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年关将至,
一大波团体活动
在喜庆吉祥的节日氛围中,
正在路上

公司年会

校园联欢会

春节团拜会
·······
大家聚在一起,
开怀畅饮,
共叙情谊,
自然是欢天喜地。
但与此同时,
人员密集,
踩踏、火灾等
安全隐患也将因此增加。

作为活动的组织者,
务必要提高防范意识,
担负起安全保障义务,
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促销,
被派驻超市
2016年4月22日,
惠美化妆品店与大福超市
签订《联营合同》,
大福超市划出专门区域
供惠美化妆品店销售产品。
王兰是惠美化妆品店的老员工了,
平日里踏实可靠,
销售业绩突出,
老板对她很是信任。
《联营合同》签订后,
老板决定将王兰派驻大福超市
作为产品促销员。
就王兰的薪资和管理问题,
惠美化妆品店和大福超市作出约定:
惠美化妆品店向王兰支付劳动报酬,
大福超市负责对王兰的日常管理。
春游,
被表演吸引
虽说王兰不是大福超市的员工,
但由于约定在先,
她必须接受大福超市的日常管理。
因此,
超市举行的内部培训、集体活动
王兰都有参与,不敢怠慢。
2017年4月20日,
大华超市组织员工
到公园春游。
自然而然,
王兰也跟着大家一块去了。
春游行进过程中,
一处围墙后面
传来歌声和喧闹,
有好奇的员工爬上围墙
一探究竟,
原来是当地社区组织的文艺演出
正在进行。
为了看个热闹,
很多员工也爬上围墙观看,
见越来越多的同伴都爬上去了,
王兰也闲不住了,
要求同行的工友
将她拉拽上墙。
意外,
被摔成重伤
然而,
拉拽过程中发生意外,
工友不慎脱手,
导致王兰跌落地面受伤。
这重重的一摔,
让王兰在病床上
足足躺了五个月,
后经鉴定,
构成十级伤残。
王兰认为,
自己是在参加大福超市活动期间
发生意外,
雇主惠美化妆品店和
活动组织方大福超市
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
王兰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大福超市、惠美化妆品店
共同向其支付
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
共计116 068.23元。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后认为:
大福超市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其职工攀爬围墙观看表演未行阻止,且其职工将王兰拉拽上围墙,王兰跌落受伤,系大福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大福超市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王兰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对攀爬围墙的危害性应有认识,仍然要求他人拉拽其攀爬,王兰对其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综合衡量双方过错,酌定大福超市对王兰的损害承担60%的责任,王兰自负40%的责任。
此外,王兰系惠美化妆品店的雇员,但王兰参加大福超市组织的春游活动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故惠美化妆品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遂判决:大福超市向王兰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6796.78元;驳回王兰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
大福超市不服,
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后认为:
大福超市作为春游活动的组织者,在活动中未妥善安排好参与活动人员有序观看节目,导致包括王兰在内的部分人员为观看表演而攀爬围墙。大福超市在发现此情形后,未采取措施及时予以制止,故对王兰攀爬围墙所受伤害,大福超市因未尽到活动组织者应尽的安全管理职责,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
判令超市承担责任,
有何法律依据?
以案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首先,大福超市组织上百名员工进行春游活动,符合群众性活动的特点。
其次,大福超市作为本次春游活动的具体策划者,对活动的进程有相当的控制能力,其有能力也有义务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符合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特征。
最后,大福超市作为本次春游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对参与此次春游活动的所有成员安全保障义务。但大福超市既没有在春游活动开展前检查春游场地是否达到安全标准,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以及对攀爬围墙人员进行危险提示等,也没有对其职工攀爬围墙观看表演进行及时阻止,且其职工也同意将王兰拽上围墙,导致王兰跌落受伤,系大福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大福超市应对王兰承担侵权责任。
法 官
寄 语
一场成功的活动,不仅要“热热闹闹”,更要“平平安安”。各类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基础上,应全面做好安全保障义务。即事前的安全防范义务,事故发生时的及时处置义务,事故发生后对损害结果的最大减损义务。唯有如此,方能促进群众性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作者 / 熊海燕
编辑 / 吴必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