需严格证明,对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具有标杆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