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7日张艺谋诉新画面影业(张伟平)索要《三枪拍案惊奇》收益纠纷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拜司法公开所赐,本次庭审得以全程直播。老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作为一个娱乐法和商事诉讼交叉学科的律师兼相声表演艺术家,郑厚哲律师——也就是我本人——自然不会错过看戏的机会。
本案的主线剧情很简单:张艺谋诉称新画面欠“三枪”分成款没给,新画面辩称分成款已经给张艺谋老婆了,张艺谋认可新画面给他老婆付了款,但认为付的是张艺谋之前拍电影的片酬,“三枪”分成款还是没给。核心争议焦点为:新画面付的款是“三枪”分成款还是其他影片的片酬?再通俗一点就是,到底欠没欠钱。
这是个事实问题,从法律上而言就是证据问题。围绕这个争议焦点双方对相关证据应否采信展开了多轮激烈辩论(这段庭审还是比较精彩的)。法院如果认定新画面给的钱是“三枪”分成款,那么就会判新画面胜诉;如果认定新画面给的钱是其他影片的片酬,那么就会判张艺谋胜诉。
从司法裁判的示范作用考虑,本案判决意义非常有限(当然本案也可能以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形成不了判决)。因本案的事实争议与一般民间借贷纠纷常见的事实争议并无区别,几乎体现不出影视行业的特点。我们很难从本案判决中抽象出某种“裁判规则”,指引以后的司法实践或者发现并规避法律风险。但仔细品读,跳开双方争议的细节,本案还是能带给我们很多启示的。
一、影视投资纠纷已进入高发期,这标志着中国电影的市场化程度已经较高。
影视行业最典型的纠纷类型有两类:一是关于剧本/编剧的纠纷,二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这两类纠纷的特点是数量多,但个案往往争议金额不大(琼瑶诉于正案的概率太低)。而影视投资阶段发生的纠纷并不常见,能找到的司法裁判也比较有限。但这类纠纷往往争议金额和影响力都很大,这也是影视投资纠纷很容易吸引眼球的原因。
影视投资纠纷诉诸法院的频次较低,和中国电影的市场化程度有关。本世纪初中国电影市场化刚刚起步,长期以来影视行业争议解决的主流方式还是靠人情关系,罕见诉诸法律。而随着市场化进程深入,尤其是近年圈外资本进入影视市场,影视投资风险和复杂程度远远超出以往水平,争议单靠人情已经很难解决,必然最终走向法院。单看近两年,从“人在囧途案”、“笔仙案”、“西游降魔案”到“三枪案”,影响力逐步加大。影视投资纠纷会随着电影行业市场化程度提高而更频繁地出现。
张艺谋与新画面的纠纷具有难得的标本意义。这个意义在于二张从亲密无间到分道扬镳,几乎跨越了中国电影行业市场化、法治化的整个进程。双方合作时的行为习惯很多还保留了人情社会的传统,而当时依靠人情解决问题的后遗症在法治社会集中爆发——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严重缺乏证据意识,证据中的漏洞都被对方紧抓不放,都存在相当诉讼风险。

二、现有影视投资纠纷的司法裁判,对行业的指引作用还比较有限。
周星驰诉华谊“西游降魔案”,影视行业关注法院如何认定“票房”和分红计算方式,但可惜一审判决认定《补充协议二》因缺乏双方签字、盖章而未成立,直接驳回了周星驰的诉讼请求,客观上回避了对“票房”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认定。“三枪案”,目前看法院对发行收益计算问题深入探讨的兴趣不大(最多是交给鉴定机构),而更可能仅涉及个案事实查明。还有笔者代理的某献礼影片投资纠纷案,涉及的电影投资保底回报条款效力问题颇有典型性,但当事人最终通过和解结案,也没留下有示范意义的判决。
正如之前所说,对于司法而言影视投资纠纷还是相对前沿的领域,发生的频次较低。关于剧本/编剧的纠纷和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以大量的司法实践为基础,才形成了部分“裁判规则”甚至司法解释。但影视投资纠纷远没达到如此高频,该领域出现“裁判规则”甚至出台司法解释的时机还很不成熟。影视行业这种相对新兴的,可预期性更低的(想象空间更大的)行业,对于律师专业能力的挑战更大——需要同时具备法律专业能力和行业专业能力,当然也可能意味着更多机会。
三、签约是基础,履约是关键,保留证据是核心。
笔者在《导演也讨薪?——兼谈摄制组法律地位的认定》一文中,向业内朋友提出“严肃对待合同”,“注意留存签约、履约等凭证”等建议。影视行业发展到今天,成熟的从业者已经越来越重视合同的意义,很多比较慎重的朋友在签字前会找律师审核一下,这也体现了行业正逐步规范。
特别是交易结构越来越复杂,律师的作用更大。比如很多影片的主创团队已经不单纯选择固定价款的劳务报酬方式合作,而倾向参与影片分红(张艺谋“三枪”的导演合同即是此种方式)。随之而来分红的条件、收益的计算、成本的扣除、结算的时间等等一系列与复杂交易结构匹配的合同条款,更体现专业人士的价值。
审慎签约只是基础,而履约是关键,保留履行中的证据是核心。比如新画面称早已结清了张艺谋之前的导演报酬,且很多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如此大额的现金支付,确实让人费解。假设存在付款事实,如果采用银行转账等形式付款保留证据,也许本案争议就很容易解决。再如新画面称向张艺谋老婆的多笔转账是支付的“三枪”分成款。假设确实付的是分成款,如果在转账时“备注”了款项的性质,本案争议也很容易解决。当然,我们看到的也许只是表象,当事人或是出于某种更加智慧的商业考虑才有此种安排也未为可知。但至少从本案看,缺乏保留证据意识的负面影响已经完全体现。
前些日子一位从业者咨询,讲的是每天都在发生的故事。大致是基于信任而吃亏上当,想要寻求救济但证据很不充分。对于这种情况,律师也只能表示遗憾。我相信市场的力量,风险与收益并存,信任也需要成本。选择了信任甚至盲目信任,即选择了风险,同时也选择了相匹配的收益。如果不巧风险转化成了现实也只能当交学费买个教训,下次只好慎重些。法律是严肃的,没法NG,只是祝愿大家的学费越低越好。无论是张艺谋还是张伟平,估计都交了不少学费吧!
来源:第一制片人

投稿邮箱:2529607074@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