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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61期) | 双十二到了,这些买家却被电商集体拉黑

以案说法(61期) | 双十二到了,这些买家却被电商集体拉黑 无讼之道
2018-12-11
1
导读:他们是谁?因为什么?


双十二来了,

小编却听说

有些买家被电商们集体拉黑了。


有钱不赚,

到底为哪般?

小编特地采访了一名电商。



问:,听说一部分消费者被你们拉黑了,他们都是谁?你们为什么要这么做呢?

他们被称做“职业打假人”,买东西不是为了自己用,而是为了“挑毛病”,然后让我们赔偿。

问:打假是好事啊身正不怕影子斜,只要你们严守质量关,还怕他们挑毛病?

要真是质量问题,我们也认,不能接受的是,他们盯着宣传和标识上的瑕疵不放,以此为由提出索赔要求,更有甚者,“狮子大张口”,直接进行敲诈勒索。


电商提到的这个问题是否存在?

司法实践中又作何处理?


问题


01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


02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职业打假人滥用法规集中对食品标签瑕疵、过期食品进行大量的投诉举报和复议诉讼,对正常监管工作造成不少困扰。”


03

▎罗培新 上海市法制办副主任

目前,职业打假存在三大问题:维权异化为恐吓威胁、滋扰行政执法、举报投诉背离社会监督的初心。


04

▎苏敏华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讲师

首先,职业打假在目的上有很强的逐利性,并非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其次,对象选择上有很强的功利性,‘打假’对象都不是有真正质量问题的商品,他们会选择具有非实质性瑕疵的商品,比如广告夸大、标签问题等;最后,职业打假有黑恶化倾向。


05

阿里巴巴集团法务总监

公开信息显示,职业打假很少真正涉及商品质量安全等民生内容,而往往集中在标签、成分表、配料表和规格等标签标注问题,例如海外代购的标注就经常受到攻击,由于标准和标注差异,职业打假人往往紧抓不放。



综合上述观点,

可以发现,

“职业打假”目前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1

打假对象集中于标签瑕疵

2

打假目的异化为敲诈勒索


对于这两个问题,

司法实践是如何认定和处理的呢?



案例


1

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的,不适用十倍赔偿


案情:

张某在不同店面12次购买超市生产的225g及400g玻璃瓶装自磨香油。买完后,张某找到生产香油的这家超市,认为该产品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相关规定,要求超市支付其已付价款十倍的赔偿,即12000元。


裁判: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自述的消费行为不符合生活常理,购买的商品数量亦明显超过普通消费者的正常需要,因此可以认定原告张某系以营利为目的购买、索赔,此行为不符合法律所定义的普通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此外,张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小磨香油的标签存在影响食品安全并对其消费造成误导的瑕疵,故其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于法无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商品经营者提出的高额赔偿要求。


案情:

2017年4月7日,张某在洛阳王府井百货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王府井)购买恒大兴安芥花籽橄榄油食用调和油208桶,价款共计27950元。上述商品外包装食品名称处注明“恒大兴安芥花籽橄榄油(食用调和油)”,配料处注明“一级芥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但未注明橄榄油含量。后张某以洛阳王府井销售的上述商品未标注橄榄油含量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洛阳王府井退还张某购物款27950元,并承担十倍赔偿27.95万元。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检测报告认定涉案商品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食用油标准,属于合格油品,标签亦符合相关要求;油料及油脂分技术委员会在回复中也明确指出芥花籽油、橄榄油不属于“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可不标识其含量及成分,故本案涉案商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虽然在标签中没有标明橄榄油的添加量,但不足以影响消费者在购买时作出判断,因此张某要求洛阳王府井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的主张依据不足。2017年9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

顾客王某自称买光了东莞某种进口红酒,还买了其他种类的洋食品,以上述洋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向东莞法院提起几百宗诉讼,要求商家按购价十倍赔偿。其中有宗官司,是王某起诉东莞市厚街镇某商贸公司,要求退货款2800元并十倍索赔28000元。

裁判: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案涉红酒没有中文标签,构成标示有瑕疵,王某有权要求商家退回货款并应同时将案涉红酒退给商家,但并无证据显示该红酒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情形或对王某造成损害,该瑕疵也不会对其购买行为造成误导,驳回了其十倍索赔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是,在实际审判中,真正能举证食品本身质量危及消费者安全的案例并不多,更多打假人仅关注食品标签瑕疵。为此,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作出规定,若仅就标签与说明书瑕疵要求十倍赔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瑕疵会影响食品本身的安全;瑕疵会误导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因此,如果食品仅存在标签或说明书的表面瑕疵,且这些瑕疵不影响食品本身的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选购产品造成误导,那么就不再适用十倍赔偿的原则,仅支持就瑕疵产品进行退货。



2

以“打假”之名行“敲诈”之实,将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

被告人黄某是著名职业打假人,被称为“成都打假第一人”。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期间,黄某指使被告人胡某、莫某等人分头帮他到远点的地方购买药品或者到当地电视台去录制违法广告制成光盘,然后寄给当地工商、药监等主管部门,要求这些部门查处电视台的违法行为。黄某还在网上写举报信,然后专门有人再在网上下载后分别寄给有关电视台,利用电视台播虚假广告担心被有关部门处罚,从而失去广告收入的心理,统一以他的名义索赔。因此,电视台通常都会与其联系,协商解决索赔事宜,然后黄某便以消费者的身份要求电视台赔偿,要求把钱打到自己的账号上,每次索取的金额几千元到3万元不等,有的电视台会以奖励或劳务费的形式支付给黄某,黄某收到钱后,便会删除网上的举报信。通过这种方式,黄某等人共向河南、山东、四川、江西、安徽、湖北、贵州、云南、江苏、福建等省的309家电视台索取共计242万余元,涉案多达300余起。案发后,黄某、胡某、莫某等人被检察院起诉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发现全国各地许多电视台播放的医疗类广告存在夸大疗效等违法行为,遂产生利用这些电视台害怕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而获取利益的想法。随后,黄某分别安排被告人胡某、莫某等人到其指定的省市获取当地电视台播出的医药类广告的证据,黄某制作针对该电视台违法广告的举报材料并邮寄到主管部门。在与各电视台的联系中,黄某就以举报该电视台相威胁,向其索要钱财。被告人黄某、胡某、莫某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索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7年;胡某有期徒刑4年;莫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我国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职业打假人只是单纯的购买了问题产品,然后向工商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假一赔十赔偿,这个还不会触犯法律。但是有些职业索赔人在购买问题商品后,会先给产品经营者打电话要求“私了”,其实就是为了要钱。这些人往往会开出高于商品价格几倍的索赔额,有时还会抛出“让媒体曝光”、“诉诸法律影响不好”等带有威胁性的语言。在这种情况下,职业索赔人就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严重的会触犯刑法。



寄语


“职业打假”近年来出现异化现象,“打假人”着眼于商品标签标识、宣传用语等易于发现和主张的瑕疵,而非对消费者意义更大的产品质量问题,更有甚者,“打假人”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以向执法机关和大众传媒举报为由,在法定惩罚性赔偿金幅度之外向生产经营者索要高额赔偿,构成敲诈勒索。这类行为,与惩治造假售价、净化商业秩序的社会期待相去甚远,其本身就是对诚信价值的破坏。面对这一问题可能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市场经营主体首先要严守质量标准,注意规范细节,诚实信用经营,维护商业秩序,不给”恶意打假“留下可乘之机;其次,在遭遇敲诈勒索之时,不能抱有”息事宁人”“拿钱了事”的想法,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赵   彬

编辑 / 吴必安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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