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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126期) | 这台挖掘机,不用挖,自带“坑”

以案说法(126期) | 这台挖掘机,不用挖,自带“坑” 无讼之道
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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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怎么回事?



导语

      在购买商品时,买受者须通过审查发票、完税凭证等权利凭证的方式,识别权利真伪状态,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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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南

别人买的挖掘机都是用来挖坑的,我这倒好,不用挖,自带“坑”。

56分钟前

A公司,刘东,张北

张北:抱歉啊,给你添麻烦了

李南回复张北:说这有什么用,快把钱退给我


挖掘机自带“坑”是什么梗?

这事和张北有什么关系?




说拖走就拖走,

凭啥?


2018年3月,

张北发布广告称,

要将名下一辆挖掘机出售。

李南闻讯,

便与张北取得联系,

表明购买意愿。

经多次协商,

张北同意以22万元价格

向李南转让挖掘机。

双方遂签订《转让协议》,

张北在其中第三条作出声明:


    “张北保证对其出售的挖掘机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与第三人不存在权属争议,挖掘机之上未设置有抵押权等他项权利,张北提供的挖掘机情况和信息真实,以上承诺由张北负责”。


《转让协议》签订后,

张北向李南交付了挖掘机,

李南付清了22万元挖掘机款,

挖掘机随即被李南投入使用。


2018年8月17日,

李南像往常一样

驾驶挖掘机在一工地上施工。

突然,A公司派人将其拦下,

不由分说

将挖掘机拖走。

“自己根本不认识这帮人,

他们凭啥拖走我的挖掘机?”

李南惊恐之余充满疑惑,

赶紧拨打电话报警。


所有权没转移,

有权!


经过警方调查后,

多方当事人共同还原了

挖掘机“背后的故事”。

李南这才得知真相:


2011年6月2日

刘东

买卖

A公司

A公司将名下涉案挖掘机作价58万元,以所有权保留和分期付款方式卖给刘东。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所有权自刘东付清全部价款时转移,在此之前,产品的所有权属于A公司。未经A公司书面同意,刘东不得将产品转让;若刘东累计两次逾期付款,A公司可以在不事先通知刘东的情况下将挖掘机收回。直至拖走挖掘机之日,刘东逾期付款达两次以上,尚欠A公司挖掘机款32万元。



2017年1月26日

张北

买卖

刘东

刘东在未取得挖掘机所有权的情况下,未经A公司同意,以16万元价格将挖掘机出售给张北。



2018年3月26日

李南

买卖

张北

发生了本期案例开头那一幕:张北以22万元的价格将案涉挖掘机转让给李南……


A公司据此主张,

由于刘东未付清挖掘机款,

所以挖掘机所有权

由A公司保有。

且刘东已逾期支付两次,

A公司有权依约收回挖掘机。


钱付了挖掘机没了,

咋办?

面对A公司的主张,

刘东难以辩驳,

对相关事实予以承认。

张北也声称,

当初主要是感觉便宜,

才从刘东手中买挖掘机的。

就因为对所有权存在怀疑,

才又把挖掘机卖给了下家李南。


李南这才明白过来,

悔恨自己当初没有

认真审查挖掘机手续,

轻信张北是所有权人。

同时,

为维护自身权益,

李南将张北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解除《转让协议》,

退还购买挖掘机款。

法院经审理后,

支持了李南的诉讼请求,

判决解除《转让协议》,

张北向李南

返还22万元挖掘机购买款。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结合本案

本案中,由于刘东未付清挖掘机款,根据约定,涉案挖掘机所有权人仍为A公司。刘东在处分涉案挖掘机给张北,张北在处分涉案挖掘机给李南时,买受者均未对挖掘机的权利外观(比如发票、产品合格证、购买合同等资料)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能认为是法律规定的“善意”,也就不能适用动产交付原则获得挖掘机的所有权,而A公司作为所有权人则可以向刘南追回挖掘机。

出卖人张北未履行出卖物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李南未能取得涉案挖倔机所有权,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李南享有法定解除权。《转让协议》解除后,张北应当将挖掘机款返还给李南。至于张北所遭受的损失,其可另案起诉向刘东追偿。




法官寄语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尤其是在二手商品买卖活动中,买受人需通过审查发票、完税凭证等方式,确认权利归属,识别权利真伪,谨防购买存在权属瑕疵的商品,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交易风险。



作者 / 雷书彦

编辑 / 吴必安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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