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
小编掐指一算
一如从前
今年的3.15晚会肯定能
让一些伪劣产品“现出原形”
将某些无良商家“推上热搜”

尽管不及3.15晚会的影响力
我们还是愿凭借专长
以案说法
为大家增强风险防范和维权意识
尽一些绵薄之力

有请本期案例登场!
01
小王喜提新车,点赞
小王
A汽车销售公司
小王在A汽车销售公司
看上一辆新车,
心里十分喜欢,
再三考虑后,
决定买下。
小王与A公司谈好了价款,
签订了合同,
在支付全额购车款后,
将新车提走。
小王
喜提新车,恭喜自己!
2018年2月11日 14:00
删除
02
迟迟无法上户,维权……
新车入手后,
小王开始准备上户事宜,
便向A公司索要所需的
车辆合格证和其他随车资料。
小王
请你们赶紧把车辆合格证和其他随车资料给我,上户急需。
王先生,这台车是我们从B汽车销售公司进货的,由于双方在一些问题上还没谈妥,随车资料还被留置于B汽车销售公司,你别着急,我们会尽快处理的。
A公司
A公司答复中的“尽快”,
却让小王等待了将近一年,
期间小王虽多次催要,
但均被A公司推诿搪塞。
小王无奈,
找上门去,
向A公司发出“最后通牒”。
小王
提车都一年了,随车手续还不能给我,导致迟迟上不了户,这个问题再不解决,我就到法院起诉你们违约。
之前已经讲得很清楚了,是由于B公司的原因才导致手续无法给你,我们也无能为力;再者,购车合同里哪个条款约定了交付随车手续的义务?既然没有,我们就不构成违约。
A公司
再次协商未果,
小王一纸诉状
将A公司与B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交付随车资料,
赔偿相应损失。
03
达成调解协议,圆满!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
经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
小王
A公司
1.由A公司在一个月之内向小王交付所购买车辆的车辆合格证、统一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发票等随车资料;
2.A公司赔偿小王损失1000元;
3.小王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合同只对缔约人产生拘束力,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小王系与A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小王请求履行合同义务、赔偿损失,也只能向A公司主张,而不能向第三人B公司主张,B公司没有向小王履行交付随车资料或者赔偿其损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车辆买卖中,消费者支付购车款,经销商交付车辆,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即便是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等资料的具体时间,但购买机动车交付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等资料是车辆买卖合同中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履行的义务。如果经营者只交付车辆而不交付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等资料,导致车辆不能上牌照、办保险、甚至不能上路行驶,则经营者迟延交付或拒绝交付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增加损失赔偿的倍数。
法官寄语
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兴。从事相关的交易行为,经营者必须恪守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各项义务;面对商家的失信行为,消费者要善于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真诚地希望,消费者权益日不只是在3.15,而是在我们生活的每一天;热切地期待,消费者权益保护能成为市场活动中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获得最充分的实现。
作者 / 何 伟
刘 畅
编辑 / 吴必安



