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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后,债主能否执行得了财产?

假离婚后,债主能否执行得了财产? 典讼之道
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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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百万债务悬空之际,他火速离婚“净身出户”:法院一纸判决撤销财产转移!当法院的调解书确认你背负百万债务,你会怎么做?

百万债务悬空之际,他火速离婚“净身出户”:法院一纸判决撤销财产转移!

当法院的调解书确认你背负百万债务,你会怎么做?广州的黄健明给出了一个令人瞠目的答案:火速离婚,并将名下所有房产“无偿”转移给妻子。就在债务即将进入强制执行的关键时刻,他选择了一条看似“巧妙”的脱身之路。然而,法律真的允许这样的操作吗?

一、 债务缠身:百万借款的确认与落空
2019年初,债权人谢焕新手持一份有黄健明签名的《借款合同》,将其告上法庭。合同载明黄健明借款100万元,月息高达3%。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黄健明确认欠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5万余元,并制定了详细的分期还款计划。法院据此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

然而,调解书墨迹未干,黄健明就食言了。他未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谢焕新无奈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调查手段,却发现黄健明名下除了一辆被锁定档案的汽车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被迫终结。

二、 蹊跷离婚:巨额房产的“净身出户”
就在债务纠纷诉讼期间,一个耐人寻味的时间点出现了:2019年2月3日,法院向黄健明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茶园路55号东城花园B栋701房的住址(即其与妻子罗杰清共同居住地)成功送达了起诉材料。仅仅9天之后,2月12日,黄健明与罗杰清火速办理了离婚登记。

更引人注目的是他们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这份协议对夫妻主要财产——三处不动产作出了如下处置:

  • 茶园路55号2栋701房(婚后购买,原登记在黄健明名下);

  • 永发路8号11座1404房(婚后购买,登记在罗杰清名下);

  • 永发路8号地下室负1层425车位(婚后购买,登记在罗杰清名下)。

协议第四项赫然约定:以上三处房产“所有权归罗杰清所有”! 黄健明几乎是“净身出户”。离婚后仅两天(2月14日),黄健明就配合罗杰清,将原登记在自己名下的701房过户到了罗杰清一人名下。

三、 对簿公堂:债权人愤而行使撤销权
面对黄健明“金蝉脱壳”般的财产转移和无法执行的债务,谢焕新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核心诉求有三:

  1. 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701房归罗杰清所有的约定;

  2. 要求罗杰清、黄健明将701房恢复登记至黄健明名下;

  3. 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1404房及425车位归罗杰清所有的约定,并确认该两项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谢焕新认为,黄健明在明知债务未清偿且已被起诉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放弃对主要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属于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作为债权人的利益。

四、 争议焦点:是财产分割?还是逃债把戏?
法庭上,黄健明和罗杰清极力辩解:

  • 质疑债务真实性: 黄健明声称与谢焕新并无真实借贷关系,钱是借自案外人孔伟斌,且已大部分偿还。他们质疑原调解书确认债权的依据。

  • 强调支付了对价: 罗杰清辩称,离婚协议将房产归于己方并非无偿。她提交了大量银行转账记录,声称在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间(包括离婚前后),分43次向黄健明转账共计90余万元,这就是她取得房产所支付的货币补偿。尤其在二审中,她还提交了向案外人谭凯龙借款30万元的证明,称该笔钱就是用于支付给黄健明的补偿款。

  • 主张房产个人贡献: 罗杰清还强调,1404房及车位是其签订合同并办理公积金贷款,701房的购买和装修款绝大部分来源于黄健明父亲的出资,暗示黄健明本身对财产贡献有限。

五、 两审明断:法律不保护恶意逃债
一审法院(花都区法院)和二审法院(广州市中院)经审理,均支持了谢焕新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三处房产归属罗杰清的约定,并判令将701房恢复登记至黄健明名下。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有力:

  1. 债权真实有效: 黄健明对谢焕新所负债务,已由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在未被依法撤销前,该调解书具有既判力,是认定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

  2. 财产属夫妻共有: 涉案三处房产均在黄、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罗杰清关于其个人贡献大的主张,不能改变财产共有的法律性质。

  3. 转让实为无偿: 离婚协议约定三处房产全部归罗杰清所有,黄健明实质上放弃了自己应得的财产份额,却未获得任何明确、合理的对价

  4. 90万转账≠补偿款:

    • 绝大部分转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间正常的经济往来,性质难以认定为特定财产的分割补偿。

    • 大额转账(如29.8万、11万)多为罗杰清收到他人款项后随即转给黄健明,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其特定用途就是支付房产补偿。二审提交的借款证明也仅能证明款项流转,无法锁定性质。

    • 大量小额、零碎的转账更符合日常生活开销互助特征。

  5. 转让损害债权: 黄健明在债务诉讼期间(收到应诉材料后)迅速离婚并放弃主要财产,直接导致其偿债能力丧失,谢焕新的债权无法实现,损害后果明显。

  6. 离婚时间存疑: 法院注意到离婚发生在债务诉讼材料送达后不久,且双方在之前并无明确协商离婚的证据(虽有争吵微信,但无离婚合意体现)。其辩称因儿子高考延后离婚的理由(高考在6月,离婚在2月)及在夫妻关系紧张期生育二胎的行为,均难以自圆其说。

六、 法律警示:撤销权——债权人的有力盾牌
本案是《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五百三十九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规定的典型应用。它清晰地传递出以下信号:

  • 法律红线: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是法律所禁止的。

  • 撤销权威力: 债权人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重要救济手段。当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时,只要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就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 审查关键点: 法院在判断离婚财产分割是否可撤销时,会穿透形式看实质,重点审查财产转让是否支付了合理对价、是否发生在债务形成后或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是否导致债务人偿债能力显著下降。

  • “无偿”的认定: 即便离婚财产分割考虑子女抚养、过错等因素存在一定倾斜,像本案这样完全剥夺一方对主要财产(特别是房产)份额且无充分合理补偿的,极易被认定为“无偿转让”。

  • 证据说话: 主张已支付对价的一方(如本案罗杰清),负有沉重的举证责任,需提供清晰、充分、能证明款项特定用途的证据。仅凭婚姻期间的转账流水,难以令人信服。

法院的最终判决,不仅为债权人谢焕新挽回了实现债权的希望(701房恢复登记后可供执行),更是对试图利用离婚手段逃避债务的行为敲响了警钟。法律的利剑,终将刺破逃债的面纱。当婚姻成为逃债的工具,法律必将出手,让失信者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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