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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47期) | 合伙时欠的债,散伙时怎么还?

以案说法(47期)  | 合伙时欠的债,散伙时怎么还? 无讼之道
2018-10-26
5
导读:合伙人应当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导语

债权人可以请求全部合伙人清偿,也可以请求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的合伙人须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不得以合伙协议中约定的承担份额或不应承担债务为由而拒绝清偿。



问:请问,你知道什么是合伙吗?

合伙?

不就是几个人共同投入一件事吗?

风险共担,收益共享。

问:你能举个例子吗?

这个嘛······

我感觉,

夫妻就是合伙,过不下去就散伙!

不好,

我媳妇儿怎么冲过来了,

怕是让她听到了。


据说,

这位先生此时还在跪键盘呢。


其实,

这位先生对合伙的解读

还是很到位的。


《中国合伙人》剧照

没错,

合伙就是

优势互补,共同投入,

风险共担,收益共享。


不过,

就是这例子举得······


那位跪键盘的先生,

小编深表同情,

只怪你和无讼之道相识太晚!

其实,

小编手中刚好有个合伙的案例,

保准合适。

各位,

拿走不谢!



合伙


小张和老王所在的镇子,

有一个著名的景区。

靠山吃山,

不少村民都靠这景区

发了家,致了富。

眼看着乡亲们赚得盆满钵满,

小张和老王感觉不能闲着,

也得干点儿买卖。


老听人说

开宾馆挺赚钱的,

可是······


有钱投资

但自家房子太偏

房子临街

却没钱投资

遗憾,

真遗憾!


好在镇子不大,

经人牵线搭桥,

老王和小张“优势互补”,

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走到了一起。


想什么呢,

是这张!!!

宾馆

小张
老王


几经商讨,

双方达成《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



房子

我出

利润平分


设备

我投资




过了没多久,

他们俩合伙的宾馆正式开张了。



散伙


有人戏谑,

合伙界流传着一个可怕的传说:


1


一年合伙



2


两年红火



3


三年散伙



令人遗憾的是,

小张和老王的合作恰是

顺着这个剧情发展的。


第一年

目标一致

携手合作

第二年

配合默契

生意兴隆

……

第三年

分歧丛生

老王退伙




就这样,

这段维系了三年的合伙结束了。



讨债


眼看他们合伙破裂,

债主老李就上门了。

老李是镇上卖家电的。

老王当初在他那买电器时有赊帐,

三年里陆陆续续一直在还,

现在还差3万块钱。


老李

现在老王退伙了,买家电还欠我的那3万块钱怎么办?谁还啊?

小张

你问老王,我跟他有约定,我出房子,他投资设备。家电的事,不归我管。


老王

小张,这不是我一个人的债,除非你把宾馆里设备拆下来还给我。


老李

当初说好了为宾馆买家电,要不是看你们两个人合伙,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我才不赊账给你们。

现在倒好,一个说内部有约定,一个让要拆设备,这不明摆着坑我吗?


小张

反正我和老王有协议,白纸黑字,这是他自己的债,跟我无关。

老王

要让我还钱,就得先拆设备。


老李

那咱们只能法庭上见了。




诉讼


老李一纸诉状,

将老王和小张告上法院,

要他们清偿拖欠款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作出判决:


    被告老王、小张连带支付原告老李货款3万元。

根据(2017)渝0114民初6899号案改编



以案说法 case & law


1

什么是个人合伙?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合伙和自然人独资经营相比,可以集中较多资金,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的不足,便于发挥合伙人的各自优势,形成一种新的生产力。

本案中,老王、小张协议合伙开宾馆,明显就属于个人合伙。

2

为什么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应当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二被告因合伙开设、经营宾馆需要,向原告购买空调、电视等设备,该买卖关系发生在二被告的合伙期间,属于合伙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应由二被告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小张辩称其与老王约定了由老王出设备,故购买设备的钱应由老王支付。老王辩称其已经退伙,故应将设备拆下来退给老王后其再支付欠款。该抗辩属合伙人内部账务清算的问题,属于合伙人内部之间的关系,并不能对抗合伙债务的债权人。



法官

寄语


在现实社会中,合伙作为一种灵活性很强的经营模式受到很多投资者和经营者的青睐,尤其在个体工商户、小型加工投资以及风险投资上特别突出。但是这种在法律上称为人合性的经营模式却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以至于有“一年合伙,两年红火,三年散伙”的说法。鉴于此,在准备合伙之前,各准合伙人务必要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也要认识到合伙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各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债务仍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因为,在个人合伙中,合伙人之间不仅要”同富贵“,还要”共患难“。


作者 /  李   颖

编辑 / 吴必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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