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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骂邻居 “虐待孩子”?法院:公开道歉 + 赔偿!揭秘网络时代名誉权边界

微信群骂邻居 “虐待孩子”?法院:公开道歉 + 赔偿!揭秘网络时代名誉权边界 典讼之道
202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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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真是忍无可忍!你们夫妻半夜吵架、打骂老人,还给孩子吃安眠药,虐待得孩子都要跑上顶楼了!
“真是忍无可忍!你们夫妻半夜吵架、打骂老人,还给孩子吃安眠药,虐待得孩子都要跑上顶楼了!”
当这样的文字出现在百余人的小区微信群里,一场邻里纠纷瞬间升级为名誉权大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一则生效判决,为我们揭示了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红线 —— 在微信群里发言也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
案情回顾:一句气话引发的官司
王某某、高某夫妇与龚某本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邻居,却因日常琐事积怨渐深。2022 年 6 月,龚某在小区两个成员过百的 “互帮互助群” 和 “邻里互助群” 中,接连发布针对王某某夫妇的激烈言论,不仅指责他们半夜吵架、打骂老人,更抛出 “给孩子吃安眠药”“虐待孩子致孩子上顶楼” 等惊人指控。
这些在邻居圈里传播的言论让王某某夫妇深感屈辱,认为自己的社会评价一落千丈,遂将龚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在微信群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而龚某也不甘示弱,反诉称高某在群里用 “细思底里”“素质真心差” 等词语攻击自己,同样侵害了名誉权,索赔 2 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龚某需在涉案微信群内书面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核,保留 24 小时)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 元;同时驳回龚某的全部反诉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院裁判:为什么龚某侵权成立?
焦点一:微信群言论构成名誉侵权的标准是什么?
法院指出,名誉权的核心是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不受不当侵害。龚某发布的 “给孩子吃安眠药”“虐待孩子” 等言论,属于具体明确的诽谤内容,极易让群内其他业主对王某某夫妇的品德产生错误判断,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完全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这里的 “诽谤” 就包括捏造虚假事实并进行传播的行为,龚某的言论显然踩了这条红线。
焦点二:为什么高某的 “素质差” 评价不构成侵权?
与龚某的具体诽谤不同,高某的言论属于泛泛的负面评价,缺乏明确的侵权指向和具体内容。更关键的是,龚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后续在群内征求担任志愿者意见时,并未收到其他业主的负面评价,间接证明高某的言论未实际降低其社会评价。
法院强调,判断言论是否侵权需综合考量发表原因、目的、方式及实际后果。高某的言论虽有不当,但尚未达到侵害名誉权的严重程度,这也体现了对公民合理表达意见空间的尊重。
焦点三:赔礼道歉为什么要在微信群里进行?
判决要求龚某在侵权发生的两个微信群内公开道歉,这体现了 “侵权影响范围与救济范围相当” 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条明确规定,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微信群这一特定空间,只有在相同范围进行道歉,才能有效消除不良影响。法院同时要求道歉内容需经审核且保留 24 小时,确保了救济措施的实际效果。
执行细节:如果拒不道歉会怎样?
值得注意的是,在类似案件中,若侵权人拒不履行道歉义务,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根据相关执行规范,可采取的措施包括:支付迟延履行金:通过金钱惩罚倒逼义务履行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进行限制司法制裁:情节严重的可予以罚款、拘留替代履行:法院可在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裁判文书,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本案后续执行中,因其中一个微信群已解散,经协商,龚某最终通过在现存微信群、各楼层住户及楼道口张贴致歉函的方式履行了义务,体现了司法实践的灵活性。
律师提醒:微信群发言避坑指南
结合本案和《民法典》相关规定,律师为大家总结了微信群言论的 “三可三不可”:
✅ 可事实陈述:基于真实情况的客观描述(如 “某户装修噪音过大”)
❌ 不可捏造事实:虚构 “虐待”“盗窃” 等具体指控需承担法律责任
✅ 可合理评价:对行为的一般性评价(如 “这样做不合适”)
❌ 不可人身攻击:使用侮辱性语言或诽谤性标签(如 “人渣”“骗子”)
✅ 可理性维权:针对侵权行为要求停止侵害
❌ 不可扩大冲突:以侮辱诽谤回应矛盾只会激化问题
记住,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作为公共社交空间,发言同样需要遵守法律底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即使是舆论监督,也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言辞。
典型意义:划定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微信群等网络空间的名誉权保护规则。随着社交软件的普及,邻里、同事间的矛盾往往通过微信群发酵升级。法院通过本案确立了清晰标准:判断言论是否侵权,关键看是否存在具体诽谤内容、是否导致社会评价降低。
这一判决既保护了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也为网络言论自由划定了合理边界,提醒大家在享受便捷沟通的同时,也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毕竟,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网络时代更需守护言语文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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